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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拟向领取在职家庭津贴住户/以个人为申请单位的鼓励就业交通津贴人士发放一次过额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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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公布,在《2019年拨款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获通过后,在职家庭及学生资助事务处辖下的在职家庭津贴办事处(职津处)会调整电脑系统,以期尽早按二○一九至二○年度《财政预算案》的建议,向领取在职家庭津贴(职津)的住户及以个人为申请单位的鼓励就业交通津贴(个人交津)的人士发放一次过额外款项。

  符合资格领取额外款项的住户/人士,是指在适用期(即由通过《条例草案》的月份的第一天起至通过《条例草案》当天,以及该月份的之前六个历月)提交职津/个人交津申请而最终获批的住户/人士。如以邮递提交申请,邮戳日期将被视为申请日期。

  由今年四月一日起,个人交津的申领期由原来的过去六至12个历月修订为提交申请前刚过去的六个历月。就此,职津处会作出单次过渡安排:申请人于二○一九年四月一日至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提交的首个申请的申领期可为提交申请前刚过去的六至12个历月。申请人可考虑其个人情况,在适用期届满前提交申请。

  额外款项相当于有关住户/人士在适用期内最近一次提交(而最终获批)的申请中获批月份的平均津贴金额,金额因个案而异。

  此外,住户在领取职津的月份不能同时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或以住户为单位申领交津。职津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工时以申请职津的住户成员,均不能在同一月份同时申领个人交津。如住户在适用期部分月份领取职津,并在另一些月份领取交津,又或在通过《条例草案》当天正领取综援,则只合资格领取一种额外款项,即相当于其在上述各计划合资格领取的额外款项的最高金额。此安排不适用于职津住户成员(即非职津申请人及没有合并计算工时以申请职津的住户成员)领取的个人交津。

  申请人如有查询,可致电职津处24小时热线(2558 3000)或到观塘海滨道181号九楼职津处的谘询服务柜位查询,或浏览职津处(www.wfa.gov.hk)或个人交津计划(www.iwits.gov.hk)的专题网站。
 
2019年4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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