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二○一九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全文
**********************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十四日)在二○一九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各位司法机构人员、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过去一年,律政司捍卫法治不遗余力,使我们能思虑周详,加强并不断推动我们在工作上应对各种挑战,包括提供公正独立的专业服务;促进政府的良好管治及依法决策和行动;以及确保人人享有平等、公平的机会。
 
《中国宪法》、《基本法》和香港的普通法
 
  香港宪制秩序的一个根本要点有时会被忽略,就是香港宪制是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正如终审法院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第1号)(注一)一案中明言:「香港特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根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设立。人大藉着于一九九○年四月四日公布的《基本法》设立香港特区……」
 
  在若干重要判词中(包括终审法院的判词),亦有提及《中国宪法》。在其中一个案例,非常任法官梅师贤爵士提醒我们,《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国宪法》向其赋予的立法权力制定的成文法则,因此是中国的全国性法律。」(注二)在另一案例中,非常任法官顾安国勋爵在处理是否承认台湾法院命令的问题时,亦曾提述《中国宪法》的序言。(注三)
 
  《中国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这一点无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均毋庸争议。一如其他法律问题,要解释这两项法律的条文和确定其适用范围,必须按适用的法律及在相关背景下作出分析,并尤其顾及《基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期得出法律上正确的答案。
 
  同样毋庸争议的是,在《基本法》第八条保障下,香港保留并持续发展普通法。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指的普通法是香港的普通法。正如非常任法官苗礼治勋爵在China Field Ltd诉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第2号)(注四)一案中精辟地指出:
 
「……本港的法官必须发展香港的普通法,以切合香港的情况。普通法不再是一套划一的法律,而在各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都可有不同的演化,这是广为认同的……[终审法院]将继续尊重和参考英国法院的裁决,但终审法院如认为这些裁决的理据欠妥,或有违原则,或不适合香港的情况,又或终审法院认为香港法律应循不同的路线发展,便会拒绝采纳这些裁决。」
 
  梅师贤爵士在其法庭以外的著作写道:
 
「不同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在法理上的差异主要呈现在法律原则的层面。然而,法律原则之所以各有不同,可能是由于不同司法管辖区对各自的社会实况和环境有不同的司法取向,又或对某些社会价值的司法观感有所不同……」(注五)
 
  紧记这些基本法理概念,就能领略普通法的精妙,即是它能因时制宜,因应当地社会、文化和经济结构发展出适合的法律体系。
 
  案例法是普通法不可或缺的一环,而普通法另一大可取之处在于判案书均会详述理由,包括法律分析和事实裁断。可惜的是,我们看见有些人仅因为裁决的结果不合其心意,便无理地肆意抨击、甚至恶意中伤某些法官。这些言行不能容忍,如证据充分和情况合适,定当采取法律行动应对。
 
  仔细阅读和正确理解法院判案书的内容,往往能消除不必要的误解。为协助公众加深认识和了解重要的法院裁决,律政司为广受传媒或公众关注的重要案件拟备了判案书摘要,并在判案书颁布后不久即上载部门网站供公众阅览。此外,我们亦推出电子版香港法例资料库,让市民免费查阅香港所有法例。我们希望这些措施能方便公众查阅法律,加深他们对法律的认识,从而鼓励他们在充分了解情况下作理性的讨论。
 
设立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
 
  香港得以成为亚太区主要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有赖法治和普通法制度共同打下稳固根基。有报道指,「香港相信可为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覆盖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成熟而独立的法律制度和中立地点,为来自区内复杂政治和法律文化环境的各方解决争议。」(注六)报道亦指,律政司近期「积极主动向外推广香港作为亚洲相关案件的争议解决枢纽」(注七),并推出相应措施。尽管如此,我们不应对现有的竞争优势感到自满。
 
  事实上,我们一直没有忽视来自区内外各司法管辖区的激烈竞争。香港的法律业界和律政司应更加积极主动,协力加强本地和国际法律界的联系,以促进香港输出法律服务,提升香港作为主要法律和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并着力宣扬香港的法治优势。
 
  为了更有效应对挑战,把握「一带一路」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规划所带来的额外机遇,律政司已成立直接隶属律政司司长的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办公室)。
 
  办公室成立后,将有助加强统筹和实施律政司在避免及解决争议范畴中一直推行的多项措施。
 
  办公室将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和国际组织磋商和签订合作或伙伴安排,亦会在香港举办多项重要国际盛事和活动,并支持或鼓励该等盛事和活动在本港举行,以及在海外举办能力建设和推广活动,以提升香港在促成交易和解决争议方面的国际形象。
 
  办公室的目标,是无分界限地为各界人士和各行各业提供平等的机会,利便他们寻求司法公正,从而在区内外推展「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第16项目标。
 
