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人员(延展退休年龄)(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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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一日)在宪报刊登《2019年司法人员(延展退休年龄)(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将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以上级别的法官和裁判官等的退休年龄延长五年。有关建议有助司法机构维持不同级别法院的人手,而这点对确保司法机构的运作效率和成效,至为重要。
 
  政府发言人说∶「我们相信延长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有助司法机构招聘最优秀的法律人才,以及在可行的情况下,尽量挽留现职法官及司法人员,让他们可继续以他们的经验和才能服务社会,尤其在持续面对招聘困难的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级别。」
 
  具体来说,《条例草案》主要建议∶
 
  1. 将终审法院以及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的法官的正常退休年龄由六十五岁延长至七十岁;
  2. 将土地审裁处成员、裁判官及其他属裁判官级别的司法人员的正常退休年龄,由六十岁延长至六十五岁;
  3. 作出相应修订,例如将有关类别的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提早退休年龄亦延长五年;以及
  4. 提供机制让现职法官及司法人员选择是否转至新退休安排。
 
  区域法院法官的正常退休年龄则建议维持在六十五岁。
 
  在作出建议前,司法机构聘请了顾问公司进行全面研究,以检讨各级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包括研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所采用的退休政策及做法。
 
  发言人表示∶「我们察悉,大部分经研究的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退休年龄都比香港为高,例如英国和新西兰的退休年龄划一为七十岁;而在澳洲的联邦法院架构下,高等法院、联邦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的退休年龄均为七十岁,而家事法院的退休年龄则为六十五岁。」
 
  他指∶「虽然这些海外司法管辖区有部分为其各级法院的法官设定划一退休年龄,但我们认为退休年龄两级制更适合香港司法机构的情况,因此应予保留。」
 
  将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以上级别法官的正常退休年龄由六十五岁延长至七十岁的建议有助挽留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亦可吸引有经验和优秀的私人法律执业者加入司法工作行列。
 
    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以下级别的法官及司法人员的退休年龄定为六十五岁,可避免窒碍较低级别的法官及司法人员的事业发展,亦有助注入新血。
 
    一般而言,现职法官及司法人员可在两年的选择期内,或直至其年届现行的正常退休年龄/其目前的延任期届满为止(以较早者为准),选择转至新退休安排。
 
    司法机构曾就建议谘询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及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他们均支持建议。
 
   《条例草案》将于三月二十日(星期三)提交立法会作首读。



2019年3月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