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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公屋申请人及租户就持有香港境外物业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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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志全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回覆∶

问题:

  公屋申请人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拥有香港境外物业须作出申报,而根据「富户政策」,公屋租户如拥有该类物业亦须作出申报。据报,有不少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在申请公屋时隐瞒拥有内地物业,并在获编配公屋后长期在内地居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i)有多少名公屋新申请人申报拥有香港境外物业、(ii)房屋署(房署)接获多少宗关于公屋申请人隐瞒拥有该类物业的举报、(iii)房署经接获举报和主动调查后分别发现多少宗隐瞒个案,以及(iv)隐瞒拥有该类物业的申请人被检控及定罪的个案分别有多少宗;若房署没有主动调查,原因为何;

(二)过去三年,每年(i)有多少名公屋租户申报拥有香港境外物业、(ii)房署接获多少宗关于租户隐瞒拥有该类物业的举报、(iii)房署经接获举报和主动调查后分别发现多少宗隐瞒个案,以及(iv)隐瞒拥有该类物业的租户被检控及定罪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若房署没有主动调查,原因为何;及

(三)房署会否采取措施(例如成立专责调查小组),主动调查及核实公屋申请人及公屋租户是否拥有该类物业;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陈志全议员的提问,现综合答覆如下。

  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是社会宝贵资源,为确保公屋可编配给真正有需要的人士,公屋申请者必须如实申报所有资料,包括在香港境内及境外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物业),及声明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全部属实及正确无讹。根据《房屋条例》,提供虚假资料涉及虚假陈述,属刑事罪行,有关的公屋申请者除会被取消其申请外,亦可能被起诉。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会定期进行个案覆检、抽样调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进行资料核对。

  自二○一七年七月起,房委会使用新的电脑系统处理公屋申请,当中纪录若干分类统计资料。截至二○一八年十二月,房委会共收到约120宗公屋申请申报拥有房产/物业(包括香港境内或境外的住宅、铺位、车位等),系统并没有备存房产/物业位于香港境内或境外的分项统计数据。二○一七年七月前,房委会并没有备存有关资产项目按类别分类的统计数字。

  除主动抽查外,在接获怀疑隐瞒资料(包括入息、资产或家庭状况等)而申请公屋的举报后,房委会会对有合理怀疑的个案作详细调查。过去三年,房委会共接获约380宗关于公屋申请者隐瞒资料的举报,及主动抽查了约1 800宗公屋申请个案,当中涉及隐瞒拥有香港境外物业的约有50宗,成功检控并定罪的个案共有四宗。

  公屋住户方面,按现行的「富户政策」,在公屋居住满十年的住户,须每两年申报家庭入息及资产一次。此外,透过「批出新租约政策」(注1)获批新租约的住户和透过「公屋租约事务管理政策」(注2)获批相关申请的住户,不论其居住年期,均须每两年按「富户政策」进行申报。每年按「富户政策」进行申报的住户超过25万户。房委会并没有中央备存公屋住户申报拥有的物业属境外或境内的详细分项统计数据。

  为善用公屋资源,房委会一直致力打击滥用公屋的行为,严正处理每一宗滥用公屋个案,并以随机抽选的方式对住户申报的资料进行抽查。若有怀疑或接获举报,更会进行深入调查,在有需要时向香港及香港以外机构作出查询。

  过去三年,房委会每年平均接获约4 000宗怀疑滥用公屋的举报个案,及主动抽查约6 000宗入息及资产的申报(注3)。房委会并没有备存有关公屋住户隐瞒境外物业的个案的统计数字,在过去三年并没有公屋租户因隐瞒在香港境外拥有物业而被房屋署检控。

注1∶按「批出新租约政策」,在公屋户主离世或迁出后,若户籍内并无户主的在生配偶,只要现居在单位内的其他认可家庭成员不超逾「富户政策」下的指定限额,及符合在香港并无拥有住宅物业的规定,便可获批新租约。

注2∶例如「公屋租户纾缓挤迫调迁计划」及「改善居住空间调迁计划」、「改建一人单位」租户的调迁安排、增加户籍、分户及公屋住户离婚后的住屋安排等等。

注3∶包括公屋申请个案。
 
2019年2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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