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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题:车辆登记及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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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许智峯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纯电动车辆及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新能源车)的登记要求包括申请人须证明有关车辆完全符合有关规例指明的排放标准。有车主反映,他们进口某些型号的新能源车时,未能就有关车辆(i)取得有关汽车制造商发出的符合排放标准证明文件,或(ii)在本港找到认可测试实验所进行废气排放测试,以致有关车辆未能登记。关于车辆的登记及领牌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政府分别收到多少宗就上述情况作出的查询及求助;
 
(二)会否研究(i)降低新能源车须符合的废气排放标准及(ii)豁免申请人提交汽车制造商发出定的证明文件;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过去五年,每年运输署署长(署长)以车辆的废气排放表现不符合指明的排放标准为由,拒绝登记的车辆数目,并按该等车辆采用的能源类别(例如纯电动及混能)列出分项数字;
 
(四)过去五年,每年署长以车辆「不宜于道路上使用」为由,引用《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4(1)(c)条拒绝登记的车辆数目,并按该等车辆(i)所属的种类及(ii)采用的能源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五)鉴于第374章第24(2)条订明,「如署长认为由于有关汽车的设计或构造或其他方面,该汽车不宜登记在其登记申请书所指明的种类内,则署长可拒绝将该汽车登记在该种类内」,过去五年,每年署长引用该条文拒绝把多少部车辆登记在相关种类内,并按该等车辆(i)所属的种类及(ii)采用的能源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六)过去五年,每年署长引用第374章第25(1)条,分别(i)拒绝为多少部车辆发出牌照及(ii)取消多少部车辆的牌照,并按(a)该等车辆的品牌、(b)其所属的种类及(c)其采用的能源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七)过去五年,每年署长拒绝为多少部电动可移动工具登记,并按该等工具所属的类别(例如小型电单车、电力辅助单车、电动滑板车及电动单轮车)列出分项数字;及
 
(八)过去五年,每年(i)全新及(ii)二手私家车(包括新能源车)的进口数目分别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许智峯议员提问的各部分,经谘询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后,现综合答覆如下:
 
(一)自二○一四年至二○一九年三月底,环保署共收到34宗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的符合废气排放批核的申请(包括30宗车辆类型审批和四宗个人/平行进口申请),并全部已获环保署签发符合排放标准证明文件。其中一宗的申请者曾表示未能在本港找到认可测试实验所进行废气排放测试,但最终取得有关汽车制造商发出的证明文件。
 
(二)由于纯电动车没有尾气排放,因此《空气污染管制(車辆设计标准)(排放)规例》(第311J章)中有关车辆废气排放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纯电动车。纯电动车无须就车辆废气排放标准向环保署提交申请。
 
  所有入口在香港道路上行驶,配备内燃引擎的车辆(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必须符合《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规例》(第311J章)中所订定的车辆废气排放标准。为保障空气质素,政府认为不应降低新能源车须符合的废气排放标准。
 
  环保署在审批新登记车辆的废气排放时,一直按国际惯例要求申请者就有关车辆提供由独立第三方认可测试机构(包括本地或外地)在测试后所发出的测试报告、其他地区官方监管机构在测试后所发出的证书或车辆制造商为个别车辆发出的证书(只适用于个人/平行进口申请),以证明有关车辆的排放能符合本港的法定废气排放标准。车辆制造商发出的证明文件只是其中一个选项。
 
(三)根据现行的登记车辆程序,所有车辆向运输署申请首次登记时,均已获环保署审批其排放标准符合《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规例》和《噪音管制(汽车)规例》的规定或已获环保署豁免受相关排放规例管制,故运输署没有因不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能作出车辆登记。
 
(四)及(五)所有车辆在登记前,须向运输署申请车辆类型评定或平行进口登记前预检,以确保其设计和构造符合《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及其附属规例的要求。过去五个历年,运输署未有以「不宜于道路上使用」或「该汽车不宜登记在其登记申请书所指明的种类内」为由否决任何车辆类型评定或平行进口登记前预检的申请。根据现行的登记车辆程序,所有车辆向运输署申请首次登记时,均已通过车辆类型评定或平行进口登记前预检,故运输署没有因不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能作出车辆登记。

(六)过去五个历年,运输署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5(1)条拒绝就汽车发出车辆牌照或取消车辆牌照的原因及其分类数目表列如下。每种原因所涉及的车辆品牌、车辆类别及燃料类别表详列于附件一至三。
 
拒绝发出或取消车辆牌照的原因(注一)   二○一八年  二○一七年   二○一六年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1)车主不遵从检验通知、检验命令或车辆修理命令 293 349 202 327 365
(2)车主没有按要求将汽车交由车辆废气测试中心测试或不符合车辆废气排放标准 186 81 105 274 55
(3)车辆不符合禁止或管制汽车排放空气污染物的规定 0 1 0 0 20

(七)电动可移动工具属机械驱动,因此都属于「汽车」。运输署基于道路安全及交通畅达的考虑,不会按《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为这些电动可移动工具登记及发牌。然而,由于电动可移动工具科技发展迅速,运输署的「提升香港易行度顾问研究」会检视相关科技的最新发展情况、电动可移动工具在香港的使用状况,以及是否适合在香港使用作短途代步用途等议题。运输署亦会研究其他地区规管电动可移动工具的情况,并评估在香港使用这些工具对道路安全、交通畅达及道路使用者的影响、相关法例规定,以及管理及执行问题等事宜。这项研究预计会在二○二○年年中完成。政府会参考这项研究的结果,检讨是否需要就电动可移动工具引入相关规管制度。
 
(八)运输署没有备存进口香港的私家车新车及二手车的统计数字,但可提供过去五个历年,按首次登记时的车辆状况及燃料类别划分的私家车首次登记数目。有关资料表列如下:
 
年份 燃料类别(注二)
 
首次登记的私家车车辆数目
全新车 进口二手车(注三) 其他(注四)
二○一八
 
汽油 33 860 7 498 193
柴油 265 0 0
电动 471 0 0
二○一七 汽油 29 193 6 172 171
柴油 4 245 0 1
电动 3 860 0 0
二○一六 汽油 29 576 6 460 230
柴油 1 896 0 0
电动 3 018 2 0
二○一五 汽油 37 724 8 126 272
柴油 1 592 1 0
电动 2 606 0 1
二○一四 汽油 36 452 7 273 520
柴油 1 546 0 0
电动 845 0 0

注一:运输署没有就「拒绝发出车辆牌照」及「取消车辆牌照」作另行分类。在部分个案中,有车辆会因不符合多于一项规定而被拒绝或被取消其车辆牌照。
 
注二:混合动力私家车的车辆数目已根据其燃料类别包含在上述资料表内。
 
注三:「进口二手车」只包括由注册分销商或注册进口者进口供本港使用的车辆。
 
注四:「其他」包括由登记车主进口香港自用的非全新车辆和政府透过拍卖售出的车辆。
 
2019年4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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