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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无须负法律责任缴付、减免及发还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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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第41条,中央人民政府、政府、公职人员法团或以公职人员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均无须负法律责任缴付任何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根据第117章第52条,行政长官可就任何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而减免全部或部分须缴付的印花税,或发还全部或部分已缴付的印花税。就该等条文的执行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十年,每年根据第117章第41条获豁免缴付印花税的个案数目及其详情(包括受惠者的身分,以及所涉印花税的金额和类别);
 
(二)过去十年,每年根据第117章第52条获减免或发还印花税的个案数目及其详情(包括受惠者的身分,以及所涉印花税的金额及类别);
 
(三)第(一)及(二)项的个案中,受惠者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或其关联公司的个案数目及详情(包括所涉印花税的金额及类别)为何;
 
(四)政府会否规定物业交易须符合特定条件(例如所涉物业只会供自用或作非牟利用途)才可获豁免或减免印花税;如会,详情(包括监察有关条件获遵守的机制)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上述条文的政策目的及审批有关申请的程序为何;申请豁免、减免或发还印花税的人士须提供哪些资料以支持其申请;及
 
(六)鉴于据报有一间由两名中联办员工拥有的私人公司购买香港物业的交易曾获行政长官根据第117章第52条减免全部须缴付的印花税,该公司获此待遇的原因为何;如原因是有关人士声称该公司由中联办控制,当局如何核实该声称?
 
答覆:
 
主席∶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41(1)条,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职人员法团或以公职人员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均无须负法律责任缴付任何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因此,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购买物业获豁免缴纳相关印花税。香港回归前,英国政府在香港购买物业亦获相同的豁免。此外,根据《印花税条例》第52(1)条,行政长官可就任何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而减免全部或部分须缴付的印花税,或发还全部或部分已缴付的印花税。
 
  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机构在香港购买物业,根据《印花税条例》第41条获豁免缴纳相关印花税,有关豁免并无附带条件。如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机构通过其子公司在香港购买物业,则第41条并不直接适用,特区政府会参照第41条的原则,引用第52(1)条豁免其相关交易文书的印花税。为保持豁免安排的一致性,不论有关物业是由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机构或经其子公司在香港购买,特区政府均根据第52(1)条豁免其相关交易文书的印花税。行政长官已授权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有关官员行使《印花税条例》第52(1)条的权力。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行使获转授权力时,会审视和考虑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机构或其子公司所提交的资料,例如买卖合约、委托书、公证书、股份声明书及/或公司查册等。
 
  二○○九/一○至二○一八/一九财政年度,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机构或其子公司在香港购买物业而获豁免相关印花税的资料表列如下:
 
财政年度 机构 涉及印花税
(百万元)
涉及物业数目
二○○九至一○ 0 0
二○一○至一一 0 0
二○一一至一二 0 0
二○一二至一三 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机构子公司 1.9 15
二○一三至一四 0 0
二○一四至一五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52.3 6
二○一五至一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3.6 8
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机构子公司 15.6 15
二○一六至一七 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机构子公司 8.4 8
二○一七至一八 0 0
二○一八至一九
(截至
二○一九年
二月二十八日)
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机构子公司 47.9 25

  政府不评论个别个案,但必须强调,特区政府执行《印花税条例》,包括其中关于豁免印花税的条文时,会仔细审视个案的情况和相关人士所提供的资料,确定符合要求才依法给予豁免。
 
2019年3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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