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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9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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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9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9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条例》)在一九九三年生效,旨在为雇主自愿成立的职业退休计划设立一项注册制度,确保这些计划受到妥善规管,以及为承诺给予雇员的利益可如期支付增加确定性。有别于强制性公积金制度,《条例》的制度属自愿性质,没有强行要求雇主设立职业退休计划。但《条例》要求提供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必须为其计划申请注册或豁免。

  职业退休计划,顾名思义,应该是雇主为其雇员设立的计划,向雇员提供在终止服务或退休时支付的利益,或就雇员在死亡时支付的利益。

  我们的政策原意一直是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必须只限计划有关雇主的雇员、因有关雇主之间真诚进行的业务交易(例如合并、收购、重组等)而由一项职业退休计划转移至另一项职业退休计划的人,以及已去世成员的遗产受益人。上述条件是为建基于实质雇佣关系的原则。

  纵然绝大部分的职业退休计划都符合建基于实质雇佣关系的原则,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注意到,有个别职业退休计划或被不当用作可供任何人参加的集体投资计划,违反政策原意。

  由于职业退休计划不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因此不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规管。这类不当使用职业退休计划的情况会损害香港在投资产品规管方面的整全性。

  有鉴于以上的问题,我们建议透过《条例草案》,更新《条例》,令条文更清晰准确,以更切实地反映政策原意,将不符合建基于实质雇佣关系的原则的职业退休计划剔出《条例》的涵盖范围,避免职业退休计划被不当用作投资工具,供并非属计划有关雇主的雇员的人士参加。

  另外,现时职业退休计划分为注册计划和获豁免计划两种。获豁免计划须遵守的规定较注册计划少。符合特定条件的计划则可申请成为豁免计划。这些条件包括:

(一)该计划属已获香港以外地方主管当局注册或批准的离岸计划,而该主管当局执行的职能大致上类似处长的职能;或
(二)该计划属成员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的人数不超过10%或50人(以较少者为准)的计划。

  由于以上第二类条件的门槛相对较低,而且获豁免计划只须遵守宽松的规管要求,这些计划可容易被不当用作一般投资工具。有见及此,我们建议取消这项豁免条件,以防范获豁免计划被滥用的情况。除此之外,我们亦建议透过加强处长的规管权力等措施,提升职业退休计划的管治水平,以增强对计划成员的保障。

  为达到以上的目标,容许我简单介绍《条例草案》中的主要具体措施。首先,我们建议就新的注册计划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交律师、核数师和雇主声明,以确认职业退休计划成员符合建基于实质雇佣关系的原则。

  就新的豁免申请,我们亦建议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雇主声明。另外,新申请获豁免的计划必须属已获香港以外地方主管当局注册或批准的离岸计划,而该主管当局执行的职能大致上类似处长的职能。我们明白部分雇主有确切需要就其派驻香港雇员的离岸计划申请豁免。为方便营商,以及保持本港在吸引人才的竞争力,积金局正与雇主团体商讨执行上的细节,务求尽量简化申请程序及为雇主提供确定性。

  在持续监管要求方面,我们亦建议规定所有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向处长提交周年声明,确认符合建基于实质雇佣关系的原则。

  此外,我们建议赋权处长透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一)处长可规定雇主或任何人提供资料或文件,证明计划符合建基于实质雇佣关系的原则;
(二)加强处长的查察和调查权力;及
(三)在《条例》中加入更多撤销计划的注册或撤回豁免的法定理由,例如违反建基于实质雇佣关系的原则或公众利益等理由。

  同时,为优化制度,我们亦建议明文列出可准许把利益转入计划的情况,和赋权处长提前在拟就注册计划发出撤销注册建议时(而非如现行《条例》下,正式发出撤销注册建议后),可向法院申请命令以冻结该计划的资产。

  此外,我们亦藉此机会作出若干技术修订,包括更新《条例》部分条文的用语、精简撤回豁免证明书或撤销计划的注册的程序,以及向处长提供法律责任豁免保障等。

  在制定上述建议时,积金局已就各项主要修例建议谘询有关雇主、雇主组织、计划管理人、业界组织及专业团体。获谘询各方同意须加强《条例》的规管制度,并普遍支持建议。

  上述措施将能保障本港投资规管制度的整全性,并令职业退休计划的规管制度更臻完善,以达至确保职业退休计划内的利益可获如期支付的政策目的。

  主席,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9年4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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