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二○一九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演辞(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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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以下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今日(一月十四日)在二○一九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发表的演辞全文(中文译本):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法官、各位尊贵的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我谨代表香港司法机构热烈欢迎各位出席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这个典礼对司法机构来说意义重大,因为我可藉此机会向市民大众阐述关于香港法制的事宜。今年我想谈谈法庭的运作──亦即法官和法庭如何处理案件──以及有关提高法官退休年龄的建议的最新进展。此外,我想略述数目激增的免遣返声请的案件。这类案件大大加重了法庭的工作量,给各级法院造成巨大压力,而且情况将会持续。
过去一年,各级法院均曾审理具争议的案件。我所指的「具争议」的案件,是源自备受争议的政治或社会事件,而有些时候社会大众对这些事件抱有截然不同的看法。这些看法大多数是两极化,没有共同基础的。假如说法庭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左右为难,这个描述严格来说并不准确。正如过往我曾多次指出,法庭的功能或职责不是裁决政治或社会议题(又或是经济议题)。法庭不会偏帮任何一方,亦不会寻找某种中间方案来解决社会关注的政治、社会或经济问题;而实际上,不论何时,法庭处理的只是其席前的纠纷所涉及的法律议题,别无其他。这一点对法官和明白法律的人士而言,固然清晰;然而,对部分社会人士而言,这或许不是那么显而易见。过去一年,在部分前述的具争议的案件──不论民事还是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社会上出现了针对法庭判决的批评,有时甚至是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这些批评部分属恶言攻击(这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亦有诋毁法官政治偏颇。甚至有评论指,法庭的一些决定,包括终审法院的判决,使香港的法治受到损害。
正因如此,我认为应该在此阐述一下法庭的运作。我要再次表明,我并不是说不可以批评法庭和法庭的判决;事实上,恰好相反:我们一直乐意听取具建设性的批评,而且,每人皆享有言论自由。《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就是保障言论自由。然而,关键在于批评要来得有效、有建设性,就必须有理可据,而非基于误解或错误的信息。
因此,让大众知道法庭如何运作和处理案件乃是重要的。这点适用于所有案件,而非只限于具争议性的案件。就此,我需要提出几个重点,这些重点正正体现了香港法律制度的特质。
1. 首先,是司法独立的概念。法官在履行其宪制职责时,独立于一切外界的干涉,不论是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甚或任何人。
2. 这个概念反映在我刚才提到的《基本法》里。《基本法》(如其序言明文指出)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基本法》第二条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十九条重申这点,述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八十五条清楚说明香港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3. 法官的独立性亦反映于司法誓言。司法誓言是每位法官作出的庄严和真诚的承诺;法官宣誓拥护《基本法》,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并主持正义。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每位法官均须作出司法誓言。
4. 司法独立的必要性不证自明。当某一方寻求针对他人而行使其个人权利时,特别是涉及行政部门时,要法庭偏袒任何一方是绝不可能的。法庭裁决法律纠纷时,公义的天秤不会倾斜,不会偏帮或针对任何一方。
这或许从另一角度强调了我拟阐述的第二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香港象征公义的雕像(即立于终审法院大楼楼顶的泰美斯女神),不但不偏歪地手持着代表公义的天秤,更是蒙上双眼的。法庭就席前的纠纷作出判决时,不会有预设立场而偏帮或针对任何一方。《基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一条订明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享有刚才所述的同等权利和自由,包括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人人有权依法享有平等的对待,任何人都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公平和公义的精要所在。