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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谈建议修订《逃犯条例》及民族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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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出席一项活动后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记者:《逃犯条例》现在有46种罪行,是否可以豁免一些「白领罪行」(疑犯)不移交去内地呢?另外,台湾陆委会说不接受一中原则下修法,可能要以司法互助协议去做,政府会否考虑?

保安局局长:首先46个罪类,是在《逃犯条例》内的一个附表,即是已是我们法律的一部分,而且《逃犯条例》(第503章)已经在香港实行了21年,所以我们去研究作任何(修订)《逃犯条例》的处理,我们必须谨慎。再者,我们与其他地区签订的长期安排协议,都是根据这46个罪类,而这46个罪类亦符合国际间一般来说有关的罪行,所以我们会很谨慎处理。当然我们现时正在收集所有意见。

  至于我们因为台湾杀人案而显露出我们的法律缺陷,我多次解释,除了处理台湾杀人案之外,我们要处理两个问题。第一,就是法律上不容许我们在某一些地方去应用《逃犯条例》(第503章),所以我们希望这次修订,令这个限制不再存在,才可以处理到台湾案。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希望用同一标准、一视同仁地对任何一个与香港未有签长期协议的司法管辖区,都可以作出一个以个案形式的情况去处理单一的案件。我们是会以互相尊重、一视同仁的态度去处理的。

记者:昨日行会(行政会议)接纳了三人小组否决民族党的上诉,你本身有没有避席?现在因为你们正式拒绝了其上诉,局方会否认真地执行禁止他们运作的条例,还是他们可能有机会上诉,要再等司法覆核的上诉结果,才看下一步如何跟进?

保安局局长:首先行会的所有程序都是保密的,所以这方面我没有任何资料可以提供。如有任何问题,请向行会查询。第二就是香港民族党在我颁下禁止它运作的命令当天,已经是一个非法组织,直至我这个决定被任何程序推翻,这个禁止令都是存在的,即是说它在这个时刻是一个非法社团,而非法社团之下的条例(《社团条例》)是适用的。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9年2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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