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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更新商船安全和防污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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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议在《商船(安全)条例》下订立一条新规例,以及修订《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之下四条规例,把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中,有关在极地水域操作的船舶,以及在波罗的海特殊区域排放污水的最新要求纳入本地法例。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三月二十九日)说:「新订立的《商船(安全)(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规例》规定在极地水域操作的船舶须向其船旗国申请《极地船舶证书》、配备有效的设备以清除和防止积雪或积冰,以及在船上备有《极地水域操作手册》。」

  四条需修订的规例为《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商船(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例》、《商船(防止污水污染)规例》和《商船(防止废物污染)规例》。修订涵盖在极地水域的船舶排放限制、防止船舶渗漏或意外排放油类的要求,以及远洋客船在波罗的海特殊区域排放污水的规定。

  政府已就立法建议谘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和海事处辖下相关的谘询委员会,并获委员支持。

  立法建议今日刊宪,四月三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19年3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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