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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监管放债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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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放债人条例》(第163章),除附表1第1部指明的人士(例如银行)及作出附表1第2部所指明的贷款的人士外,任何人不得无牌经营放债人业务。就监管放债人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持牌放债人的数目,并按其业务类别(例如汽车融资、企业/商业借贷)列出分项数字;如没有该等分项数字,原因为何;

(二)鉴于第163章第2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政府有否研究该利率上限有否调低的空间;如有研究而结果为有,详情为何;如研究结果为否,原因为何;

(三)会否设立负责监管放债人的独立机构,并以风险为本模式对放债人作持续监管;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会否收紧放债人牌照条件,规定放债人批出个人贷款前,必须为贷款申请人进行还款能力测试,以减低借款人过度借贷的风险;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议员的提问,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持牌放债人的数目如下:
 
截至 持牌放债人的数目
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 153
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994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848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605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309

  基于牌照法庭所批出的放债人牌照并无规限放债人的业务类别,公司注册处放债人注册办事处(放债人注册办事处)并没有相关的分类数字。

(二)及(三)现时,牌照法庭、警方和放债人注册办事处在放债人的监管制度下有各自的角色。牌照法庭负责就放债人牌照申请作出裁定及发出牌照,并就放债人牌照施加牌照条件;警方负责执行《放债人条例》,包括调查放债人牌照及牌照续期的申请,并会调查有关放债人的投诉;而放债人注册办事处则负责处理放债人牌照申请、备存放债人登记册以供公众查阅,以及采用以风险为本的持续监管措施,以监察持牌放债人是否遵从《放债人条例》及由牌照法庭所施加的条件经营放债人业务。放债人注册办事处亦会实地巡查,以确保他们已制定适当的制度及措施以经营放债人业务。

  《放债人条例》第24条订明,任何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判处罚款及/或监禁,而有关的贷款协议也不得予以强制执行。而该条例第25条订明,凡任何人在法庭进行法律程序以追讨贷出的款项,或法庭应债务人的申请,法庭可在信纳有关贷款交易属敲诈性的情况下,重新商议该宗交易,并以公平的条款取而代之。按年息超过48%的实际贷款利率作出的交易,表面看来可推定为属敲诈性。

  上述针对放债人的监管制度和规管放债交易的条文一直运作畅顺,亦有效遏止在香港进行的高利贷活动。政府会继续留意其施行情况。

(四)放债人的存在,是在银行体系以外,为需要贷款的市民及企业提供另一个选择。放债人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作风险评估,以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和相关条件。为了提醒公众过度借贷的风险,政府自二○一六年起,已就所有放债人牌照施加更严格的放债牌照条件,规定所有放债人在其广告加入提示字句:「忠告:借钱梗要还,咪俾钱中介」。政府亦推出了多项公众教育及宣传活动,包括与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和消费者委员会合作,提醒市民借贷时需要留意的事项,以及推广审慎借贷的信息。
 
2019年4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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