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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宗非法废物弃置个案被定罪(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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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名人士及一间贸易公司,涉及五宗在上水、荃湾、葵涌及元朗区的非法弃置废物个案,今日(四月二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废物处置条例》或《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共被判罚款26,000元。除上述五宗被定罪的案件外,尚有五宗同类案件已排期下星期在各区域法院审讯。

  去年九月至十一月期间,环境保护署(环保署)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情报,包括热心市民举报的录像片段或相片、市民投诉的资料及署方安装的监察摄录系统,成功追查到五宗分别在上水古洞路、荃湾大涌道、葵涌圳边街/蓝田街、元朗沙桥村和荣基村在政府或私人土地上非法弃置废物的个案。 犯案人士包括涉事车辆的车主、工程负责人、货车司机和工人;被弃置的废物包括废弃树木、废木板、建筑废物以及其他工商废物,除阻碍行人过路外,亦影响环境卫生。 环保署于搜证后,按《废物处置条例》及《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检控有关涉案人士或公司。

  环保署发言人表示,署方已在各区多处安装监察摄录系统,并挂放「非法倾倒,有人睇到」横幅,加强打击违例弃置废物情况。上述连串成功定罪案例,希望能起阻吓作用。发言人并提醒所有从事装修、建筑工程及运输业人士,包括地盘负责人、工人、司机及货车车主,必须依法妥善把建筑废物及工商废料运送至政府的废物处理设施,否则即属违法。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二十万元和监禁六个月,第二次或其后再被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根据《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任何人从车辆包括货车、私家车及电单车,将废物弃置在街道或公众地方,即属违法,登记车主可被检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六个月。

  发言人呼吁市民如目睹任何人士非法弃置废物,可提供拍下的录像片段或照片,致电环保署热线2838 3111举报。
 
2019年4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00分
即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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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署已在各区多处安装监察摄录系统,并挂放「非法倾倒,有人睇到」横幅,以加强打击违例弃置废物情况。
环境保护署已在各区多处安装监察摄录系统,并挂放「非法倾倒,有人睇到」横幅,以加强打击违例弃置废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