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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对金融科技应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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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去年十一月发布有关虚拟资产的新监管方针,以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包括对该等管理公司施加发牌条件,以及探讨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作出监管。此外,证监会于二○一七年九月推出证监会监管沙盒,提供一个受限制的监管环境,以便合资格企业使用金融科技来进行受监管活动。关于金融科技应用的监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计划修订法例,把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有何措施防止不法分子透过买卖现时不受法例监管的虚拟货币进行洗钱活动及其他非法活动;
 
(三)是否知悉,证监会自发布新监管方针以来,曾对有关公司及分销商采取的监管行动为何;
 
(四)是否知悉,证监会监管沙盒有否就众筹集资平台的活动进行测试;如有,成果及运作情况为何;会否修改现行法例以便利使用金融科技进行的新型众筹集资活动在港推行;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是否知悉,证监会监管沙盒现时有否把透过人工智能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纳入监管及研究范围;如有,成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六)证监会监管沙盒曾经或正在进行的测试的下列详情(按产品以下表列出):
 
(i)测试开始日期、
(ii)测试完结日期、
(iii)完结原因、
(iv)是否涉及法例的修订、
(v)(如涉及法例修订)修订的详情,及
(vi)(如不涉法例修订)不涉修订的原因?
 
测试产品 (i) (ii) (iii) (iv) (v) (vi)
             
             
             
 
答覆:
 
主席:
 
(一)香港的金融监管机构一直有密切留意虚拟资产活动的发展情况,以防范当中的潜在风险。若个别虚拟资产的结构及实况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界定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它们均受到香港证券法例规管。就该类虚拟资产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管理或推广投资虚拟资产基金的人士或机构,须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牌或向该会注册。
 
  就首次代币发行的情况而言,如当中所发售或销售的数码代币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包括股份、债权证及集体投资计划,该发行活动会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证监会已于二○一七年九月发出声明,重申及阐明相关的规管制度。
 
  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情况而言,证监会于二○一八年十一月公布拟以探索性质,根据现行法例赋予的权限,在规管沙盒的环境下观察自愿接受证监会监察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运作情况,研究是否适宜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作出规管及订立发牌制度。证监会于二○一八年十一月公布的新监管方针也将现正管理或计划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公司及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在基金管理或/及分销层面上进行规管。
 
  我们会继续透过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的会议,例如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及金融稳定委员会,与各地的监管机构保持沟通,以确保能适时制订合适的制度,应对虚拟资产交易衍生的潜在风险。
 
(二)虚拟资产交易有机会被不法之徒利用作犯罪行为,例如洗钱及欺诈等。不论此类犯罪行是否涉及虚拟资产交易,现行法例已作适当规管。
 
  就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而言,《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规定,如任何人发现任何可能涉及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可疑活动,都必须向由香港警务处及香港海关成立的联合财富情报组作出举报及披露有关资料。《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订明金融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人士在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时,必须严格遵行有关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相关规定,防止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等罪案发生。
 
  以投资虚拟资产为名的欺诈及讹骗行为受《盗窃罪条例》(第210章)所规管,最高刑罚为监禁十四年。
 
  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等已推出了一系列措施提醒投资者防范虚拟资产交易的风险。
 
(三)证监会于二○一八年十一月公布有关虚拟资产的新监管方针后暂时未有采取规管或执法行动的个案。若证监会采取规管或执法行动,将按既定做法,在合符保密责任的前提下适当地透过新闻稿或声明公开其行动。
 
(四)现时香港没有专设法例规管有关众筹集资活动,视乎相关众筹安排的具体结构及特性,某些类型的众筹活动(尤其是股权众筹及点对点网络贷款)可能受《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的条文所规限。证监会一直采取科技中立的监管方针,若众筹集资平台有使用创新科技,及其商业模式有测试的需要,它们可被纳入证监会推出的监管沙盒的环境下作严谨监察。证监会现时已将两个有应用创新科技的众筹集资平台纳入监管沙盒中,试验透过发牌方式进行监察,并规定有关平台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五)不少持牌法团有使用程式买卖及人工智能等方式进行证券交易,而证券交易为恒常受证监会按《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活动。证监会对在监管沙盒内测试应用于证券交易的人工智能及其他创新技术持开放态度。直到目前,证监会并没有收到申请将该类运作模式纳入监管沙盒进行研究。
 
(六)将合资格企业所应用的创新技术纳入监管沙盒的具体安排会视乎个别情况而定。个别合资格企业也会因应它们各自的测试情况,在适当时候(例如当它们能证明其服务是可靠,以及其内部监控程序足以处理所识别的风险)申请离开监管沙盒以完结研究。除了一些获法例豁免的情况外,证监会按法定保密责任不能披露与个别合资格企业有关的具体资料,包括它们各自在监管沙盒内进行研究及测试的具体安排及情况。但就整体而言,由于各项研究及测试仍在进行中,我们暂时未有最终定论,包括有否需要修订法例。
 
2019年4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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