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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维修保养楼宇外墙设备的工作的职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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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陆颂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工会代表向本人反映,超过150幢由二○○三年至二○一六年期间落成的楼宇的外墙因设计欠妥而无法搭建稳固的悬空式棚架,以致工人难以在楼宇外墙进行维修保养设备的工作,危及他们的职业安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增强《竹棚架工作安全守则》中有关如何搭建稳固的悬空式棚架的内容,包括在外墙没有足够空间或所用物料欠缺承托力时,工人可如何用三枚爆炸系稳螺丝把棚架固定在外墙上;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全面更新《安全使用和操作吊船工作守则》,清楚订明(i)吊船的用途(例如除载工人外,可否同时运载重物),以及(ii)在什么情况下雇主提供吊船不可被视为已为工人提供安全通道;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现时有众多楼宇的外墙设计欠妥,不利于工人进行维修外墙设备工作,当局有何补救措施以确保该等工人的职业安全;及

(四)会否参考英国《建造(设计与管理)规例》,立法规定发展商、承建商及相关专业人士在设计新楼宇时,必须顾及日后维修保养外墙设备工作的需要,以确保有关工作的风险减至最低;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关注高处工作(包括楼宇外墙工作)的安全。劳工处负责执行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及其相关附属规例,订明有关高处工作的安全规定,包括必须设置安全工作平台、为工作平台加以安全围封、提供安全进出口,以及在有需要时为工人提供合适的防堕装置等,持责者必须在施工前因应现场环境进行针对性的风险评估,以制定适合相关工作环境及风险的安全施工方案,以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发展局和屋宇署后,现综合答覆如下:

(一)至(三)为协助承建商/雇主了解并遵从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内有关高处工作的要求,劳工处已制订了不同的工作安全守则/指引,为业界就外墙工作的安全施工,提供在一般工作环境及情况下的具体作业要求及安全措施。

  由于楼宇外墙的设计各有不同,承建商/雇主在楼宇外墙从事维修及保养工程前,有责任为其工程进行针对性的风险评估,包括充分考虑实际工作环境及情况(如楼宇设计的独特性),并因应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适切的安全施工方案、程序及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为工人提供及确保他们使用合适的工作平台和个人防堕装置等,以符合相关法例的要求,确保施工安全。在有需要时,承建商/雇主应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

  然而,劳工处留意到近年部分已落成的住宅楼宇,其外墙设计并不利便使用一般的施工方法进行外墙维修及更换设备等涉及高处工作的工程。有见及此,劳工处会与相关的专业人士合作,研究及分析这些楼宇的外墙设计,以及于这些楼宇使用一般施工方法进行外墙工程时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并会视乎研究结果,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劳工处会尽快开展有关工作。

(四)屋宇署不时检视《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辖下的附属法例,并于有需要时提出适当修订,以切合建筑科技发展及回应业界诉求,便利业界按法例进行建筑工程。其中,经检视《建筑物(建造)规例》(第123B章)后,屋宇署建议引入条文,规定新建楼宇设计须提供足够的安全设施,以便利日后在外墙进行维修及保养工作。除有关建议修订外,屋宇署亦建议将《建筑物(建造)规例》的条文全面修订为效能表现为本,而非设定一套适用于所有楼宇的硬性规定,以为楼宇设计提供更大弹性及配合日新月异的建筑技术。循此方向,在修订规例生效后,屋宇署在审批图则时,会要求认可人士提供维修楼宇外部的设施的资料,例如符合职安健法例的工作平台等,并须具体说明在图则内予该署考虑和批准。为配合拟议修订的规例,屋宇署已初步完成制订有关楼宇外部安全维修设计的作业守则,正按既定机制谘询建筑业界。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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