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强制验窗计划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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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据报,上月二十一至二十四日期间接连发生五宗玻璃窗户从住宅楼宇或酒店堕下的事故,引致一名途人死亡。另一方面,屋宇署自二○一二年六月起实施强制验窗计划(验窗计划),每年拣选5 800幢楼龄达10年或以上的私人楼宇(目标楼宇)进行强制验窗。目标楼宇的业主如接获屋宇署的验窗通知,须委任合资格人士在指明的限期内(i)就楼宇的所有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并(ii)监督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的订明修葺(如有的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验窗计划实施以来,当局接获玻璃窗户从楼龄达10年或以上的私人楼宇堕下的事故报告宗数,以及该等事故分别导致多少人受伤及死亡;
(二)现时全港有多少间持牌酒店,以及当中有多少间属验窗计划的涵盖范围;
(三)自验窗计划实施以来,(i)屋宇署发出了多少份验窗通知;该等验窗通知涉及多少幢楼宇,并按楼宇类别(即住宅、商厦、酒店、工厦及其他)列出分项数字;(ii)有多少份在指定期限过后仍未获遵从的验窗通知及最长逾期多久;以及(iii)有否对不遵从验窗通知的业主提出检控;若否,原因为何;
(四)过去两年,当局有否检讨验窗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成效、执法人手是否足够、每年巡查楼宇的数目和拣选目标楼宇的数目能否增加,以及有何可改善之处;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验窗计划下的合资格人士须具备什么资历,以及该等资历是否包括(i)检验各类型窗户是否属安全及(ii)如何修葺各类型窗户使其变得安全的专门知识;过去两年,当局有否检讨及提高该等资历要求;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楼宇的定期检验和适时维修非常重要,而非待楼宇变得欠妥或危险才作出补救。秉持「预防胜于治疗」的理念,屋宇署自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起全面实施强制验楼计划及强制验窗计划。
就强制验窗计划而言,有关法例授权屋宇署向楼龄达10年或以上的私人楼宇(不超过三层高的住用楼宇除外)的业主发出法定通知,要求他们为其楼宇内的窗户进行订明检验及检验后订明所需要的修葺。另一方面,屋宇署亦鼓励业主按照强制验窗计划的规定及程序进行自愿验窗;屋宇署不会在窗户须检验的周期内,就同一窗户送达法定通知。
经征询屋宇署及民政事务总署后,发展局现就问题综合回覆如下:
(一)屋宇署自二○一六年起就其接获有关楼宇窗户堕下事故的报告编制统计数字。截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屋宇署共接获216宗涉及楼龄10年或以上的私人楼宇窗户堕下事故报告,目前备存的统计数字并不包括该等事故所引致的伤亡数字(若有)。对于未来搜集的资料,署方会加入有关数字(如有提供)。
(二)根据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的资料,截至二○一九年二月二十日,全港约有310间持牌酒店,当中约有230间酒店因位于10年或以上的私人楼宇(不超过三层高的住用楼宇除外)而属于强制验窗计划涵盖范围内。
(三)(i)自强制验窗计划实施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屋宇署拣选了9 843幢私人楼宇进行强制验窗计划,共发出约500 000张通知,按楼宇类别的分项数字如下:
楼宇类别 | 楼宇数目(幢) |
住宅(包括住用及综合用途)楼宇 | 7 842 |
商业楼宇 | 966 |
工业楼宇 | 478 |
酒店 | 48 |
其他用途楼宇(例如医院、学校) | 509 |
总计 | 9 843 |
(ii)及(iii)由于强制验窗计划涉及大量法定通知,屋宇署一般而言会首先对未获遵从通知的个案先发出警告信,敦促有关业主尽早遵办通知。若相关通知仍未遵办,屋宇署会向业主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如有需要,屋宇署亦会考虑安排为失责的业主进行所需的检验及修葺工程,然后向业主追讨检验及修葺工程费用和监督费,以及征收不多于有关费用百分之二十的附加费。就个别严重个案(如屡犯者或没有合理辩解下拒绝遵从者),屋宇署亦会考虑向相关业主提出检控。
截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有59 000张强制验窗通知在指定期限过后仍未获遵从,占整体已发出通知百分之十二。未获遵从的通知当中,最长的个案逾期近六年。
屋宇署按上述执法政策陆续跟进相关个案。其中,屋宇署于同期向没有遵办通知的业主发出约3 700张定额罚款通知书。此外,屋宇署亦因有关业主未能遵办验窗法定通知,行使其法定权力代超过70幢楼宇的业主就位于楼宇公用部分的窗户进行检验及修葺工程。屋宇署至今未曾就未获遵办的验窗法定通知提出检控,但现正就当中的严重个案部署检控行动。
(四)自强制验窗计划实施以来,屋宇署因应其运作经验、市场情况、持份者及社会人士的意见等,不时检讨计划的进度和实施细节。
就拣选目标楼宇而言,屋宇署每年会按风险为本的原则拣选目标楼宇进行强制验窗计划。该署会不时检讨参与强制验窗计划的目标楼宇数目及拣选准则。
屋宇署亦会继续透过简化程序及应用资讯科技,提高工作效率,以求更有效运用资源执行强制验窗计划,屋宇署亦会在有需要时按现行机制申请额外资源。
此外,在推行强制验窗计划期间,屋宇署亦收紧了注册成为计划下合资格人士及合资格承建商的要求,详情见下文第(五)部分。
(五)在强制验窗计划下,获委任检验窗户或监督窗户修葺的合资格人士必须是名列于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备存的下列名册内的人士:
(i)认可人士;
(ii)注册结构工程师;
(iii)注册检验人员;
(iv)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或
(v)关乎窗户的小型工程级别、类型及项目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
名列于上述名册内的人士必须具备所需资格及适当的实际经验(例如∶修葺及保养建筑物的实际经验)。
屋宇署不时就注册资格作出检讨。其中,过往如有人申请成为窗户小型工程的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个人),倘若没有指定职业资格,则必须拥有至少六年亲自进行相关工程的经验,证明有能力及技能亲自进行拟注册的小型工程项目。不过,为提升合资格人士的技能资格,自二○一八年十二月起,屋宇署已不接受只具备相关工程的经验而未有所需资格的人士提出注册申请。
完
2019年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