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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空气质素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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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朱凯廸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答覆:
 
问题:
 
  较早前,环境局向空气质素指标检讨工作小组建议,把空气质素指标所订的微细悬浮粒子(即PM2.5)平均每24小时每立方米浓度上限,由现时75微克收紧为50微克,但容许超标次数由现时每公历年不超过9日放宽至35日。另外,有环保人士指出,预计由二○二○至二○二五年,空气污染物会高度集中在交椅洲海域,即「明日大屿愿景」下填海的范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世界卫生组织中期目标-2就PM2.5所订的容许超标次数是每公历年不超过3日,环境局建议把该数目放宽至35日的理据为何;

(二)有否评估该建议有否违反《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7A条所订有关检讨空气质素指标的目的(即确保该等指标是为公众利益而促进对空气质素管制区内的空气的保护及最佳运用而应达致和保持的指标);如有评估而结果为有违反,环境局会否搁置该建议;及

(三)鉴于有市民怀疑该建议是为了使「明日大屿愿景」下填海及相关基建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较易获批准,环境局会否搁置该建议,以释除公众疑虑?

答覆:

代主席:

  世界卫生组织(下称世卫)的《空气质素指引》(下称《指引》)明确指出,不同国家会因应不同的权衡健康风险方法、技术可行性,以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的考虑而制定不同的空气质素标准。《指引》亦就此建议了空气质素的最终指标和中期目标。世卫制定中期目标的目的是让各地政府按当地情况,通过采用中期目标,逐步收紧空气质素标准,最终达致世卫最终指标。现时还未有任何国家全面采用世卫最终指标为其法定空气质素标准。

  《指引》并没有就各有关空气污染物的指标,建议可容许超标的次数。《指引》第八章指出,因为空气质素在一些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例如个别天气影响,可以导致超标;若空气质素标准具法律效力,当地政府可以通过订立可容许超标次数以量化是否达标。《指引》亦以欧盟的臭氧八小时平均浓度标准容许每年超标25次,及南非的二氧化氮24小时平均浓度标准容许每年超标三次作为实例,显示各地就污染物浓度标准的容许超标次数是因地制宜。

  本港现行的空气质素指标于二○一四年一月一日生效。《空气污染管制条例》(下称《条例》)规定指标须每五年最少检讨一次。环境局于二○一六年年中展开了空气质素指标的检讨,并成立了一个由有关界别和政府部门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及其辖下的专家小组来进行这方面的工作。检讨工作已于二○一八年十二月完成,我们计划于今年第一季向环境谘询委员会汇报检讨结果,并随后谘询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及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在公众谘询完结后,我们会考虑收集的意见,并就建议方案再行谘询环境谘询委员会及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如决定收紧空气质素指标,我们会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以期尽快落实新指标。

  就朱凯廸议员的提问,我的具体回覆如下:

(一)及(二)如我刚才所述,世卫《指引》并没有就悬浮粒子(PM)24小时平均浓度指标的可容许超标次数作建议。事实上,现时各地的悬浮粒子24小时平均浓度标准的容许超标次数都有所不同,例如欧盟和英国PM10(可吸入悬浮粒子)24小时平均标准容许超标35次,但是只设定PM2.5(微细悬浮粒子)年均浓度标准却并没有订立24小时平均浓度标准。

  空气质素指标检讨的评估结果显示,本港有空间可以把PM2.5年均浓度标准由现时世卫中期目标-1收紧为中期目标-2。但是若果同时把PM2.5的24小时平均浓度标准收紧为中期目标-2,新界西北及北部部分地区年中可能会有多于30日因不利的气象条件或区域污染影响,以致超出中期目标-2的水平。因此,按世卫《指引》,若收紧PM2.5的24小时平均标准至世卫中期目标-2,把容许超标次数定为35次是合适的做法,有关做法与国际间(包括欧盟及美国)的做法一致。工作小组内的空气科学及健康专家亦认为按上述方式收紧PM2.5的空气质素标准有助加强保障公众健康。

  故此,按照世卫《指引》,通过采用中期目标,逐步收紧空气质素标准以及订立可容许超标次数以量化是否达标,完全符合《条例》第7A条的目的。

(三)我们是按世卫《指引》来检讨空气质素指标,并且以科学为依归,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和结果都是经过空气科学及健康专家的参与及深入讨论而得出。如前述,我们会向环境谘询委员会汇报检讨结果,并展开谘询。如决定收紧空气质素指标,我们会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

  多谢代主席。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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