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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海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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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贤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答覆:

问题:

  近年发生的数宗海上事故,污染本港水域的生态环境,并对渔业资源造成深远影响。例如,二○一二年台风袭港期间有大量聚丙烯胶粒从一艘货柜船堕海、二○一七年有货轮在撞船后泄漏9 000公吨棕榈硬脂,以及今年一月有货轮在南丫岛对开水域爆炸起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在上述胶粒堕海事故后,肇事单位与海事处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向政府支付一笔款项以补偿其清理工作的开支,海事处如何判断补偿额是否合理;鉴于该事故涉及公众利益,为何海事处同意把该金额保密,以及没有追究肇事单位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责任;

(二)会否在每宗海上事故发生后成立专责委员会,调查事故对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拟备报告书,可作为受影响人士追讨赔偿的依据;及

(三)鉴于受海上事故影响的养鱼户往往因难以负担高昂法律费用或不合资格获得法律援助而放弃追讨赔偿,政府有何机制向他们提供支援?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关注海上事故对环境的影响,各政府部门会尽力采取一切的应变措施以减低事件对环境生态的影响。

  就何议员提出的问题,在谘询相关决策局/部门后,政府的综合回覆如下:

(一)在二○一二年七月台风韦森特袭港期间,有七个货运集装箱从一艘货轮上堕海,引至大量聚丙烯胶粒散落在海上。多个政府部门随即紧密合作,于海上及岸滩进行清理胶粒行动,密切监察事件对本港海洋环境的影响,并透过新闻公报发布监察的结果。随后经详细磋商,肇事单位愿意就该事故向政府支付一笔款项,作为补偿政府清理这些胶粒的开支。鉴于事件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政府经详细考虑证据及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后,认为肇事单位同意支付的补偿金额是合理、实际及可接受的。同时,考虑到透过磋商以和解方式达成协议,可避免因诉诸法律行动而招致庞大的公帑开支,于是最终与肇事单位达成和解协议,有关安排已于二○一四年四月八日透过新闻公报告知公众。由于和解协议含有惯常采用的保密条款,政府不能进一步透露协议的内容。

(二)及(三)为更有效管理海洋环境,政府于去年一月将原有只负责协调处理海上垃圾事宜的「海岸清洁跨部门工作小组」重组为「海洋环境管理跨部门工作小组」,将其职权范围扩大以涵盖所有有关应对海上环境事故的协调工作,由环境局统筹。工作小组下设「海上环境事故应变专责小组」(专责小组),成员包括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海事处、环境保护署、卫生署、消防处、食物环境卫生署、政府飞行服务队、政府化验所、香港警务处和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专责小组亦会发挥统筹的角色,并会因应事故的性质,调查及评估事件对环境生态的影响;和统筹适当的缓解及预防措施。

  至于支援养鱼户方面,在一般情况下,海事处人员在得知发生海上环境事故后会即时通报有关部门,执行紧急应变措施,以及监察事故附近一带水域的情况。各部门亦会就事故与持份者保持紧密联系,并提供支援。例如渔护署在接获海上事故报告后,会主动通知附近鱼类养殖区可能受影响的养鱼户,和立即派员到养殖区视察,评估海上事故对养殖鱼类带来的潜在影响。在考虑个别事故的实际情况后,渔护署会尽力向受影响的养鱼户提供协助,以及密切监察养殖区的水质,务求把影响减至最低。

  如有个别人士以民事诉讼方式就海上事故向肇事单位索偿,纯属个人决定和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政府并非与讼的其中一方。现时,政府已透过法律援助署向因经济问题而无法负担诉讼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如符合申请资格及相关的准则,可获派律师进行法律程序。此外,如受影响的养鱼户或其他人士有需要,渔护署亦会向他们提供养殖区内环境监察数据,及/或鱼类化验报告。同样地,海事处亦可视乎个别情况提供有关海上事故的资料(例如事发时间、地点,以及涉事船只等)。为避免或减少日后再次发生有关意外事故,海事处现时有将严重和非常严重的意外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所汲取教训上载于海事处的网站供公众人士浏览,养鱼户或其他人士亦可以之为参考。

  除了上述措施之外,为让公众掌握事故的最新情况,我们会透过新闻公报和其他渠道适时更新有关资讯,例如事故的最新发展、受影响水域、监测结果、有否对环境生态造成影响,以及各部门的跟进行动等。

  最后,我想作出一点澄清:问题首段提及在二○一七年八月有油轮在撞船后泄漏9 000公吨棕榈硬脂。按照调查结果,事件中所泄漏的棕榈硬脂其实是约1 000公吨。

  多谢主席。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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