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行政长官于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答问内容(附短片)
***********************
  以下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三月十九日)上午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的答问内容:

记者:特首,想问一下移交逃犯的新安排那方面,有没有可能真的可以剔除商业罪行元素,令商界可以释除疑虑?第二,想问「明日大屿」,即将公布初步估算数字,未来有没有方法可以游说市民或议员去支持,以及政府有没有一个要立法会通过研究拨款的死线?

行政长官:我先回答「明日大屿」,我知道发展局局长将会在下午召开记者招待会解释如何推进「明日大屿愿景」的填海计划。当然大家记得,在维港以外用人工岛方法的填海计划,是经过土地供应专责小组很努力做的广泛公众参与后,得出来的一个受市民支持的土地供应方法,亦与特区政府过去一段很长时间所做的研究吻合,现在迫在眉睫的工作是将多个土地供应的选项都落实执行。这个「明日大屿愿景」填海计划的执行是需要一个很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所以需要尽快争取这接近五亿多元的研究经费。当然我希望越早通过越好,使我们可以展开相关工作,因为填海计划事实上有很多程序,亦需要很多时间,所以越早能够启动越好,我也在此呼吁立法会议员支持我们这方面的工作。据我所了解,今日下午发展局局长将会分析的,主要回应在公布了这些填海计划后,有一些说法指是「倒钱落海」──第一就是认为很浪费;第二就是认为填海费用,包括一些基建的费用是我们不能够负担的,所以我相信他今日下午主要希望可以厘清这个问题,告诉大家──没错,做填海的工程、做基建的连系是需要动用公帑,但财政司司长早前亦说过,这些是我们可以负担的,而且这个项目是有相当巨大的回报。如果我们撇除社会的回报、房屋供应的回报,至少只看数字都是有好好的回报,因为这些土地除了是建公营房屋之外,在私营房屋及第三个核心商业区里的写字楼用地、商业用地,全部都是非常有价值的。局长在下午可以详细回应大家在这方面的提问。

  至于保安局局长提出希望修订《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目的,我再清楚讲一次──是希望可以完善目前相关机制,以维护公义及确保公共安全。因为今日我们透过签订一些双边协议作移交逃犯和刑事方面的法律合作是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分别都是签了二十个地方和三十多个地方,有一些其他地方如果是有人犯了严重罪行后逃到香港,我们是没办法可以将他交还给相关司法管辖区去接受法律裁决。但是公布后听到有很多关注,所以保安局局长真是马不停蹄,我留意到他每天都走很多场去向商界及其他界别解释,在这条移交逃犯的条例今日的设计都是有很多保障--对于人权有保障、对于程序有很多保障,希望可以释除这些疑虑。当然任何政府的施政工作,尤其是涉及法律的修订,最终是要交给立法会。经过了谘询及听了那么多意见,我们在制定那条例草案会否作出一些改变或者一些细化,这我要等保安局局长完成了他这一轮去解释、去听意见之后再处理。不过,这件事有一定的时间性,因为是发生了一个涉及香港居民怀疑在台湾谋杀了另一位香港居民后逃回香港,今日的法律和我们的安排是不能够处理这宗个案,但社会上,特别是家属和立法会议员,在过去一年都不停地要求特区政府处理时一定要体恤他们对于公义不能彰显的关注。我们现在计算时间,如果在今年七月前未能够找到一个法律可行的方法处理这个个案,我们便会出现家属或立法会议员很不愿见的情况,所以是有这个时间性的问题。
 
记者:接下来的选举有否影响到你二十三条立法工作的一个氛围?另外,其实政府现在有否已在做一些就二十三条的前期研究工作?另外,想问现在你要交给国务院那份民族党的报告写得进度是怎样?谢谢。
 
行政长官:第一,我留意到今年在两会期间,事实上每年在两会期间都会多了讨论关于《基本法》二十三条本地立法这个议题。我在此再重申在这件事上我的立场。我每一年在《施政报告》都向大家说我的立场,这个立场直至有另一个立场替代,仍然是本届政府、我本人的立场。对于《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我的立场是这是我们的宪制责任,需要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进行这个立法工作,但正如我一向公开表示,政府需要审时度势、谨慎行事,我本人要继续努力创造有利条件来进行这个相当复杂而且很富争议性的工作。经过去年发生的事,我在二○一八年《施政报告》亦特别强调,在未有本地立法之前,并不等于我们对于违反宪法和《基本法》、试图分裂国家、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视若无睹,亦不等于我们对可以用来处理若干应严厉禁止的行为的香港现行法例「备而不用」。去年保安局局长引用在《社团条例》下的权力采取了行动,禁止香港民族党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早前中央人民政府发出一个公函支持特区政府采取这个行动,亦得悉这个行动已经完成了在行政机关的程序,换句话说,当事人到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上诉亦已处理,所以发出这个公函,希望我提交一个报告将整个过程,它们的法律根据、程序,再清楚写一次给中央人民政府。这个报告正在编写,相信不需要很长时间我都可以做完。当时我说我的倾向是这个报告是要公开的,因为既然要求是一个公函的形式,行政长官作为特区之首交了这个报告,我倾向都要公开,到我编制完这个报告之后,我会向中央政府说我希望能够公开这个报告。如果在公开的时候不能够做到全面的公开,不是我的问题,而是法律问题。我在上一次都说,因为可能还有一些司法程序,譬如要申请司法覆核,所以究竟在公开的报告中会否影响这些司法程序,我一直和律政司研究中,到我们交报告时这个研究应该都会做完,届时一并公布情况是怎样。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9年3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3时36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