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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就「要求政府解决民生『三座大山』」议员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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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张建宗今日(四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要求政府解决民生『三座大山』」议员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我一再感谢麦美娟议员提出今天的议案,以及刚才26位议员的发言。我是完全理解议员表达的感受,亦多谢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一)领展
 
  首先,领展方面,正如市民大众一样,我们也关注公营房屋的居民的购物、社会服务、停车等需要,但这些需要可以透过不同途径得到满足。
 
  事实上,政府近年在改善公营房屋居民生活质素方面进行了不少工夫。例如,就泊车位方面,政府会按照「一地多用」的新原则,在合适的「政府、机构或社区设施」及公共休憩用地发展项目中,加设公众泊车位,并预计,如技术上可行,未来五年可提供至少1 500个公众泊车位。
 
  在公众街市方面,正如我在开场发言提及,政府正密锣紧鼓准备多个兴建新街市的项目。我们明白市民希望新街市尽快可以落成,定会全速推展各个项目。现时,根据《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划标准》),我们会因应个别情况考虑是否兴建新的公众街市,相关的考虑因素包括人口组合、社区需要、邻近的公众和私营街市设施,以及附近新鲜粮食零售店的数目等,并在过程中顾及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持份者各方面的意见。
 
  有议员提及可否开辟一些临时的墟市。我在此说明,政府对于由下而上的具体墟市建议持开放态度。在有关建议不影响公共秩序和安全、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以及不阻塞公众通道的前提下,若有关团体物色到合适的场地,并得到有关的社区及区议会支持,食物环境卫生署会协助墟市倡议人与有关部门连系,以申请适用的许可或牌照。
 
  正如我于开场发言所述,房委会(香港房屋委员会)当年拆售物业的买卖契约中,设有各种限制性的契诺,我不再重复有关内容。有关限制性契诺不会由于拆售物业的业权改变而失效,房委员会确保即使部分物业业权已经转让,有关物业仍然受到相关契诺的规限,任何涉嫌违反这些契诺的情况,房委会一定会积极、严肃、认真地跟进。
 
  另外,亦有意见认为可以通过修订《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守则》),以限制房托基金参与地产发展的意见。我必须指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法定规管目标和职能是确保证券及期货市场有序运作和发展,以及让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得到适当的保障。房托基金是一种投资产品,证监会会按《证券及期货条例》赋予的职权发出《守则》以监管房托基金,目的就是在发展房托基金市场的同时,亦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房托基金的调整和管理投资组合的商业决定,以至这些投资决定对社区可能带来的影响,已经超越证监会和《守则》可以监管的范围。
 
  事实上,《守则》适用于所有的房托基金,当中的规定及任何修订不能只针对个别基金的情况,而须涵盖并顾及整个房托基金市场的发展,并以保障投资者为依归。
 
  有议员亦建议政府或房委会应该回购领展或个别拆售的物业。正如政府多次公开表明,政府及房委会均没有打算回购领展或其辖下商业设施,回购这些物业并不符合公众利益和审慎理财的原则,亦与政府的政策目标不相符。事实上,即使是政府成为领展的基金单位持有人,其他单位持有人亦未必会支持改变领展的运作模式。此外,无论政府计划购入领展基金单位,或其辖下商业设施及停车场,均极可能将价格推高,令持有领展基金单位的机构投资者坐等益处,可以说是慷公帑之慨。
 
 (二)港铁
 
  就港铁方面,正如我在刚才开场发言时解释,港铁的票价调整机制是两铁合并的条款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有一点我想澄清,就是港铁在上星期发出新闻稿,确认按票价调整机制下直接驱动方程式所产生的加幅,以及确认将会在二○一九年下半年,车费的扣减优惠将由百分之3增加至百分之3.3,让每位八达通乘客的车费在今年维持不变。港铁公司仍会很仔细考虑其他车费优惠,亦会在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向议员作全面的汇报。
 
  至于票价调整机制的检讨,政府在二○一七年时,提早在两年完成检讨港铁票价调整机制。该次检讨聚焦在港铁分享利润、服务表现和市民的负担能力等,在不改变直接驱动方程式的前提下,寻求最大的改良空间。政府下次检讨港铁票价调整机制时,一定会充分考虑议员和市民提出的意见。
 
  主席,特区政府一定会监督港铁公司的工作,确保港铁公司的企业管治得以强化,持续提升安全和服务质素,加强与市民沟通,回应社会期望。
 
  我亦留意到有议员及市民担心港铁会否「铁路独大」。我想指出,虽然政府以铁路为公共交通骨干,但是以铁路为骨干的前提,是以公共交通为本,而铁路、巴士、小巴、的士以至电车和渡轮,都是各司其职、互相补足,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现在每天有1 200多万人次的市民利用公共交通出行,其中也有超过一半乘搭巴士、小巴、的士以至电车和渡轮。无论是哪一种公共交通工具,政府都会妥善监管。
 
