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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提高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下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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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邵家辉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于上月向本会人力事务委员会提交修订职业安全及健康(职安健)法例的初步建议(修例建议),藉以提高针对违法雇主/东主/处所占用人的罚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认为法庭对违犯职安健法例人士的实际判刑偏低(例如在二○一八年就涉及建造业致命工业意外的个案而言,平均每张传票的罚款只约为27,000元),有否研究法庭判刑偏低的原因,以及有关判刑是否反映雇主须负法律责任的程度;
 
(二)有否就判刑偏低的个案要求法庭覆核判刑或就判刑提出上诉;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过去五年,每年雇员因违犯职安健法例而被检控及定罪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并按罪行的性质列出分项数字;有否评估法庭对被定罪雇员作出的判刑是否偏低;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鉴于香港的工业意外率由一九九八年的每千名工人64.7人下降至二○一七年的每千名工人17.2人,是否知悉该等意外率与其他先进经济体(包括美国、新加坡、澳洲、新西兰及加拿大安大略省)同期的相关比率如何比较;
 
(五)鉴于就以「简易程序罪行」提出检控的个案而言,政府建议将发出传票的时限由六个月延长至一年,有否评估,延长检控期对证据的保存和被告人的法律权益所产生的影响;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鉴于政府建议把极严重个案的最高罚款额提高至被定罪单位的营业额的10%或600万元(以款额较大者为准),政府有否评估该建议一旦落实对中小企业的营运和营商环境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建议的刑罚水平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是否合乎比例;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没有评估,原因为何;
 
(七)鉴于政府表示已就修例建议谘询六大商会,该六大商会的名称及其对该等建议的立场分别为何,以及其他曾受谘询的团体和个人的名单为何;及
 
(八)鉴于修例建议一旦落实会影响多个行业(包括建造、餐饮服务、仓库、码头、交通运输、清洁等)的营商环境,为何政府在提出该等建议前未有进行全面的公众谘询;会否在进一步推展该等建议前,全面谘询各行业的持份者;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近年致命职业意外数字高企,当中有少数个案更涉及极高罪责或严重疏忽,社会上有意见认为,其中主要原因是违犯职业安全及健康(职安健)法例的个案刑罚偏低,以二○一八年为例,涉及建造业致命工业意外的检控个案每条罪行判处的罚款平均为$27,000,阻吓力明显不足。
        
  事实上,职安健法例的罚则二十多年来未作修订,而现时法例的最高罚款额(即50万元)亦远低于其他先进的普通法国家,因此政府认为有必要对职安健法例的最高刑罚作出检讨。劳工处参考了其他国家/地区的法例和经验,并考虑到香港的情况,提出了加强职安健法例阻吓作用的初步建议,并在过去两个多月进行了谘询工作。
   
  就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劳工处一直致力协助法庭作出适当量刑,尤其就严重案件提供调查报告或个案资料,供法庭作为判案和量刑参考。虽然法庭判处罚款的金额近年稍见上升,但仍不足以发挥职安健法例应有的阻吓作用。据劳工处了解,法庭在量刑时会考虑一篮子因素,包括相关罪行的最高刑罚、过往性质类似案件的实际判刑等。劳工处认为目前的判刑未能适当反映持责者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尤其涉及非常严重后果及极高罪责的定罪个案,更未能达致足够阻吓力,以有效保障工人安全。
 
  视乎个别案件的情况,劳工处在有需要时会要求律政司考虑就判罚向法院提出覆核或上诉,于二○一四至二○一八年间,劳工处曾就40宗个案的判罚向律政司建议申请覆核,当中有三宗律政司同意向法庭作出申请,其中一宗最终获法庭提高罚款。
 
(三)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每年雇员因违犯职安健法例而被检控和定罪的数目载于附录一。正如上文解释,劳工处认为目前的罚款水平普遍偏低,而其中主要原因是相关条文的最高罚款额已多年未作修订。
 
(四)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就呈报工作意外的法例要求、所涵盖的经济行业及劳动人口的定义等方面各有差异,而用于统计工作地点的意外数字的标准及方法亦不尽相同,因此不适宜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职业意外统计数字作直接比较。
 
(五)职安健法例自生效至今,只有三宗个案曾被法庭判处监禁缓刑,并没有任何罪成者被判即时入狱。劳工处留意到社会上有意见认为,对涉及最严重职安健罪行的持责人应判予监禁,以起足够的阻吓作用。为了让法庭更了解案件的严重性及罪责程度,劳工处认为有需要加强针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搜证工作,因此建议将发出传票的时限由目前的六个月延长至一年,让劳工处能有更充足时间,就案件进行更全面和深入调查,以提供充分证据协助法庭在被告人被定罪后,考虑是否需要判处即时入狱的刑罚。
 
  根据劳工处的经验,涉及严重个人罪责的个案只属少数,针对这些少数个案,劳工处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搜证工作,但其余绝大部分案件的调查及提出检控工作,劳工处应可以在六个月之内完成。据劳工处了解,目前亦有其他香港法例包含一年或以上检控时限的条文,此检控时限应该不会对证据的保存或被告人的法律权益有不可接受的影响。
 
(六)劳工处留意到有个别的职业意外,属极严重违法个案,涉及极高罪责或严重疏忽,并导致严重后果,而涉及这类极严重个案的公司的规模各异。为了让刑罚水平对不同公司均具有足够的阻吓力,劳工处初步建议,将这类个案的最高罚款额与被定罪公司的营业额挂鈎,让最高罚款能适当反映罪行的严重性及起有效的阻吓作用。这类极严重个案为数不多,尽管如此,在谘询期间,我们留意到商界普遍关注这个建议罚则会严重影响中小企的营运和营商环境。劳工处正仔细分析和研究所得意见,以期完善修订法例的建议。
 
(七)及(八)劳工处本年二月开始就提高职安健法例罚则的初步建议进行谘询,除了谘询劳工顾问委员会外,劳工处亦谘询了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劳工处还主动邀约多个具广泛代表性的主要商会,向他们详细解释修例的初步建议,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另外,考虑到建造业的意外伤亡个案较多,该界别可能对提升罚则有较大关注,劳工处特别走访了多个建造业界别的商会和劳工组织,以听取他们的意见。劳工处曾主动联络谘询的团体名单见附录二。
 
  由于劳工处在收集意见前并没有向被谘询单位表示会公开它们的意见,因此不宜透露有关资料。但整体来说,商界和工人团体均普遍赞成提高职安健罚则以增加阻吓性,但雇主团体对将极严重违法个案的最高罚款额与被定罪公司的营业额挂鈎的建议有所保留,认为会影响香港的营商环境。劳工处在完善法例修订建议的过程中会继续适当地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
 
2019年4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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