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二题:已落成私人住宅项目的未售出单位
*********************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石礼谦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运输及房屋局的资料,截至去年十二月,在二○一一年或以后落成并已获发入住许可证(俗称「入伙纸」)的私人住宅项目约有9 000个单位未售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该等单位当中,截至去年十二月,分别有多少个单位:

(i)属未获发合约完成证明书(俗称「满意纸」)或转让同意书的项目,
(ii)虽然已按照《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第621章)的相关规定推售但未售出,以及
(iii)已租出(例如作服务式公寓)或供有关发展商自用;及

(二)若没有备存第(一)项的数字,会否考虑收集这些数字;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每季均会在运输及房屋局(运房局)网页公布私人住宅一手市场供应统计数字,当中包括已落成楼宇(即已取得占用许可证)但仍未售出的单位(俗称「货尾」单位)的数目。有关统计数字是运房局根据不同政府部门(例如:屋宇署、土地注册处等)所提供的资料而整合得来的。截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有9 000个「货尾」单位,涉及约350个发展项目。这些项目于二○一一年至二○一八年落成。就石礼谦议员提问的各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9 000个「货尾」单位当中:

(i)(a)约3 300个单位不受「预售楼花同意方案」规管(注一),发展商在出售这些单位前,无须先取得地政总署发出的合约完成证明书(俗称「满意纸」)或转让同意书;

(b)约3 000个单位已取得「满意纸」或转让同意书;

(c)约2 500个单位未取得「满意纸」或转让同意书,但已获批预售楼花同意书,这些单位可在「预售楼花同意方案」下作预售;及

(d)约200个单位因未取得预售楼花同意书、「满意纸」或转让同意书而未能在市场出售。不过,发展商可选择出租单位(注二)。只要符合指定条件(例如租期不能超过10年),出租单位前无须先取得地政总署署长同意。

(ii)根据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的记录,截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上文提述约350个于二○一一年至二○一八年落成而尚有「货尾」单位的发展项目当中,185个项目曾在《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第621章)《条例》全面实施(即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后进行销售。这些项目有大约4 100个「货尾」单位,其中约1 650个单位曾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发出销售安排但未售出;其余约2 450个单位则未作推售。

(iii)「货尾」单位是指已落成但未售出的单位,因此可能包括空置单位,或一些被发展商出租(例如服务式公寓)或自用的单位。由于发展商现时无须就「货尾」单位的状况作申报,政府并无9 000个「货尾」单位当中有多少单位已租出或供有关发展商自用的资料。

(二)行政长官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宣布将就空置的一手私人住宅单位征收「额外差饷」,以促使一手私人住宅单位尽早推出市场。政府建议修订《差饷条例》(第116章),要求获发占用许可证达12个月或以上的一手私人住宅单位的发展商,每年向政府申报单位的状况。如果这些未售出的一手单位在过去12个月内,有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并未作出租用途,有关发展商须缴付「额外差饷」。「额外差饷」会由差饷物业估价署按年征收,金额为该单位的应课差饷租值的两倍(即200%)。政府正草拟《差饷(修订)条例草案》的细节,并计划在二○一八/一九立法年度内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在《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并实施后,持有一手住宅单位的发展商须按法例规定作出申报,政府亦可从而掌握「货尾」单位的状况(例如单位是否已租出)。

注一:一些根据旧契重建的发展项目不受「预售楼花同意方案」所规管。

注二:自二○○二年开始,批地契约一般载有条款,让发展商在项目获发占用许可证后出租单位。
 
2019年4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