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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教育局局长就「检讨校本管理的推行」议案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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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教育局局长杨润雄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叶建源议员动议的「检讨校本管理的推行」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我感谢各位发言的议员就今日的动议,提出很多宝贵的意见。从各位议员的发言,我看到每位议员及市民大众对校本管理政策背后的理念可能有不同程度的理解,反映教育局未来的工作需要更多向市民大众及各位议员再详细些解释校本管理背后的理念,我亦在此向大家保证我们不会逃避问题,我们会积极改善所有教育政策,包括校本管理。
 
(一)校本管理
 
  正如我在开场发言中指出,经过推行校本管理十多年,学校已累积相当经验,现时整体运作畅顺,持份者亦投入参与校政;我深信推行校本管理的理念和目标是正确的,亦符合学校管理的世界趋势。我们都关注个别学校事件,亦在适当时候作出适切跟进,大家都看到很多有关学校的运作亦已逐步重回正轨。今日议员亦提到一些自己的亲身经验或收到的投诉,我希望大家不要因这些个别事件而否定获得普遍认同而且切合教育发展的措施。
 
  教育局亦一直坚守监察者的角色,行使《教育条例》所赋予的法定权力,在不同层面监管学校,包括进行质素保证的评核和财务审核、调查投诉或违规行为,如遇有个别学校的管治质素出现问题,教育局定必严肃跟进,介入处理,绝不会推卸监管学校的责任。
 
  我们明白要让校本管理政策有效实施,办学团体、法团校董会、校监、校长及持份者必须通力合作,各司其职。法团校董会有法定的管理地位,但它仍须按照办学团体所订定的抱负及办学使命去制订学校的教育、财务、人事管理、课程设计与推行等,亦须为学校的表现向教育局、办学团体、其他持份者及公众负责。《教育条例》亦清楚订明,办学团体除了在制订学校的教育政策方面向法团校董会作出一般指示外,亦须监察法团校董会的表现。法团校董会必须制订设有监察与制衡措施的财务管理机制,并采用公开、公平及具竞争性的人事聘任制度和遵守教育局所颁布有关政策及指引。校监作为法团校董会的领导,须带领法团校董会制订学校的教育政策、计划和管理学校的财政及人力资源,并与校长紧密合作。校长则须跟从法团校董会订定的政策领导教职员团队,处理一切事务。在校本管理制度下,校长是受到一定程度适当的制衡。

  在实施校本管理政策下,办学团体、法团校董会、校监及校长的角色、职能清晰,彼此权责分明。此外,不同持份者参与决策可增强学校在运作方面的透明度,亦能发挥「学校伙伴共同参与决策」的理念。机制上,法团校董会有适当的制衡,监察学校的运作,令校长适当地运用权力,履行其职责。
 
(二)处理投诉机制
 
  有意见认为教育局自推行校本管理政策后,将所有学校投诉交由学校处理,推卸监管学校的责任,我必须重申,教师向教育局提出所有对学校的投诉,一直都是由教育局处理,安排并没有因为推行「优化学校投诉管理安排」而作出任何改变。
 
  当接获学校员工提出的投诉,教育局会详细研究投诉人提交的资料及局方已掌握的情况,采取合适的调查行动,包括在得到投诉人的同意后,将投诉事项通知有关学校及要求学校作出回应和提交资料。学校收到教育局的要求后,须安排合适人员处理,被投诉人士当然不可以参与调查工作。教育局会详细审视学校的回应及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要求学校澄清疑点、到校与相关人员会面及检视各种学校文件。调查完成后,教育局会直接回覆投诉人。若投诉人不满调查结果,可作出上诉;本局会视乎个案的性质及情况,委派适当的人员处理,而不会由先前负责调查人员处理上诉个案。
 
  亦有批评指教育局不积极处理投诉,部分个案调查了一段很长时间仍未有结果,更有投诉人因不同意教育局的调查结果,而错误认为教育局没有尽力调查。我相信大家都明白调查时间的长短一般取决于事件的复杂性及涉及的事项多少。然而,若投诉人不同意教育局向学校透露投诉内容从而索取相关资料,肯定会拖慢调查进度。事实上,教育局一直持守不偏不倚的原则,积极处理各种投诉。若经调查确定投诉成立,教育局会与有关学校跟进其不当事宜。过往,教育局曾就此向相关学校发出口头或书面劝喻、警告等,并要求学校作出修正及提交改善方案。
 
  由二○一三年一月至2017/18学年,教育局接获涉及推行「优化学校投诉管理安排」学校的投诉有501宗,当中有156宗获投诉人同意后交由学校直接处理,其余345宗投诉(包括来自学校教职员的投诉)则由教育局处理。而在345宗由教育局处理的投诉中,有一半(即173宗)是涉及学校教职员的投诉。在已完成调查的114宗教职员投诉中,82宗属指控不成立,32宗属指控成立或部分成立,本局亦已要求学校就其不当之处作出跟进。24宗个案因种种理由未能跟进(包括投诉人撤回投诉、联络不到投诉人索取进一步资料等),其余35宗个案仍在调查中。
 
