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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保障市民的私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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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国钧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环联资讯有限公司(环联)是香港主要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拥有540万名市民的个人资料和信贷纪录。早前,有记者从公开渠道收集到某些公众人物的个人资料,并利用有关资料从环联的网站取得该等人士的信贷纪录,从而揭发该网站有严重的保安漏洞。此事件,加上近期另有多宗商业机构大规模外泄客户个人资料的事件发生,引起公众十分关注商业机构的资讯保安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环联收集市民信贷资料的渠道及范围;
 
(二)鉴于现时市民如表明不同意金融机构向环联提供其个人资料和查阅其信贷纪录,金融机构便不会批准其私人贷款或信用卡申请,政府会否检讨及改善此情况,以期加强保障市民的私隐;
 
(三)有否研究其他司法管辖区如何监管金融机构处理其客户的个人资料和信贷纪录;
 
(四)会否检讨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角色,并考虑将该类机构纳入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管范围;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鉴于在互联网上轻易搜寻到政府官员和议员等公职人员的某些个人资料,政府会否研究如何在不削弱施政透明度的前提下,加强保障该等人士的个人资料免被滥用;及
 
(六)会否研究赋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更大的执法权力,以加强保障市民的私隐?
 
答覆:
 
主席:
 
(一)环联主要从信贷提供者、公众记录及个别人士三种来源收集信贷资料。环联收集信贷资料的范围,受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实务守则》)规范,当中包括(详见该实务守则第3.1条):
 
(i)个人的一般资料(例如姓名、地址、联络资料、出生日期、香港身份证号码或旅行证件号码);
(ii)个人信贷资料(例如信贷申请资料、帐户一般资料、帐户还款资料);及
(iii)公众记录及相关资料(例如追收欠债的法律行动、欠款的裁决,宣布或解除破产的资料)。
 
(二)适当的风险管理对信贷市场的日常运作和长远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对银行来说,当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信用卡、或其他借贷服务时,利用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个人信贷资料来评估信贷申请及进行信贷检讨,是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制度的必要部分。银行在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客户的信贷质素,从而更有效地管理信贷风险,减少坏帐,确保银行体系稳健,亦可令信贷纪录良好的借款人获得较低的借贷成本。
 
(三)虽然世界各地对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监管安排不尽相同,但主要以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政策角度出发。香港的现行安排,即在收集客户的个人资料时,要求银行须采取合理切实可行的步骤,向客户提供有关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在国际上亦是一个相当普遍的安排。
 
(四)环联的事件牵涉一些客户的资料可能被不当取用,是个人资料私隐保障的事件。《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现时已经有清晰的法律条文保障个人资料私隐。在《私隐条例》下,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为香港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提供信贷资料服务时必须遵守《私隐条例》及私隐专员根据该条例下发出的《实务守则》。《实务守则》涵盖资料的收集、准确性、使用、保安,以及查阅及更改资料等各方面要求,包括规定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在日常运作中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个人信贷资料,防止不当取阅。私隐专员负责有关《私隐条例》及《实务守则》的执法及监管工作。
 
  从金融市场规管的角度而言,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没有计划监管信贷资料服务机构。金管局监管银行的目的,是保障存户和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健全。信贷资料服务并不会影响存户及银行体系的安全,因此环联与银行的其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一样,并不需受金管局监管。保障个人资料私隐的监管工作,将会继续由私隐专员负责。金管局则会参照私隐专员正在进行的相关调查的结果,协助私隐专员与银行业界沟通,检视银行业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之间的合约安排是否有可以改善之处。
 
(五)及(六)《私隐条例》的保障适用于所有资料当事人。在公共领域(包括互联网)取得的个人资料,不论资料当事人的身分,同样受《私隐条例》的保障。政府对修订及改善《私隐条例》持开放态度。目前,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已联同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开展检视《私隐条例》相关规定和罚则的工作,以及研究设立强制性资料外泄通报机制等建议。公署正就近期的个人资料外泄事故进行循规调查。政府会密切注视公署的调查,并因应调查结果及公署的建议决定如何改善《私隐条例》以使公署有效加强规管个人资料的保障。
 
2019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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