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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8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草案》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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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8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3、4(2)及5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主席,我动议讲稿附录的修正案,以修正第3、4(2)及5条。
 
  提出这修订有三个目的,第一是容许纳税人若是按照其他海外税务管辖区所采用并相等于《条例草案》所述的国际财务报告或会计准则拟备财务报表时,可选择按公平价值基准就金融工具评税。第二是在《条例草案》中文文本移除一个有含糊之处的标签式定义。第三是删除《条例草案》及现行《税务条例》中,「政府实体」定义的重复部分。法案委员会对有关修正案表示支持。
 
  政府透过法案委员会接获意见书,建议把《条例草案》中「指明财务报告准则」的定义扩大至涵盖其他海外税务管辖区所采用并相等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当地财务报告准则。我们认为,有关建议可让采用该等准则的纳税人选择按公平价值基准就金融工具评税,有助他们在香港拟备报税表。因此,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3条,使拟议第18G(1)条指明财务报告准则的定义涵盖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有关当局所采用及税务局局长认为属相等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财务报告准则。
 
  同样地,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3条,使拟议第18L(6)(c)条所述的会计原则,涵盖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有关当局所采用及税务局局长认为属相等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的会计准则。
 
  另外,我们明白《条例草案》第3条拟议第18G(2)(b)条的中文文本使用「有关条文」这标签式定义可能有含糊之处,即该定义在拟议第18G(2)(b)条中,是指「本条或第18H至18L条」,还是单指「第18H至18L条」,我们因此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3条拟议第18G(2)(b)条的中文文本,删除「有关条文」此标签式定义。
 
  最后,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4(2)条,以删除拟议第16(3)条政府实体的定义(d)段的该司法管辖区的「政治分部」,以免与该定义(b)段重复。拟议第16(3)条有关政府实体的定义,是参照现行《税务条例》第50A(1)条有关政府实体的定义。为求一致,我们也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5条,删除《税务条例》第50A(1)条就政府实体定义相若重复的部分。
 
  主席,我恳请各位委员支持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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