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2019广播及电讯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
  《2019广播及电讯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今日(三月十五日)刊宪,以修订《广播条例》(第562章)及《电讯条例》(第106章),落实「电视及声音广播规管架构检讨」的建议措施,进一步促进本地广播业的发展。
 
  条例草案的主要范畴如下:
 
(一)跨媒体拥有权的限制

  从《广播条例》下有关「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的定义中,删除「非本地电视持牌人」、「其他须领牌电视持牌人」、「广告宣传代理商」和「本地报刊东主」;及《电讯条例》第3A部有关「丧失资格的人」的定义中,删除「广告宣传代理商」、「在业务运作中供应材料予声音广播持牌人进行广播的人」和「不论在香港以内或以外在业务运作中发送声音或电视材料的人」等过时的类别,并收窄「相联者」定义中「亲属」的范围至直系家庭成员。
 
(二)外资控制权的限制
 
  《广播条例》和《电讯条例》第3A部所载列的现有外资控制权限制维持不变,仅对受限制表决控权人须取得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事先批准方可持有免费电视持牌人股份的百分比门槛作出轻微调整,由现时的「2%、6%、10%及以上」调整为「5%、10%、15%及以上」。

(三)持牌人必须为非附属公司的规定

  取消现行免费电视或声音广播牌照不得批给任何属某法团的附属公司的规定。

  条例草案将于三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

  政府于二○一八年五月就电视及声音广播规管架构检讨提出的建议措施完成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持份者大致支持放宽过时法定要求及理顺规管安排的立法建议方向,促进传统广播业界创新和投资。
 
2019年3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