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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根据《雇员补偿条例》、《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及《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动议三项决议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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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今日(四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雇员补偿条例》、《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及《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动议三项决议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的第一项决议,以上调《雇员补偿条例》下九个补偿项目的金额。我将于稍后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的第二及第三项决议,以分别增加《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肺尘病条例》)下五个补偿项目的金额及扩大该条例的医疗装置范围,以及增加《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失聪补偿条例》)下四个补偿项目的金额。

(一)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48A条动议的决议

  这项决议的目的是上调《雇员补偿条例》下九个补偿项目的金额。《雇员补偿条例》就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或患订明职业病而受伤或死亡的雇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订定法定补偿的支付。按既定机制,《雇员补偿条例》所规定的补偿金额,会与《肺尘病条例》及《失聪补偿条例》的补偿金额,在适当情况下每两年调整一次。如有需要作出调整,调整的幅度一般会参照有关期间的工资或物价的变动,并顾及其他相关的因素。

  根据政府统计处的资料,在二○一六年及二○一七年,名义工资指数及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分别录得7.64%及4.34%的累积升幅。

  我们建议按照上述的工资变动,将《雇员补偿条例》的五个补偿项目的金额调高7.64%。建议的修订包括将用以计算死亡及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补偿金额的每月收入上限,由28,360元提高至30,530元。我们亦建议将死亡补偿的最低金额,由408,960元提高至440,200元,而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低金额,则由464,360元提高至499,840元。此外,我们建议修订因工受伤而需要别人照顾的雇员的最高补偿金额,由556,700元调高至599,230元。至于过期支付补偿而征收的附加费,我们建议将在付款期届满时须缴付的最低附加费,由660元提高至710元,而在付款期届满三个月后须缴付的进一步附加费的最低金额,则由1,330元提高至1,430元。

  同时,我们亦建议参照上述的物价变动,将三个补偿项目的金额调高4.34%。建议的修订包括将殡殓费的上限由83,700元提高至87,330元;雇主须为雇员支付有关供应及装配义制人体器官或外科器具费用的最高金额,由40,010元提高至41,750元,以及雇主须承担的维修和更换义制人体器官或外科器具费用的最高金额,由121,230元提高至126,490元。

  此外,我们建议参考截至二○一八年四月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所提供的相关项目,将《雇员补偿条例》订明用以计算工伤病假期间的按期付款的每月最低收入金额由4,090元调高至4,500元。

(二)根据《肺尘病条例》第40条动议的决议

  主席,接下来我会就建议增加《肺尘病条例》下五个补偿项目的金额及扩大该条例的医疗装置范围发言。《肺尘病条例》就患肺尘埃沉着病(肺尘病)或间皮瘤以致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士或死亡人士的家庭成员,订定补偿的支付。

  按既定机制,我们建议根据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在二○一六年及二○一七年的累积升幅,将《肺尘病条例》的两个补偿项目的金额调高4.34%。建议的修订包括将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樂趣的补偿金额,由每月的5,110元提高至5,330元,以及将殡殓费的上限由83,700元调高至87,330元。

  就《肺尘病条例》下的亲属丧亡之痛的补偿,我们建议参照《致命意外条例》下的亲属丧亡之痛损害赔偿最新款额而作出调整。立法会在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的会议上通过决议,调高《致命意外条例》下的亲属丧亡之痛损害赔偿款额至220,000元,修订款额已于二○一八年七月十三日生效。参照此损害赔偿款额,我们建议调高《肺尘病条例》下的亲属丧亡之痛的补偿,由121,230元上调81.47%至220,000元。由于《肺尘病条例》下的死亡补偿的最低金额是与亲属丧亡之痛的补偿金额挂鈎,因此,我们亦建议将死亡补偿的最低金额由121,230元提升至220,000元。

  另外,我们建议参照在二○一八年九月最新的在港工作的外籍家庭佣工的最低每月工资及膳食津贴金额,将《肺尘病条例》下护理及照顾方面的每月补偿款额,由5,210元增至5,600元。

  此外,根据《肺尘病条例》,患有肺尘病或间皮瘤的合资格人士在使用或获供应该条例附表2第II部指明种类的医疗装置,可获支付所需的合理费用。因应病人组织及相关团体就扩大《肺尘病条例》下的医疗装置以涵盖呼吸机及抽痰机的意见,劳工处曾联同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基金委员会)进行研究,包括向病人及相关组织以及职工会收集资料,以及谘询卫生署及医院管理局的专业意见。经研究后,我们建议扩大《肺尘病条例》附表2第II部有关医疗装置的范围,增加两个项目,包括(一)高低正气压呼吸机及与呼吸机一并使用的放湿机与配件;及(二)抽痰机与配件。

(三)根据《失聪补偿条例》第39(2)条动议的决议

  代主席,最后我会就建议增加《失聪补偿条例》下四个补偿项目的金额发言。《失聪补偿条例》就受雇从事该条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而罹患噪音所致的失聪的人士(职聪人士),订定补偿的支付。

  按既定机制,我们建议根据名义工资指数在二○一六年及二○一七年的累积升幅,将《失聪补偿条例》下用以计算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高及最低金额上调7.64%。具体而言,建议的修订包括将用以计算40岁以下雇员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高金额由272万2,560元上调至293万880元;计算40岁至56岁以下雇员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高金额由204万1,920元上调至219万8,160元;而计算56岁或以上雇员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高金额,则由136万1,280元上调至146万5,440元。至于用以计算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低金额,我们建议由464,360元上调至499,840元。

  此外,《失聪补偿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如曾在任何时间根据该条例有权获得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可向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失聪补偿管理局)申请直接支付或付还有关取得、装配、维修或保养听力辅助器具的合理开支。就是次调整,为了加强听力辅助器具资助计划对职聪人士的保障,我们建议参考失聪补偿管理局执行该资助计划的经验,调整有关资助限额。

  我们建议将首次听力辅助器具申请的资助限额由16,470元上调15.36%至19,000元,以容许职聪人士在选取助听器时可有较多的选择,配合他们个别的需要。此外,经考虑每位职聪人士每年使用听力辅助器具的平均估算支出和每两年一次视乎情况的调整,我们建议将总资助限额由57,110元上调38.33%至79,000元,好让那些已用罄总资助限额的职聪人士可重新在计划下享有资助,而那些接近用毕总资助限额的职聪人士则可继续享有资助。

  基金委员会及失聪补偿管理局已分别通过《肺尘病条例》及《失聪补偿条例》的相关建议部分。有关三条条例的建议亦已获劳工顾问委员会通过,而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原则上支持建议,并促请早日落实建议。我们建议经修订的补偿金额及新的医疗装置范围由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我希望议员支持并通过这三项决议,让工伤雇员、职业病患者,以及因工伤或职业病死亡的雇员或人士的家属可尽早获得更高的保障。

  多谢代主席。
 
2019年4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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