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九题:管有或使用铁蒺藜作非法用途可触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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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尹兆坚议员的提问和署理保安局局长区志光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近日有驾驶者在荃湾和深井一带的道路路面发现多枚俗称「铁蒺藜」或「鸡爪钉」的铁钉,并有多架车辆在辗过该等铁钉后爆胎。有运输业人士指出,车辆可能因爆胎而失控,继而引致交通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警方至今有否就上述事件拘捕任何人士,以及会否加强监察及巡逻有关道路;
(二)放置尖锐物品于道路上的行为触犯什么法例;过去五年,有多少人因此被检控;及
(三)铁蒺藜是否《武器条例》(第217章)下禁止管有的「违禁武器」的其中一种;如是,过去五年有多少人因管有「铁蒺藜」而被检控;如否,现时有否法例规管「铁蒺藜」的管有、使用及进口;如否,会否考虑制定有关法例?
答覆:
主席:
放置尖锐物品于路上并引致他人受伤或造成财物损毁乃严重罪行。经谘询运输及房屋局后,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就近日在屯门公路及青山公路上发现怀疑「铁蒺藜」,警方至今接获五宗报案,并在涉案路段检获八枚「铁蒺藜」。案件列作「刑事毁坏」,由荃湾警区重案组跟进调查,暂时未有人被捕。另一方面,警方已派员加强巡查有关路段,以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警方暂未再有发现相类似铁钉。
(二)在道路上放置尖锐物品,有可能对行经车辆造成损毁,甚至危害车辆行驶安全而造成人命伤亡。有关行为可能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中的「刑事毁坏」罪,也可能触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的「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伤人」的罪行。如导致有人因事故死亡,更可能触犯谋杀或有关罪行。
至于因在道路上放置尖锐物品而被检控的案件,警方没有备存这方面的数字。
(三)根据《武器条例》(第217章)第4条,「任何人管有违禁武器,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三年」。「违禁武器」指《武器条例》附表内指明的任何武器,即中国式飞镖、重力刀、重力操作钢棒、指节套,不论是否有尖钉及是否有刀刃、附有手柄的铁链、弹簧钢棒、任何以弹簧或其他机械或电动装置露出刀刃的刀,以及任何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设计是在使用时以拳头紧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则从拳头指缝间突出。「铁蒺藜」并不在该附表内。
虽然如此,视乎个案的实际情况和所得证据,管有及/或使用「铁蒺藜」有可能触犯其他现行法例。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任何人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图作非法用途使用,可处罚款5,000元或监禁两年。此外,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在任何公众地方携有任何攻击性武器,即属犯罪,可判处监禁。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属于他人的财产,可处监禁十年。此外,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袭击他人致造成身体伤害,可处监禁三年,而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伤人,更可处终身监禁。
正如上文所述,管有及/或使用「铁蒺藜」作非法用途,可触犯多项现有条例。现行法例足以管制及惩处有关行为,无需针对「铁蒺藜」再制订法例。
完
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