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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谈建议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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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三月三十日)出席电台节目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记者:局长,想问我们有报道前律政司官员白孝华觉得剔除九宗罪行很奇怪,还有超过三年才移交(逃犯)其实是没有意义,因几乎是无所不包,你怎么看?另外刚才的节目有提到,以前香港其实(在移交逃犯方面)很严格,但联合国比较没有认证,指引比较宽松,其实现在变相是否宽松了?
 
保安局局长:希望一会儿逐个问题发问。就第一个问题是,你再说说?
 
记者:白孝华他是前律政司官员,他觉得剔除九宗罪行很奇怪,因为有些九宗罪行以他的角度来看可能是严重?另外,超过三年的才移交......
 
保安局局长:逐个问题来。我都作出过解释,在我和不同的人士去沟通、解释条文里面有提出不同的意见。第一,有关于会不会成为政治罪犯,我亦都解释过在我们现有的《逃犯条例》里面,起码有三条条文清楚说明,政治(罪行)是不移交的,第一在条文里面讲得很清楚,任何属于政治性质的罪行,无论他如何描述也是不移交。第二,纵然他宣称是因为某一个罪行,但如果是因为政治、宗教、种族、国籍而提出,是不移交的。还有第三个条文在我们《逃犯条例》写得很清楚,就是说如果是因为政治、宗教、种族、国籍的理由,而他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包括在审讯、拘押等等,亦都不移交的。这处理了第一个意见,我觉得政治方面大家不需要担心,因为我们现在的草案有关这方面的保障是完全保存,无论是在长期协定里面也好,在单一个案移交里面,我们也是按这些法律原则(去处理)。第二是有一些意见说,其实我们和20个国家已经签订的长期协定,纵然我们是用46个罪类来大家商讨,但最终我们大家协定了的也很可能是比这46个罪类少,最少的一个国家只是涉及21个(罪类),而有二十几到三十几个罪类的,只是涉及大约11个协定,所以在我们用这46个罪类来做一个基础,去和不同的地方商谈一些长期协定的时候,的确大家会考虑某些罪类会处理、某些罪类不处理,在我们聆听意见的时候亦有些认为不如先做暴力罪行,其他不涉及暴力的不做,亦有认为较为严重的,因为46个罪类里面永远相对性来说有些是严重和不严重。综合所有意见,我又要确保可以容许律政司的公务员同事,在他们平时和别人商讨一些个案移交的时候,有足够的一些罪类让他去处理大家认为需要处理的行为的时候,我必须审慎地考虑哪些意见我不听,哪些意见我未必处理得到,其中有些意见说,较为争议性的,例如涉及电脑的罪行是否也应该处理,因为在立法会对于不诚实取用电脑的条例相当有争议性,而法庭亦都是在处理这一条条例的法律适用性或者解释性,我们在等候裁决,亦都基于这个理由,我觉得如果不处理一些大家争议性比较大的(罪类),针对这个罪类来说,是值得考虑的。例如在税项方面,如果大家有留意我们的《刑事司法协助条例》(《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里面说明我们是不代人去追税或者评税,亦都因为这些原则,我们放进考虑里面。综合所有元素,我作出了这个决定就是剔除了九项(罪行),这九项(罪行)既是涉及个人罪行,亦都涉及一些行业罪行,但去决定处理或不处理哪些罪行,我考虑了所有的因素,作出平衡。当然,这是争议性的问题,有人永远会问某一个罪行是应该处理与不处理,在谨慎和考虑所有因素之后,我作为需要做决定的官员,就提交了这个草案去处理这37个罪类。
 
记者:这个门槛很低......
 
保安局局长:如果根据联合国的决议,大家所有缔约国都同意打击有组织罪行是对于整体每一个地区都是一件好事,因为有组织罪行只会令社会受到罪案的威胁,在联合国的一个范本里面,进行这些移交逃犯,它有提及一至两年的罪行做起步点,我们的现有《逃犯条例》亦都采纳了一年为起步点,但当我听到意见大家认为可不可以先处理或相对较严重的罪行,既然大家不熟悉运作,又要看这些真真正正个案运作之后条文如何应用,所以我觉得用三年以上作为我们的门槛,会令大家觉得更安心,这亦都是一个平衡点。
 
(请同时参阅答问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9年3月30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3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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