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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残疾人士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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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志祥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团体向本人反映,现时政府对残疾人士的就业支援不足,更有不少残疾人士于大专院校毕业后多年仍未成功就业。此外,有不少经「就业展才能计划」获聘的残疾人士于九个月政府津贴发放期完结后随即被辞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i)残疾人士的就业率、失业率及就业不足率分别为何,以及(ii)持有专上学历的残疾人士的人数、就业率、失业率及就业不足率分别为何;
 
(二)过去五年,每年残疾人士数目占员工总数的百分比最高首的三个政府部门为何;
 
(三)过去五年,每年政府职位空缺当中,(i)由其他政府职位转职及(ii)经公开招聘程序获聘的残疾人士填补的数目及百分比分别为何;
 
(四)过去五年,每年劳工处展能就业科分别为多少名残疾人士及雇主提供职业介绍及招聘服务,以及经该等服务获聘的残疾人士数目为何;
 
(五)过去五年,每年「就业展才能计划」向正聘用残疾人士的雇主发放的津贴总额;过去两年,有多少名残疾人士经该计划获聘后持续受聘超过10个月;
 
(六)自法定最低工资制度在二○一一年五月开始推行至今,每年有多少名残疾人士接受生产能力评估并获签发「生产能力评估证明书」;
 
(七)鉴于残疾人士可选择和雇主达成协议,接受为期不多于四星期的雇佣试工期的安排,而期间雇主给予该雇员的工资的水平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率的50%,政府是否知悉第(六)项所述的残疾人士当中,有多少人按评估结果可获的工资的水平,高于法定最低工资率的50%;及
 
(八)政府会否考虑效法部分内地省市及海外国家的做法,率先于政府部门推行残疾人士就业配额制度?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决策局及部门后,现综合答覆如下:

(一)根据政府统计处于二○一三年整年期间进行的一项有关残疾人士及长期病患者的全港性统计调查,估计当年在15岁及以上残疾人士中,就业人士占13.6%,比率较二○○六/○七年(11.8%)为高。此外,15岁及以上残疾人士的失业率在二○一三年为6.0%,较二○○六/○七年(10.5%)为低。由于残疾人士的普遍率不会在短期内有很大的变化,政府统计处现时每隔六至七年会进行一次该项统计调查。由于样本规模有所局限,该项统计调查未能提供相应的就业不足率。

  二○一三年,在15岁及以上残疾人士中,持有专上学历的人数为43 900人,当中就业人士占34.7%。二○○六/○七年的相应数字为22 400人及36.7%。由于样本规模有所局限,该项统计调查未能提供持有专上学历的残疾人士的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

(二)过去五年(即二○一三至一四年至二○一七至一八年),聘用已知有残疾情况(不包括色盲或辨色偏差)人士为公务员百份比最高的首三个政府部门每年都是渔农自然护理署、公司注册处及渠务署。

(三)政府没有要求政府职位申请人必须申报其残疾情况,公务员事务局是根据各政策局/部门在招聘过程中所掌握的资料(例如在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招聘当局就其残疾情况在遴选面试/测试时作出特别安排)得知有关残疾申请人的情况。因此,公务员事务局透过上述渠道得知的数字可能比实际的数字低。根据从该渠道收集到的数据,过去五年(即二○一三至一四年至二○一七至一八年)已知有残疾情况的新入职公务员人数,以及有关人员占整体新入职公务员人数的比率详列如下:
 
年度 二○一三至一四 二○一四至一五 二○一五至一六 二○一六至一七 二○一七至一八
已知有残疾(注一)情况的新入职公务员人数 80 58 83 49 74
新入职公务员整体人数 8 460 7 717 9 854 8 947 12 041
所占百分比 0.9% 0.8% 0.8% 0.5% 0.6%
 
  以上只涵盖新入职公务员的数字。政府并没有收集有关残疾公务员内部转职的数据。

(四)劳工处为雇主及适合公开就业的残疾求职人士提供招聘及就业服务。在过去五年(即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分别有4 560间、5 042间、5 306间、5 614间及4 939间私营机构向劳工处提供职位空缺,聘用残疾人士。同期,分别有2 650名、2 720名、2 790名、2 833名及2 766名残疾求职人士在劳工处登记求职。劳工处录得涉及残疾人士的就业个案分别有2 464宗、2 401宗、2 250宗、2 203宗及2 219宗。

(五)劳工处推行「就业展才能计划」,透过向雇主发放津贴,鼓励雇主聘用残疾求职人士,并为他们提供培训及支援。在过去五年(即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每年在该计划下发放给合资格雇主的津贴总额分别为1,120万元、1,222万元、1,219万元、1,311万元及1,082万元。于二○一七年(注二)在该计划下录得的802宗就业个案中,有263宗个案的残疾雇员的雇用期超过10个月。

  根据劳工处所得资料,「就业展才能计划」下大部分终止雇佣合约个案涉及残疾雇员自行离职,雇主解雇属小部分,且并没有出现在津贴期届满后大量终止雇佣合约的情况。残疾雇员自行离职的原因,主要为未能适应新的工作、欲转换工作环境或觅得更佳的工作。雇主解雇的原因则主要涉及残疾雇员工作表现问题。

(六)过去五年(即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残疾雇员根据法定最低工资制度完成生产能力评估并获签发「残疾人士生产能力水平评估证明书」的数字如下:
 
年份 残疾雇员人数
二○一四年 70
二○一五年 79
二○一六年 45
二○一七年 41
二○一八年 31
 
(七)残疾雇员根据法定最低工资制度完成生产能力评估后,雇主须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支付不少于按「残疾人士生产能力水平评估证明书」上所列的生产能力水平而厘定的工资。上述第(六)项所述残疾雇员当中,超过99%的评估个案获评定的生产能力水平高于50%,即他们可获的工资高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50%。

(八)公务员事务局现时并没有计划就聘用残疾人士为公务员的人数设定上限或下限。政府的政策是通过制订适当的措施,协助残疾申请人投考政府职位,以确保残疾人士与其他申请人一样在投考政府职位的过程时享有平等机会,并给予他们适当的优先聘用机会。

注一:不包括申报有色盲或辨色偏差的人士。
注二:由于大部分于二○一八年入职残疾雇员仍在计划下受雇并且尚未受雇满10个月,因此未能提供二○一八年的有关资料。
 
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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