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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国歌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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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国歌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国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一七年十一月四日通过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因此,香港特区政府有宪制责任在本地实施《国歌法》。

  考虑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实际情况,特区政府决定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实施全国性的《国歌法》,充分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我们在去年三月就《条例草案》的建议内容概要谘询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并出席了政制事务委员会于四月和五月举行的两次特别会议听取公众和团体的意见。过去一年,我们亦多次与政党、专业团体和学者等见面,希望聆听和吸纳各方意见。经过仔细的研究和草拟工作,我们今天正式在立法会首读、二读此条例草案,提交予各位议员审议。

  《国歌条例草案》的立法原则很清晰,就是必须充分反映《国歌法》这条全国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维护国歌的尊严,使市民尊重国歌,同时兼顾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实际情况。

  《国歌法》内一共有十六条条文,除了《国歌法》的第九、第十四和第十六条外,其余十三条条文已适当地纳入《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主要有两个重点:第一,指明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透过指引性条文让市民尊重国歌;第二,就一些公开及故意侮辱国歌或不当使用国歌的行为订立罚则。指引性条文载于《条例草案》的第2部,而订立罚则的条文载于第3部。

  《条例草案》第2部是「奏唱国歌」,列明有关奏唱国歌的标准、礼仪及场合,这些全为「指引性」条文,并没附带罚则。其中包括说明有关奏唱国歌应有的礼仪的要求只适用于「参与或出席」奏唱国歌场合的人,可释除公众对「电视播放国歌时市民是否须立即肃立」等的问题。这一部亦订明在列于《条例草案》附表3的每个场合须奏唱国歌。这些场合包括特区政府官方场合,亦包括主要行政、立法及司法人员的就职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特区政府举办的重大体育赛事,以及法律年度开启典礼。

  《条例草案》第3部是「保护国歌」,禁止不当使用国歌、歌词或曲谱的行为,以及公开故意侮辱国歌的行为,并就罪行订立罚则。我明白有些人希望政府就不同个案情境,评论个别情况会否触犯法例。事实是执法机关须根据法例的要求,视乎每个个案的实际情况及搜集得到的证据作评估,最终由法庭按香港一贯处理刑事案件的标准作出判决。不过,非常清晰的是我们的立法目的,是禁止公开、故意、意图侮辱国歌的行为,在判断个案是否触犯法例时,我们亦会以这些原则作基础,而这些原则也是普通法制度常用的原则,因此,市民若没有意图侮辱国歌,是绝对不用担心,亦不会出现「误堕法网」的情况。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就保障合理发布侮辱国歌资料的行为(例如传媒作公允报道(fair reporting)或教师作教学用途等)订立条文(即《条例草案》第7条第(5)款),清楚让市民知道这些没有意图侮辱国歌的行为是不会构成刑责的。

  《条例草案》第4部是「推广国歌」,条文要求教育局局长就将国歌纳入小学教育及中学教育发出指示,涵盖范围包括所有中、小学。《条例草案》亦要求本地持牌电视及电台透过现时的牌照条款,藉政府宣传声带或短片广播国歌。这两项要求既反映全国性《国歌法》的原意,同时兼顾了香港的实际情况,实际上与现行做法相近。

  以上是《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总体而言,《条例草案》的主要精神是尊重,我相信这种尊重精神对市民大众而言是十分容易理解,而且很容易做到的。就着一些意图侮辱国歌,公开及故意作出侮辱国歌行为的人士,《条例草案》则需要订下罚则,对这类行为起阻吓作用。我们相信绝大部分的市民都会尊重国歌的。因此,《条例草案》对市民大众的日常生活根本不会有影响。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能早日通过《条例草案》,履行香港实施《国歌法》这条全国性法律的责任。

  多谢主席。
 
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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