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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促进残疾人士就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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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范国威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2013年香港残疾人士贫穷情况报告》,在二○一三年,有投身劳工市场的适龄工作残疾人士的失业率为6.7%,显著较同龄组别人口的整体失业率(即3.7%)为高。另一方面,劳工处自二○○五年起推行「就业展才能计划」,为聘用残疾人士的雇主提供工资补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一五至二○一八年每年在「就业展才能计划」下受聘的残疾人士当中,在受聘满12个月后仍在替有关雇主工作的人数及百分比分别为何;

(二)过去三年,有否检讨现时实施的各项促进残疾人士就业的措施(包括「就业展才能计划」、《有能者.聘之约章》、「阳光路上」培训计划)的成效;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有非牟利组织建议政府采取更具吸引力的措施(例如提供税务优惠),以鼓励商界聘用残疾人士,政府会否考虑采纳该建议;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决策局及部门后,现综合答覆如下:

(一)劳工处推行「就业展才能计划」,透过向雇主发放津贴,鼓励雇主聘用残疾求职人士,并为他们提供培训及支援。在二○一五年至二○一八年,「就业展才能计划」录得的就业个案分别有811宗、816宗、802宗及796宗。在二○一五年及二○一六年(注),分别有241宗及230宗个案的残疾雇员的雇用期超过12个月,占该年总数的30%及28%。根据劳工处所得资料,「就业展才能计划」下大部分终止雇佣合约个案涉及残疾雇员自行离职,雇主解雇属小部分。残疾雇员自行离职的原因,主要为未能适应新的工作、欲转换工作环境或觅得更佳的工作。雇主解雇的原因则主要涉及雇员工作表现问题。

(二)劳工处不时检视「就业展才能计划」的实施情况。该处每年会向参与「就业展才能计划」的雇主进行问卷调查,收集他们意见。因应检视计划的结果,劳工处于二○一八年九月推出加强措施,包括雇主每聘用一名有就业困难的残疾求职人士,可获发的最高津贴额增加16,000元至共51,000元;及最长津贴期由八个月延长至九个月,以进一步鼓励雇主聘用有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士,及协助他们适应新的工作。去年社会福利署检讨了「阳光路上」培训计划,于二○一八至一九年度起向参与计划的残疾学员所提供的就业后支援的跟进期由六个月延长至12个月。政府不时检视各项相关计划,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及政府部门采取适当措施,促进残疾人士实习和就业机会。

(三)政府会继续透过提供经济诱因以鼓励雇主聘用残疾人士,并会持续检讨及优化这些措施。有关措施包括:向雇主提供津贴以鼓励雇主聘用残疾人士:雇主每聘用一名有就业困难的残疾求职人士,可获发的最高津贴额为51,000元及最长九个月的津贴期;向聘用残疾雇员的雇主提供津贴以购置辅助仪器及改装工作间:雇主可为每名残疾雇员申请最多20,000元的资助以改装工作间及/或购买辅助仪器,或最多40,000元的资助以购置单一辅助仪器及其必要配件;资助非政府机构成立社会企业:每项业务的最高拨款资助为三百万元。

注:由于有部分在二○一七年就业的个案刚完成12个月的跟进期,劳工处现正整理该些残疾雇员雇佣情况的资料,以编制二○一七年的有关统计数字。另一方面,绝大部分于二○一八年入职的个案,受雇期尚未达12个月,因此未能提供二○一七年及二○一八年残疾雇员雇用期超过12个月的数字。
 
2019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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