(三)法团校董会成立独立小组处理严重的申诉个案
 
  「优化学校投诉管理安排」要求学校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公开及设有上诉程序的处理投诉机制。学校可因应投诉个案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委派适当的专责人员或成立专责小组处理有关投诉。这与刚才梁继昌议员提出的意见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专责小组成员可包括法团校董会/校董会及/或办学团体代表,亦可邀请独立人士加入,以增加公信力。对于校长的投诉,须由校监或法团校董会或校董会直接处理。本局乐意在有需要时提供专业支援。
 
(四)教师、家长、校友参与校政
 
  持份者参与学校管治是校本管理的基石,而《教育条例》清楚订明法团校董会的成员必须包括教员校董、家长校董、校友校董。校董会所有成员均会定期参与法团校董会会议,讨论学校事务,参与制订学校政策及整体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知识和前线经验,从不同持份者的角度,向法团校董会提供意见。教员、家长、校友校董在法团校董会内,享有与其他校董相同的参与权、发言权和投票权。我想特别指出,《教育条例》规定教师、家长、校友必须透过公平而开放透明的选举方式加入法团校董会,而所有教员、家长、校友都有投票权及参选权,安排已充分体现民主方式选举。
 
  教育局会不时检视学校的实际情况,确保法团校董会的组成和各类校董的数目符合《教育条例》及其法团校董会章程的要求。此外,根据《教育条例》,法团校董会组成人选有不少于一名的教员校董、不少于一名家长校董、一名或多于一名校友校董。法团校董会是可因应校情和需要,修订其章程,以增加教员校董、家长校董、校友校董的数目。当然,法团校董会必须考虑组识会否过于庞大,难以有效运作。此外,法团校董会的讨论议题应聚焦在学校发展的方向和策略,它不是让各方争取利益的或处理投诉的平台。
 
(五)教师与校董会的沟通及教师代表与教育局的沟通
 
  有意见指推行校本管理政策后,以往一些沟通机制例如教师谘议会被取消,令教师缺乏与校董会的沟通渠道,难以就校政表达意见。我希望在此澄清,学校普遍设有不同谘询机制和渠道,例如:法团校董会成立的委员会、教职员会议或教师谘议会等,让教师就校政、人事政策、教师权益及其他关注事项反映意见。
 
  至于教师与教育局的沟通方面,现时已经有不同渠道让教师与本局人员直接接触,包括不同科组的区本网络活动、校外评核、学校探访、或直接与区域教育服务处人员联络等。我自己亦透过很多不同方式直接与教师见面。教育局的沟通大门是常开的,我们会继续积极探讨促进与老师沟通的安排,包括分区学校发展组与前线老师会晤,聆听他们的意见。
 
(六)成立教师专业议会
 
  议案重提成立具有「教学专业议会」职能的机构,我们会审慎考虑。一般而言,「教学专业议会」执行三个功能,包括教师注册、教师专业操守和教师持续专业发展,但业界一直对其角色、功能、组成方法及运作模式都有不同意见。
 
  相反,业界暂时普遍满意现时的制度,绝大部分校长及教师认同教育局应继续负责教师注册及取消注册的事宜,因为政府可保持中立,认受性会更高,无须另设非政府组织负责。
 
  至于教师专业操守方面,现时「教育专业人员操守议会」负责调查有关教师操守的个案,以及处理《教育专业守则》的修订和推广工作,以促进教师专业操守。教师持续专业发展方面,教师及校长专业发展委员会负责就教师及校长专业发展的整体方向及长远策略向政府提供意见,并督导其下的教师持续专业发展计划,以及由「教师专业发展专责小组」提出相关意见,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包括成立教师专业阶梯等。因此,目前我看不到重启讨论成立「教学专业议会」的需要或迫切性。教育局会在现有机制上,继续透过不同的渠道跟持份者沟通,优化有关工作。
 
  主席,自二○○五年校本条例实施以来,有不少校政更臻完善的良好例子,显示校本管理政策对大部分学校来说都有正面影响。在法团校董会内,不同持份者共同参与管理学校,发挥最佳的管治效果;而教育局担当监管者的角色,在不同范畴监察学校的运作,包括进行质素保证的评核,财务审核,学校发展探访等,为学校提供专业回馈。我们希望各界不要因为近年发生的个别学校管理不善事件,对校本管理的推行失去信心。我们亦希望在学生福祉的大前提下,法团校董会、校长和老师之间应建立互信和发挥团队精神,共同努力改善学生学习成效。
 
  很高兴今日听到议员大体上支持校本管理的方向,教育局会考虑任何可以进一步改善校本管理政策的意见。我们会持续与办学团体、法团校董会及学校通力合作,同心协力推动有效的学校管治,并会继续加强校董的培训,让校董更认识校本管理的精神、原则和知识,促进持份者共同参与校政,各司其职,有效管理学校。与此同时,本局亦会因应整体需要制定政策和指引,提醒学校在校本管理的架构下,要完善学校管方的制衡机制,避免任何人独揽权力,并为教师团队提供适时的协助,务求为莘莘学子提供优质教育。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9年3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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