  第16项目标着眼于创建和平与普惠包容的社会以促进可持续发展;让所有人都能寻求司法公正;以及在各层面建立有效、负责任和普惠包容的机构。正如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应纳入国家发展战略,我们应该「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自身国情推动普惠发展,积极构建平等均衡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注八)
 
调解
 
  推广调解一直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在本地方面,西九龙调解中心在去年开幕,为小额钱债审裁处案件及其他合适案件而设的先导调解计划也在去年实施,标志着调解的发展进入新里程。在跨境层面,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框架下的《投资协议》建立的投资争端调解机制在二○一八年十二月开始实施,经双方同意的调解机构和调解员名单亦已公布。
 
  因应国际趋势,加上《安排》下的调解机制已经建立,我们联同世界银行集团辖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和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在二○一八年十月中旬推出亚洲首个投资法及投资争议调解技巧培训课程。我们打算进行更多这类培训,目标是为亚洲区建立投资调解员团队,并把香港发展为国际投资法及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技巧的培训基地。
 
  律政司正积极筹划善用香港过去多年在调解方面积累的优势,藉「一带一路」及大湾区规划所带来的机遇,加强服务本地和国际社会。
 
仲裁
 
  在仲裁方面,《第三者资助仲裁实务守则》已在二○一八年十二月七日发出。实施《仲裁条例》有关条文的生效日期公告亦于同日刊宪。第三者资助仲裁的新机制将于二月一日起实施。
 
法律枢纽
 
  上述法制建设方面的进展与新落成的实体设施相辅相成,这些设施为争议解决及其他法律服务提供最实在的支援。「法律枢纽」所在的前中区政府合署西座及邻近属古迹的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翻新工程进度良好,将分别在今年第一季及二○二○年年中竣工。
 
法律科技
 
  藉科技提供法律服务是另一重要的发展。联合国大会在二○一六年指出,网上争议解决「可协助当事人以简单、快捷、灵活和安全的方式解决争议,而无需亲自出席会议或聆讯」。(注九)最近,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响应号召,现正开展项目,设立以中小微企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
 
  行政长官在《2018年施政报告》中公布,政府支持非政府机构筹建网上「一带一路」仲裁及调解平台,促使香港提供便捷和具成本效益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政府会为这个饶有意义的项目提供开发成本。我们正与持份者紧密合作,共同筹建网上争议解决平台,也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网上争议解决项目中担当牵头角色。
 
法律改革委员会电脑网络罪行研究
 
  新科技为我们带来种种好处,但随之而来的挑战亦不容忽视。法律改革委员会深明科技范畴的发展一日千里,而且可能被不法之徒利用。因此,该委员会最近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电脑网络罪行。
 
与内地提供相互法律协助
 
  我欣然宣布,期待已久的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即将在短期内签订。
 
  在法律界大力和专业的协助下,律政司正着力研究就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协助处理破产和公司债务重组事宜订立法律机制。同时,我们亦积极商讨提升香港作为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其他措施和安排,反应非常正面。
 
法律业界
 
  我自上任以来一直致力与法律界同业建立联系,聆听他们的意见。为此,我与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每季定期会晤,建立沟通途径,彼此坦诚开放地就法律执业者关注的议题交流意见。自最早期的会议后,律政司已着手检讨外判政策,并于去年取得成果,其中重点是为新进法律执业者开拓机会。我们会继续推行各项措施,推广本港享负盛名的优质专业法律服务。
 
结语
 
  去年的工作取得良好进展,全赖律政司同事尽心竭力工作,以及私人法律执业者的积极贡献。我谨向他们致以最衷心的谢意。我很荣幸能带领律政司为巩固法治作出种种努力。香港的法律专业界别实力雄厚、人才济济,律政司作为其中一员,实在与有荣焉。与在座各位一样,我们会坚定不移地以谦恭和专业的态度迎接未来的挑战,盼望日后与大家携手推进这项使命。
 
  谢谢各位。
 
注一:(2011)14 HKCFAR266,第[307]段。
注二:刘港榕等诉入境事务处处长(1999)2 HKCFAR 300,第344页。
注三:Chen Li Hung等诉Ting Lei Miao等(2000)3 HKCFAR 9,第25页。
注四:[2009]5 HKLRD 662,第[78]及[81]段。
注五:梅师贤爵士,"The Common Law",载于Hong Kong's Court of Final Appeal: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in China's Hong Kong,杨艾文、佳日思编(剑桥大学出版社,2014),第338页。
注六:参阅"Does Hong Kong Have What It Takes to Be Asia's Arbitration Hub?"(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www.law.com)。
注七:同上。
注八:参阅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的演讲(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18-11/17/c_1123728402.htm)。
注九: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联合国大会决议(A/RES/71/138)。



2019年1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