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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首次批准牌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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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发牌委员会)早前举行首次公开会议审议一项根据《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条例》)提交的牌照申请,有关的程序已完成。发牌委员会今日(一月二十八日)发信通知有关申请人其牌照申请获批准。
 
  有关牌照会于申请人办妥按《条例》附表六缴付牌照费用当日发出。牌照的有效期由牌照发出当日起计算。在牌照正式发出后,有关该牌照的资料,包括骨灰安置所的名称和地址、出售龛位安放权有否受限制、批准图则及牌照条件等,会详载于发牌委员会根据《条例》备存的「私营骨灰安置所登记册」。该登记册将于上述牌照发出后上载至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的专题网站(www.rpc.gov.hk)。
 
  发牌委员会会继续处理由约一百四十间私营骨灰安置所提交的指明文书(指《条例》下的牌照、豁免书及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每份指明文书的申请人须证明有关的私营骨灰安置所符合《条例》的所有适用规定和发牌委员会的指明要求。就申领牌照而言,申请人必须向发牌委员会交齐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以证明其骨灰安置所符合包括关乎土地、规划、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方案、处所使用权等规定。
 
  就每项指明文书申请,发牌委员会会在适当时候举行公开会议审议申请。在定夺每项指明文书申请时,发牌委员会均会顾及公众利益及其他相关因素。
 
  有关各项指明文书现时的处理状况、公开会议的议程、发牌委员会的决定及「私营骨灰安置所登记册」的最新资料,市民可浏览上述专题网站。
 
  《条例》生效后,私营骨灰安置所必须领有牌照,才可出售或新出租龛位。市民应直接向持牌人购买私营骨灰龛位的安放权,并确保须支付的所有款项已在安放权出售协议内清楚订明,以保障其权益。
 
2019年1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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