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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8年财务汇报局(修订)条例草案》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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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8年财务汇报局(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1、4、7、9、11、19、23、26、31、33、48、62、64、75、78、85及87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刚读出的条文及标题。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政府提出的这些修正案,旨在处理在提交《条例草案》予立法会后,持份者就新核数师规管制度下海外核数师的规管和核数师征费的计算基准方面遇到或提出的问题。此外,《条例草案》亦有需要作出其他技术和文本修订。以下我简介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订明,在新制度下,海外核数师未获财务汇报局认可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而承担指明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即属犯罪。财务汇报局如要批准认可申请,必须信纳申请已符合多项规定,其中一项规定,载于拟议新订第20ZF(2)(c)条,即财务汇报局须与相关海外核数师的海外规管机构之间,订有一项正在实施的相互或交互合作协议。
 
  近期,财务汇报局在预备过渡至新制度时察觉到有关的实施问题。财务汇报局研究国际间的最新发展和接触海外同业后,知悉海外规管机构基于法律、操作或其他方面的考虑,未必愿意或能够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双边合作协议。
 
  而且,一旦涉及欧洲联盟(下称「欧盟」)成员国核数师规管机构,事情将尤为困难。根据欧洲委员会(下称「欧委会」)《法定审计指令》相关条文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在考虑与欧盟地区以外的规管机构合作,包括为规管目的交换资料时,有关规管机构必须获确定为「充分符合要求」;而「充分符合要求」的准则之一,是在其管治机构的组成方面,有关规管机构须与欧盟核数师规管机构符合同等要求,即管治机构成员须全部为非执业人士。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建议作出以下修订∶
 
(一)删去拟议新订第20ZF(2)(c)条。正如上述,由于一些财务汇报局无法控制的理由,与某些海外规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将会遇到实际困难。即使双方有望达成协议,整个过程仍可能相当漫长,以致有意来港上市的法团却步。因此,我们建议删去第20ZF(2)(c)条。尽管这项规定将会被删去,我们仍会要求财务汇报局继续致力与相关海外规管机构达成彼此同意的规管合作机制;及
 
(二)修订关乎财务汇报局管治机构组成的条文。财务汇报局管治机构内如有执业人士,必定会就与海外规管机构合作造成障碍,尤以欧盟成员国为然。因此,我们建议修改拟议新订第7(3)(a)条的规定,订明管治机构成员「须全部为非执业人士」。同时,为确保财务汇报局管治机构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我们建议对拟议新订第7(4)(a)条作出相应修订,令具备「公众利益实体项目的知识及经验」的成员人数,由现时《条例草案》建议的「至少有2人」增至占总成员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根据《条例草案》的现有条文,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每个公历年须缴付的建议征费,划一为每个公众利益实体客户12,310元。近期,香港会计师公会告知我们,业界就新制度下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征费的另一个计算基准刚达成普遍共识。根据此一基准,征费有一半会按公众利益实体客户数目计算,另一半则按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收取的相关审计费用计算。香港会计师公会认为,此一计算基准公平和合理,更能反映新规管制度下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不同规模和公众利益实体审计项目的复杂性。
 
  因此,我们建议对新订附表7第3(1)条下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计算方法作出修订。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每个公历年须缴付的征费为以下两者相加:就每名公众利益实体客户缴付划一征费6,155元,以及该核数师为公众利益实体客户进行审计所收取的报酬总额乘以百分之零点一四七(0.147%)。
 
  因应近期的发展,以及为了让财务汇报局有更多时间和弹性完成所需的筹备工作,我们建议把《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改为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
 
  最后,我们亦对《条例草案》提出一些技术、文本或相应修订。例如对第11(3)条纠正一项文书错误,以及对另外多条条文内「《2018年修订条例》」及「《2018年条例》生效日期」分别改为「《2019年修订条例》」及「《2019年条例》生效日期」等等。
 
  主席,我们在拟备修正案期间,已审慎考虑法案委员会委员和法律顾问的意见。法案委员会对所有修正案并无异议。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委员支持各项修正案。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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