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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要求政府搁置设立中港移交逃犯安排」议员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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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要求政府搁置设立中港移交逃犯安排」议员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首先,我要强烈声明,杨议员今次议案的命题是有错误性,完全不反映政府现时条例草案的建议。特区和内地就长期移交逃犯安排,仍在商讨中,未有定案,如有任何协议,我们必定会交立法会讨论及审议。政府现时的建议是就处理个案方式移交机制,采用同一标准,适用于所有现时未与香港签订长期移交协定的司法管辖区,并非为单一一个司法管辖区而设,更加不是如动议中所述是为了中港移交逃犯安排的建议。杨议员议案的命题,容易错误引导议员之后的辩论,因此我有必要在我的开场发言清楚讲明。

  香港对外的刑事事宜协作制度一直都以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长期合作协定为主要基础。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目标,是与其他地方,签订长期合作协定。我们会继续有关的工作。香港签订的任何长期移交逃犯协定都会提交立法会审议。

  个案方式移交只是长期合作安排生效前的补充措施,只有在未有适用的长期协定时,才可使用个案方式移交。我们的建议不会影响任何现行移交逃犯的长期安排。

  有关现时制度,在《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就香港与其他地方在移交逃犯及相互法律协助方面的合作,提供了所需的法律依据。香港的移交制度十分严谨,两条条例包含多项与人权有关的实质保障和程序保障。

  二○一八年初在台湾发生一宗凶杀案,当中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涉嫌谋杀另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然后返回香港。虽然台湾要求送交案中疑犯,但该疑犯碍于香港现行法律的限制而未能移送。疑犯现时在港因清洗黑钱罪已被拘押了超过一年,现正等候法庭判决。现时的《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显示了两个现实问题:地理限制和不切实可行操作程序的问题。第一,地理限制妨碍与一些香港以外地方合作。两条条例现时不适用于香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部分的移交逃犯及相互法律协助要求,处理不到这宗台湾杀人案。这些地方的逃犯可利用这漏洞而在香港躲藏,去逃避法律责任。

  第二个现实问题是现行个案方式移交的运作并不切实可行。按照现行机制,除了一个逃犯自愿被移交,否则移交安排须经过附属法例并刊登宪报予以实行。立法会审议个案方式的移交时,案情无可避免会被公开。即使逃犯的个人资料被隐蔽,由于有些案情会有其独特性,进行公开审议的时候会惊动逃犯,他继而会潜逃。此外,就算能够拘捕逃犯,他也可能基于其案情细节已被泄漏和公开讨论,损害其接受公平聆讯的机会,而向当局提出司法挑战。

  另外,《逃犯条例》订明,在立法会审议期届满之前,有关程序和命令(包括拘捕程序)不得生效。因此,在立法会的审议期内(由28至49日不等),即使收到另一地方提出的个案移交要求,也不能够采取行动,包括临时拘捕。在这段期间,逃犯很可能潜逃,以致日后不能把他交付拘押或移交。这即是说,现行安排在运作上并不切实可行,亦因为这个原因,个案方式的移交过去21年从未启动。

  再者,若香港因案情被公开而未能拘捕疑犯,会对请求方的拘捕行动造成影响,更加会影响其他地方对香港打击严重罪行的信心或质疑我们的能力。

  台湾杀人案凸显了我们现行制度的漏洞。涉案疑犯身在香港但政府无法处理他,这除了有违公义,也威胁香港的治安及巿民的人身安全。因此,我们必须堵塞漏洞,加强与香港以外地方在打击犯罪方面的合作,维护公义。相关的条例草案已随立法会资料摘要于本月二十六日向议员提供,并将于本周五刊宪。

  我强调,我们的建议是处理两个现实问题:(一)发生在台湾的杀人案;(二)同时堵塞香港整体刑事事宜的协作制度的漏洞。我们建议在现时的法律框架之内,堵塞这些漏洞,并且把个案方式安排与一般长期安排作出明确区分。我们现时的建议是仿效英国和加拿大实行了很多年的类似个案方式移交安排,以及参考在新西兰等国家的类似工作模式。现行两条条例之下的人权保障和程序保障,将会全部保留。

  在收到单一个案移交请求的时候,特区政府有全权去决定处理或者不处理,而所用的人权及法律保障,将会和长期协定的一样,例如禁止政治目的的移交、必须符合两地双重犯罪的原则、死刑不移交、一罪不能两审、不可移交至第三个地方等等。

  自从修订建议公布后,我一直透过不同场合解释有关的修订工作,包括会见传媒、向传媒解释和回应查询、应邀与政党解说、以及应邀与本地及外国商会、不同机构和团体会面。从所收集的意见可见,支持的比反对的多,因可加强香港在移交逃犯及相互法律协助方面的制度,堵塞漏洞。但也有意见对「双重犯罪」原则不了解,或对可移交罪类表示不明白或有一些忧虑。所有这些意见,在制定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我们都有充分考虑。

  主席,移交台湾杀人案的疑犯是有时间性的考虑,要尽快处理。我们已收到台湾就这件案提出的请求,要求提供资料、提供刑事司法协助,以及将疑犯移送台湾受审。我们已与台方沟通,就案件的相关事情进行商讨。我们希望以务实、互相尊重的态度与台方达成安排,我们只谈个案本身、人权和法律保障。如果条例草案获得通过,我们便有法律依据,与台湾落实以个案形式处理与杀人案有关的合作。

  在今早,我回答议员的质询时,已经说明我们已经跟台方沟通,商讨有关案件的事情。虽然我已经说明跟台方沟通,但杨议员亦充耳不闻,仍然说我们没有沟通,这与事实是不符。

  主席,台湾杀人案显示了我们必须处理制度上的不足,亦证明了将来类似的严重罪行,绝对有可能发生在现时签订了长期协定的20个国家以外的地方,只是何时何地,哪个是不幸的受害人。所以我们在处理台湾杀人案的同时,亦必须填补现时制度上的缺陷,不容许香港成为罪犯藏身之所,不容许市民大众的安全被威胁。我反对杨议员的动议,我会聆听议员的发言后再作回应。

  多谢主席。
 
2019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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