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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填区使用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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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堆填区使用者在新界东北堆填区企图弃置废物时,向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人员提供不正确资料,今日(四月二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废物处置(指定废物处置设施)规例》,被判罚款2,000元。

  环保署发言人表示,去年年中接获举报,指有堆填区使用者运载建筑废物往堆填区弃置时,利用一般都巿固体废物作掩饰,以规避建筑废物处置收费。环保署随后在各堆填区加强突击行动,去年十一月在新界东北堆填区突击抽查一名堆填区使用者运载的废物时,该人士声称所运送的并非建筑废物,但署方及后在其弃置的废物中发现建筑废物。环保署在完成调查及搜证后,按《废物处置(指定废物处置设施)规例》检控该名堆填区使用者。

  发言人表示,根据《废物处置(建筑废物处置收费)规例》,建筑废物生产者,例如建造工程承判商、装修工程承判商或处所拥有人,在使用政府的废物处置设施前,须先向环保署开立帐户,并须透过帐户缴交费用。而根据《废物处置(指定废物处置设施)规例》,任何人如罔顾实情作出或提供在要项上不正确的陈述或资料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处罚款10万元。

  发言人提醒所有建造工程及运输业从业员,必须遵守相关法例,署方会继续在堆填区严格执法,以打击在堆填区内的违规行为。
 
2019年4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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