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非本地学生及毕业生申请留港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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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许智峯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就业安排),持学生签证/进入许可来港就读的非本地学生,在港修毕并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后可申请留港/回港工作,为期12个月。按就业安排获准在港逗留的人士,于逗留期限届满时如已获本港雇主聘用,可申请延期逗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持学生签证持续留港达七年的人士提交的学生签证续期申请数目,以及当中获批的数目及百分比,并按申请人是否属内地居民列出分项数字;
 
(二)去年在就业安排下提交的申请数目,以及当中获批的数目及百分比,并按申请人是否属内地居民列出分项数字;
 
(三)过去三年,在就业安排下获批准留港/回港工作的人士就核实其永久性居民身份提交的申请数目,以及当中获批的数目及百分比,并按申请人是否属内地居民列出分项数字;及
 
(四)过去三年,入境事务处在审批上述的延期逗留申请时,有否采取措施查核申请人提交的聘用合约及聘用他们的公司的背景及财务资料是否属实;如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许议员的问题,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现行政策,有关来港就读的签证/进入许可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来港就读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逐年或根据其课程修业期(如适用)批出。
 
  过去三年,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所处理的内地及非内地学生以留港就学的延期逗留申请和批准数字表列如下:
 
年份
内地学生 非内地学生
申请数目 获批数目 申请数目 获批数目
二○一六 3 882 3 757 287
(九月至十二月)
(注一)
293
(九月至十二月)
(注二)
二○一七 3 600 3 564 1 242 1 135
二○一八 3 883 3 751 1 283 1 260
注一:入境处没有备存二○一六年九月以前有关分项的统计数字。
注二:同一年获批的个案未必全部为该年所接获的申请个案,因此入境处并没有将当年获批数目与接获申请数目作出比较以得出百份比。
 
  入境处没有备存持续留港就学达七年的人士提交的学生签证续期申请和获批数目以及其他分项数字。
 
(二)二○一八年,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的申请和获批数字表列如下:
  申请数目 获批数目
内地居民 9 297 9 206
非内地居民 957 944
总数 10 254 10 150
注:同一年获批的个案未必全部为该年所接获的申请个案,因此入境处并没有将当年获批数目与接获申请数目作出比较以得出百份比。
 
(三)过去三年,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来港人士取得居留权数字表列如下:
年份 获批数目
二○一六 1 979
二○一七 2 172
二○一八 2 455
注:数目按申请人申请居留权时的居港身份划分。同一年获批的个案未必全部为该年所接获的申请个案,因此入境处并没有将当年获批数目与接获申请数目作出比较以得出百份比。现有系统并没有按申请人的原居地备存统计数字,因此未能提供申请人是否属内地居民的分项数字。入境处没有备存提问涉及的其他统计数字。
 
(四)入境处按法律和既定政策审批签证或进入许可申请及延期逗留申请。入境处亦一直关注不法分子透过各种不法手段取得来港签证或进入许可,并就可疑个案跟进调查和采取执法行动。
 
  入境处不时进行突击巡查,包括实地核实聘用公司的营运模式、财务状况及员工资料等,以判断申请人或其聘用公司于申请签证或进入许可时及延期逗留申请所申报的资料是否属实。
 
  任何人或公司,包括申请人、中介人/中介公司或聘用公司,在向入境处提交签证或进入许可申请时提供任何失实资料或作出任何虚假陈述,均属违法,一经法庭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15万元及入狱14年。另外,任何人制造、管有或使用虚假文书,均属违法,一经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14年。入境处除会拒绝有关申请之外,亦都会对个案展开刑事调查。任何人以非法手段取得来港签证或进入许可,一经发现,入境处会依法宣布其签证或进入许可无效,并将有关人士遣返原居地。即使有关人士已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取得香港居留权,入境处均会依法取消其香港居留权,并将有关人士遣返原居地。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