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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工伤雇员的治疗及复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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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如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受伤(工伤),其雇主须支付该项损伤的医疗费,上限为每日300元(对身为医院住院病人的雇员进行的医治,或对身为非医院住院病人的雇员进行的医治)或370元(对同一天身为医院住院病人及身为非医院住院病人的雇员进行的医治)。有雇员反映,私营医疗服务的费用一般高于该等上限,因此工伤雇员一般选择接受公营医疗服务。然而,公营医疗服务(特别是专科门诊及复康治疗服务)轮候需时甚久,工伤雇员或会因而错失医治的最佳时机,亦未能尽快重返岗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雇员因工伤而暂时丧失工作能力三个月或以上的个案宗数,以及当中住院一个月或以下的个案宗数为何;
 
(二)有何促进工伤雇员尽快康复的措施及其详情;会否增拨资源予劳工处,使其辖下职业健康诊所为工伤雇员更全面地提供医治和职业健康辅导;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会否(i)资助民间团体成立工伤雇员复康中心,以及(ii)设立由劳工处管理的职业伤病复康基金,以期工伤雇员及患职业病雇员可及早获得所需医治及复康服务;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鉴于行政长官在去年的《施政报告》中提及,政府正研究透过私营医疗服务,为有需要的工伤雇员提供适时治疗及复康服务,该研究的进度,以及拟议措施的具体方向及实施时间表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每年涉及雇员因工伤引致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三天而获得解决的补偿声请数字(包括在获得解决当年或之前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条例》)向劳工处呈报的补偿声请),按损失工作日數划分的分项數字如下:
 
损失工作日數       获得解决的补偿声请数字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二○一八年
90日以下 28 107 27 824 26 686 25 251 25 909
90日或以上 6 746 7 034 7 110 6 840 7 218
总数 34 853 34 858 33 796 32 091 33 127
 
  如雇员的工伤病假不超过三天,也没有永久丧失工作能力,雇主应按《条例》直接向雇员发放补偿,劳工处没有就该类个案备存损失工作日數数字。此外,劳工处没有备存按雇员的住院情况划分的补偿声请数字。
 
(二)至(四)劳工处认同复康服务对促进工伤雇员的复原和早日重返工作岗位十分重要。
 
  目前,因工受伤或患上《条例》所订明职业病的雇员可于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辖下的医院及诊所获得综合性治疗及复康服务,其中包括专科治疗、物理治疗及职业治疗。
 
  劳工处辖下的职业健康诊所除了为受伤或患上职业病的雇员提供诊治服务和职业健康辅导,诊所的职业健康医生亦会因应病人的临床情况和需要,转介他们到医管局辖下的医院及诊所接受复康治疗,帮助他们的伤患早日复原。职业健康医生亦会视乎病人的康复情况给予他们复工方面的意见,并按需要向雇主建议一些相应的工作安排,以协助病人逐步重回工作岗位。
 
  此外,保险业界自二○○三年三月推行「自愿复康计划」,提供额外途径,让受伤雇员透过保险公司的安排,免费使用私营的复康护理服务,以助他们早日复原,及在安全的情况下早日重返工作岗位。在该计划下,参与的保险公司会选择合适的个案,主动联络受伤雇员,邀请他们自愿地参加计划。受伤雇员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公司的邀请,而参与计划并不影响他们在《条例》下的权益。
 
  政府了解到使用公营医疗服务的工伤雇员与其他公众人士一样,面对个别专科服务轮候时间较长的情况,使其伤患未可及早获得治疗和复康服务。另外,公营医疗制度亦未必能充分协调及提供让受伤工人尽早复工为本的治疗及复康服务。有见及此,劳工处正积极研究可行方案,希望为有需要的工伤雇员提供适时及协调的治疗及复康服务,加快他们的康复速度及成效,使他们能够尽快复原,重投工作。
 
  劳工处的研究范围,包括可行方案的计划设计及运作模式、服务内容、所需的开支和财政安排、可能需要的立法工作等。初步构思包括安排独立个案管理员跟进每一个参与计划的工伤雇员,协调相关持份者(包括医疗专业人员、雇主、保险公司和受伤雇员)之间的沟通,协助受伤工人重返工作岗位,并考虑透过私营机构提供相关的医疗和复康服务,为工伤雇员提供适时及高度协调的治疗及复康服务。劳工处会尽快完成有关的研究工作并作出建议,亦会在过程中征询不同持份者的意见。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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