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居民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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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居住于黄大仙富山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一八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没有申报拥有一个住宅物业,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昨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五千元及监禁一个月(缓刑十八个月)。
在此个案中,该名公屋居民于二○一八年五月在入息及资产申报表上申报并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最终调查结果显示,该名居民隐瞒了他在申报时段内以联权共有方式拥有一个位于西营盘的住宅物业。他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1)(a)而被房屋署提出检控。
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住户,作为厘定租金以及审核续住公屋资格的基础,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因此,在作出申报前,住户应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然后才填写相关资料。否则,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而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或因忽略提供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触犯第27(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
此外,房屋署亦会向有关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而根据二○一六年十二月通过的修订「富户政策」,若公屋住户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不论其家庭入息或资产水平为何,均须迁离他们现居的公屋单位。
完
2019年1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2时30分
香港时间12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