(三)强积金「对冲」
 
  强积金「对冲」的问题方面,自政府公布优化方案后,有些雇主仍然担心难以承担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长服金)的责任。政府明白并体恤雇主(尤其是中小微企)面对的困难,除为雇主提供长达25年的资助计划外,政府亦会协助雇主开设归属其名下的专项储蓄户口,预早为日后的潜在遣散费或长服金开支作储蓄,相信有关安排应可有效纾缓企业在需要支付遣散费或长服金时的财政压力。
 
  不少议员亦希望能早日实施取消「对冲」。政府现正全面展开取消「对冲」的筹备工作、正争分夺秒地工作。但取消「对冲」涉及多方面的工作,我们须对不同法例,包括《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及《雇佣条例》等,作出非常复杂的修订,甚或须要订定全新的赋权法例,亦要就相关的配套措施,包括专项储蓄户口及政府资助计划等,制订全新的执行细节的安排,这些是需要时间的。因此,我们必须先敲定有关的操作细节,然后才可拟备及提交赋权法例草案予立法会审议。我们现时提出的时间表事实上是较务实和切实可行的。
 
  有议员要求政府率先取消政府直接或间接聘用雇员「对冲」的安排,我想作出几点回应:政府现正制订落实「对冲」安排的细节及草拟对相关法例的修订,较稳妥的做法是待立法会通过相关的赋权法例后,政府根据修订后的法例,一并取消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对冲」。
 
  张超雄议员的修订动议会带来很多问题,因为他要求在取消「对冲」后,以雇员离职时的薪金计算雇员在整段受雇期,包括取消「对冲」实施前及后的受雇期的遣散费及长服金。我希望在此再作一次详细解释。在取消「对冲」的优化方案中,我们保留了上届政府所提出的「豁免」安排,即在取消「对冲」实施日期前,雇员的受雇期的遣散费/长服金将会按照实施日期当时的月薪计算。这项「豁免」安排是有需要的。若没有「豁免」安排,雇主可能为了减低日后的遣散费/长服金的负担,在政府取消「对冲」前解雇员工(特别是服务年期较长的员工),因而引发大规模解雇潮,这并非我们想看到的。
 
  此外,张议员亦反对容许雇主使用在实施日期后的强积金供款累算权益,「对冲」雇员在实施日期前的受雇期所引致的遣散费/长服金。我希望在此指出,在取消「对冲」后,若只容许雇主以实施日期前的强积金供款抵销实施日期前的遣散费/长服金,则强积金受托人必须将所有雇主的强积金供款户口分为两个独立户口,以记录在实施日期前及实施日期后的情况,这必定会大大增加强积金户口的数目及其相关营运的费用和成本,雇员需支付的管理费亦有所增加。政府现时的建议,无需强制强积金受托人把雇员的强积金户口割分为生效日期前及生效日期后来分开管理,在行政上将会较为简单,亦可减低帐户管理费。事实上,随着实施日期前雇主强积金供款的累算权益因投资回报而有所增长,可以抵销实施日期前的遣散费/长服金,政府现行建议对雇员带来的影响亦将会逐渐减少。
 
  至于张议员最后建议,认为政府应该补贴雇员在取消「对冲」前流失的强积金累算权益,我亦想在此指出,取消「对冲」是一项重大的政策转变,政府作出这项政策决定时,其中一个重要原则,是政策转变不应具有追溯力。因此不会对在实施日期前已发生的「对冲」个案再作处理。
 
  易志明议员亦要求政府重新考虑由政府设立「基金池」协助雇主支付遣散费或长服金,政府就有关建议已作详细分析,结论是「基金池」的运作模式会对人员流动性高或甚少作出解雇的行业较造成不公平,以及可能衍生的不必要道德风险及滥用情况。与「基金池」比较,政府现时提出协助雇主成立归属其名下的专项储蓄户口的建议,更切合个别雇主须承担自身作出的解雇行为的责任,我们认为更为适当。
 
  主席,政府提出的优化方案,已尽量兼顾和平衡各方面的关注,我衷心希望社会各界接受有关的优化方案。政府有决心、有信心落实取消「对冲」,并已提出清晰的时间表、路线图,并会致力完成制订各项建议的执行细节及相关的立法工作,以改善雇员的退休保障。
 
  主席,现届政府有坚定的信心和事不避难的政治勇气,积极和务实地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我期望立法会继续支持政府处理领展、港铁和强积金「对冲」三个课题的各项工作。政府亦会继续在不同场合,向公众交代这些工作的进展。
 
  多谢主席。
 
2019年4月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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