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八题:找换店提供的汇款服务
****************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钟国斌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找换店经营者须持有由海关关长签发的牌照才可经营汇款及/或货币兑换服务。据报,近日有一名市民委托一家找换店汇款至内地,但过了多日指明收款人仍未收到款项。该名市民曾多次向警方、消费者委员会和香港海关求助但不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月收到多少宗针对找换店的投诉(并按投诉事项列出分项数字),以及当中有多少宗涉及找换店未有执行客户的汇款指示;及
 
(二)现时如何监管找换店提供的汇款服务;会否加强监管该类业务;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由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消费者委员会一共收到197宗有关金钱服务经营者的投诉,当中118宗涉及找换服务,79宗涉及汇款服务。同期,香港海关一共接获37宗有关金钱服务经营者的投诉,其中18宗涉及金钱服务经营者在收到汇款人款项后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交易。
 
(二)香港现时已有多条法例监管金钱服务经营者。
 
  为防范金钱服务业面对的洗钱风险,《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要求任何人在香港经营金钱服务(包括货币兑换服务及/或汇款服务),必须向海关申领牌照。海关必须信纳申请人及其最终拥有人均属经营金钱服务的适当人选,方可批出牌照。如申请人属合伙或法团,则所有合伙人、董事、及最终拥有人均必须是经营金钱服务的适当人选。在断定某人是否适当人选时,海关必须考虑该人曾否被裁定触犯有关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罪行(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同类罪行);是否屡次不遵从《打击洗钱条例》或海关发出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有否因作出有欺诈性、舞弊或不诚实的行为而被定罪;是否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正进行破产程序;及是否正在清盘或有清盘令的法团等。除此以外,在断定某人是否适当人选时,海关亦可考虑任何其他其认为相关的事宜。
 
  此外,金钱服务经营者亦须遵守其他法例,包括与保障消费者有关的法例,如《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及《货币兑换商条例》(第34章)等。根据《商品说明条例》,任何商户(包括金钱服务经营者)如将虚假商品说明应用于向消费者提供或要约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或向消费者提供或要约向消费者提供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服务,即属犯罪。《货币兑换商条例》则要求金钱服务经营者于兑换货币款额不超过港币十万元的兑换交易时,必须以可见和可阅的方式展示净汇率,并按法定格式向顾客提供交易单据,亦不可就汇率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任何人若怀疑金钱服务经营者涉及诈骗或触犯其他刑事罪行,则可向警方作出举报。
 
  执法机构,包括海关,会就涉及金钱服务经营者的投诉展开调查。视乎举报的内容,调查方向可包括检视有关金钱服务经营者的营商模式有否抵触《商品说明条例》或《货币兑换商条例》,以及是否有违反《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规定。除根据相关条例作出刑事检控外,若金钱服务经营者作出有欺诈性、舞弊或不诚实的行为而被定罪,海关亦会根据《打击洗钱条例》考虑有关人士是否继续经营金钱服务的合适人选,在适当情况下撤销其牌照。
 
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3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