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十九题:减少水上运输排放的空气污染物
*********************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环境保护署发表的《二○一六年香港空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报告》,在各类污染物排放源当中,水上运输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悬浮粒子及微细悬浮粒子等污染物的数量均居首位。关于减少水上运输排放的空气污染物,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两年,每年各类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并按排放源列出分项数字;

(二)过去三年,每年各个持牌渡轮营办商辖下船只的(i)数目、(ii)平均船龄及(iii)船舶推进系统所属类型分别为何;

(三)过去三年,每年各政府部门辖下船只的(i)数目、(ii)平均船龄及(iii)船舶推进系统所属类型分别为何;

(四)鉴于《空气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规例》(第311AB章)订明,由本年一月一日起,所有船只(订明类别的船只除外)在香港水域内必须使用低硫船用燃料,有否评估该规定的实施对改善本港空气质素的作用为何;

(五)鉴于政府注资三亿元成立绿色运输试验基金(基金),以资助试验适用于公共运输业界及货车的绿色创新技术,过去三年,基金就渡轮采用的创新技术提供资助的个案宗数及涉及的金额,以及该等数字分别占有关总数的百分比;

(六)鉴于有运输业人士反映,水上运输工具的零部件一般较道路运输工具的昂贵,政府会否提升基金对渡轮采用的创新技术的资助上限;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七)鉴于政府近年推行资助计划,协助运输业淘汰欧盟四期以前的柴油商业车,政府有否计划就水上运输推出类似计划,以淘汰高污染物排放量的船只;如有,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会否推出有关措施;

(八)鉴于专营巴士的退役车龄为18年,政府会否订定持牌渡轮的退役船龄;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九)会否把渡轮营办商的绿色船舶占总数的比例,列为审批渡轮航线的服务牌照申请时的考虑因素之一;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十) 鉴于有持牌渡轮营办商表示,现时码头的供电设施未能配合他们转用电动渡轮,政府会否考虑资助营办商提升有关设施;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陈克勤议员的提问,我的回覆如下:

(一)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每年均制定香港空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分析香港主要空气污染源分布及趋势。二○一七年和二○一八年的排放清单仍在制定中。二○一五年和二○一六年按排放源分类的各类空气污染物排放量载于附件一。

(二)根据运输署提供的资料,现时共有十三个持牌渡轮营办商提供常规客运渡轮服务及运载危险品的汽车渡轮服务。在二○一六至二○一八年,每年各营办商辖下的船只数目、平均船龄及其船舶推进系统类型载于附件二。

(三)根据海事处提供的资料,二○一六至二○一八年政府各部门的船只数目、平均船龄及船舶推进系统类型载于附件三。

(四)《空气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规例》(第311章,附属法例AB)(《规例》)已于二○一九年一月一日生效,规定船只在香港水域内,不论正在航行或停泊都必须使用合规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过百分之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气,以及环保署署长认可的其他燃料。相比二○一五年,实施《规例》预计在二○二○年可减少船舶排放约6 300吨二氧化硫和约710吨可吸入悬浮粒子。

(五)在二○一六年至二○一八年,绿色运输试验基金(基金)批出两个于渡轮试验采用柴油——电力驱动系统(注)的项目,涉及金额共六百万元,占二○一六年至二○一八年批出项目的个案宗数和涉及金额分别约百分之三和约百分之十。

(六)根据基金现时的规则,渡轮改装引擎或试验另类燃料引擎的资助上限为每个装置/引擎300万元,高于在车辆加装/改装后处理减排装置或节省燃料装置的资助上限150万元(每个装置/引擎)。二○一八年《施政报告》提出,政府会检讨基金的资助范围,以促进运输业界更广泛使用绿色创新运输技术。环保署正朝以下方向进行检讨:

(i)现时基金资助试验的条件(即有相当机会能切合本地运作需要,并于试验成功后可能被相关运输业界接纳采用的技术)可以保留,但须检讨是否有改善之处(例如资助范围、申请者资格、资助水平、數目上限及资助条款);及

(ii)经基金试验证明相对成熟并适用于本地用途的技术,如何鼓励运输业界更广泛使用该技术(例如应否提供资助给业界购买使用而不是作试验),及该如何厘定其规范和操作等。

(七)水上运输业界涉及很多不同种类的船只,因为设计、操作和营运模式的不同,各类船只的服务年期可以有很大差异,故不适宜透过类似淘汰老旧柴油商业车的方式,强制淘汰老旧船只来减少污染物排放。

  至于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措施,远洋船排放的二氧化硫和可吸入悬浮粒子分别占整体船舶的总排放量约百分之九十五和百分之六十八。政府在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已规定远洋船在香港水域停泊期间必须使用低硫燃料,香港是亚洲区内首个规定「停泊转油」的港口。二○一九年一月一日,我们实施新法例规定所有船只在香港水域必须使用合规格燃料,进一步减少其排放(见回覆四)。在管制本地船只排放方面,政府自二○一四年四月一日起限制本地供应的船用轻质柴油含硫量不得超过百分之0.05,较之前的船用轻质柴油的含硫量减少百分之九十,这措施可每年减少排放约3 000公吨二氧化硫和约230公吨可吸入悬浮粒子。

  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国际间推行减少船舶空气污染技术及措施的发展及其在本港实施的可行性。

(八)至(十) 渡轮服务方面,营办商需为其船队提供适当的保养维修,在相关船只通过海事处的检验确定达至安全标准后,才可提供服务。现时各持牌渡轮营运情况(例如服务类别、航程及服务水平)各有不同、而行走该等服务的船只在载客量、航速、推进系统等设计上亦不尽相同。从监管渡轮服务的角度,政府现时并无计划订定持牌渡轮的退役船龄。虽然如此,政府一直鼓励渡轮营办商按其财务状况考虑提升船队,合资格的渡轮营办商亦可向环保署申请基金,试验提升船队环保表现的项目。

  运输署在拟订渡轮服务招标条件时,会谘询各相关部门(例如海事处、土木工程拓展署及环保署),因应每条航线的营运情况如乘客需求量、服务水平、码头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列出对船只的要求,作为其中一个考虑因素。运输署亦会在将来的渡轮服务招标中加入环保元素,鼓励营办商在其渡轮服务的财务状况许可情况下,使用经测试及确认适合在本地应用的环保船只或设备。

  政府亦会研究推行试验计划,测试绿色船用技术(例如电动驱动系统及混能驱动系统等)在本地渡轮的应用及探讨将来全面推行的可行性,以减少空气污染物排放。

  至于租予渡轮营办商使用的渡轮码头,其主要基建设施包括供电设施均由政府提供及保养。惟视乎码头的空间及结构,并非所有码头均可改建并大幅增加供电设施。如相关营办商有计划转用电动渡轮,政府会按情况考虑如何提供协助。

注:基金亦曾于二○一四年十月批出一宗于渡轮试验使用柴油——电力驱动系统的项目,批出金额为三百万元,该试验已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2019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5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