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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谈建议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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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四月十五日)出席一项活动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记者:局长,现在判断(台湾杀人案)逃犯陈同佳可能在(四月)二十九日当日已经获释,如果是的话,是否现在修例已经赶不及了?
 
保安局局长:法庭对于有关案件的裁决,我们是尊重法庭的判断的,我们尊重它作出任何的裁决。我相信这件案件更加表示我们要急切地去通过法律,去处理有关人士可能需要面对应有的法律制裁。无论判决是如何,我们都要有一个法律去处理现在疑犯需要面对在台湾杀人这个法律制裁。我不会评估有关疑犯的判决结果会是如何,但是现在香港是没有法律去处理台方所要求我们去做的司法互助,或者移送有关疑犯这个请求,我们是没有法律(处理)的,所以必须要通过(立法会)审议,然后订立了法律,我们才可以处理有关疑犯,在这方面回应台方的司法互助及移送逃犯的请求。
 
  我现在想并向大家表示了,我们希望通过「协进会」(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和「策进会」(台港经济文化合作策进会)的平台,双方在互相尊重、只谈个案、不谈其他任何与个案无关的事情下,先做一些准备工作,去商讨好这个事情应该如何去处理。当我们在立法会审议完(法案)之后,如果法例真的获得通过,我们就有一个法律去处理实际台方要求的司法互助和移送逃犯去面对在台湾的法律制裁,这是我们必须要做的。如果我们的法律是可以在有关疑犯仍在扣押期间做到,这是最理想的,就算我们的法例通过,而有关疑犯已经完成扣押期,我们亦都必须要处理一个疑犯在香港没有法律处理他这个现实。这亦正正显示出我们建议的目的,是完全要有一个制度去处理类似这些严重案件,除了杀人,或者恐怖分子等等。如果我们没有法律去处理,我们怎可容许这个人在香港自由游走,生活在我们之间,或者逃离香港,以后不需要负上法律责任呢?所以我们觉得今次政府提出的议案是有急切性的。我希望大家明白、清楚我们今次的立法建议:第一,是要处理我们非常急切要处理的台湾杀人案之外,亦都真真正正因为这件案件显示了我们必须要处理现在我们制度上的漏洞,所以希望大家在这方面多点明白政府立法的目的和急切性。
 
记者:现在这个案件(法庭)不同意作「纽顿聆讯」,相比你们预计的七月,法庭是否有机会提早,可能六月已经处理完这宗案件?第二,今日有一些商界提出要(罪行须判监)七年以上才可移交,其实这个年期是否提高得太早,没办法调整呢?
 
保安局局长:第一,法庭的聆讯我是尊重的,我亦不打算评论任何司法程序有关事情。第二,对于政府提出的建议,当然不同的人士都有不同的想法,会有很多不同的建议。在法案委员会的时候,我相信这些问题都会充分讨论,政府届时亦会充分解释,我们对某些建议的做法和看法。
 
记者:其实政府现在立法会数够票(通过法案)了吗?
 
保安局局长:政府会努力争取,政府有责任在法案委员会尽量解释我们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看法。当然(社会上)有不同的意见提出,我亦不断利用不同的机会,包括今日传媒朋友问的一些问题,我尽量希望解释给大家听,为何我们要这样做。我们会努力争取的。多谢各位。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9年4月1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4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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