保证人人平等的条文,不仅存在于《基本法》;《香港人权法案》(载于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一条亦提及享受权利不分区别。第十条订明「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属平等」。《香港人权法案》是以成文法规的形式展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订明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必须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大会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通过的国际条约,有172个缔约方。
第三,法庭裁决案件时,只会考虑相关的法律争议点;换言之,在法庭席前处理的任何法律纠纷,其结果皆取决于法律本身。即使案件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会带来影响,法庭亦只会考虑法律问题。这是刚才所提述的三条《基本法》条文中有关行使司法权所指的含义。司法誓言亦要求法官「尽忠职守,奉公守法」,为香港服务。
法庭按照案情依据法律判案,这代表没有其他考虑因素可影响案件的结果,包括我之前提及的政治、社会或经济因素。终审法院在约一年前颁发的一份判案书中,对这方面作出了最清楚不过的说明(注):
「本院认为有必要在本判案书开首便述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庭的角色或职能并非参与这场或任何其他政治辩论。事实上,法庭的职责是藉独立审判,施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并依法就任何案件所提出的法律争议作出裁断。法庭对任何一宗案件作出判决时,只会将适用的法律原则应用于相关事实,从而恰当地判决案件,并在判案书说明理由,这是本院在处理此等上诉案件时唯一的职责。」
第四,欠缺妥善上诉机制的法律系统,称不上是完备的。在香港,我们实行两级上诉制。裁判法院的案件会先上诉至原讼法庭,及后可再上诉至终审法院;区域法院的案件则先上诉至上诉法庭,继而可再上诉至终审法院。至于原讼法庭的案件,会先上诉至上诉法庭,其后可再上诉至终审法院。整个法院架构的最高级别是(根据《基本法》第八十二条)获授予「终审权」的终审法院。
香港法制的第五项重要特质是具透明度,我在去年的演辞亦曾谈及这点。法院的工作具透明度,方能获取社会对法制的信心。与此相关的有以下各项:
1. 所有级别法院的聆讯均开放予公众旁听,只有少数特别情况,例如涉及儿童事宜的案件,才须进行闭门聆讯。法庭程序公开进行,适用于包括前述的具争议案件,而该等案件均受到传媒的广泛报道。
2. 法庭于书面判决列出判决的理由,且是公开予公众查阅。法庭的判案书详述达至案件结论所涉的分析和步骤。每当公众人士质疑:「法庭为何会有如此裁决?」他们都可以从书面判决得到即时及详尽的答案;根本无需揣测或猜度法庭作出判决的背后考虑,更不应妄称法官可能考虑了与法律无关的因素(例如政治因素)。当然,任何人均有权选择不阅读法庭的判案书,但如要对法庭判决作出有意义和有理可据的评论,便应当首先了解法庭的判决理由。
3. 我们法院的书面判决,不论纸本或电子版,公众均可随时查阅。除特殊情况外,判案书会上载至司法机构网站。
我已论述过香港法制的五个重要层面,此举的目的是提供所需背景,让大家能够在这个基础上,对法庭的工作,特别是对法庭就社会大众甚为关注的问题所作的裁决,适当地予以审视和评论。我们生活在复杂的社会、复杂的世界;人们时常以批判的角度质疑那些影响他们的决定正确与否。这些决定有时未必容易理解。当不同人士提出合理但南辕北辙的观点时,在正确的背景和基础上了解事情更显得必要。
我必须强调,社会大众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必不可少,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大众须明白司法机构的运作跟社会息息相关,更重要的,是要展现法治在香港是如何运作。对香港而言,也许没有多少事情比法治更为重要,而我们必须致力维护这个我们社会的要素。正如我八年前上任之始申明,这是我作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使命。
司法机构正准备迎来新一年的挑战,确保法官质素保持在至高水平至为重要。我过去与内地、英国、澳洲、新西兰、加拿大、新加坡和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官交流所得的深刻印象,是我们的司法机构备受尊重。虽然如此,维持至高专业水平是妥善执行司法工作的关键。刚才我提到希望社会对我们的法律制度有信心。这份信心在香港以外亦同样体现出来,从我们法庭所处理的案件量便可见一斑。与世界其他司法管辖区相比,香港法官的工作量属繁重,而所处理的案件亦极其复杂。很多人选择在香港法庭进行诉讼,正是因为他们对我们的法律制度有信心。
刚才所说的表明了香港司法机构拥有最优秀的法官的重要性。过往我曾详细阐述,我们为吸引最佳的人选加入司法机构而推行的各项措施。其中,提高各级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龄,是吸引兼备司法和专业才能(有关准则载于《基本法》第九十二条)的杰出人才的方法之一。正如我去年所述,相比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香港的法官退休年龄确实过低,未能配合实际情况。可以相当肯定,提高退休年龄对招聘法官以及挽留经验丰富的法官,均会大有帮助。
提高退休年龄的建议获得政府、立法会议员和两个法律专业团体的广泛支持。这实在值得欢迎,而我亦对此心存感激。当然,修订相关法例是必须的,而草拟工作亦已进入最后阶段。我衷心希望一切所需的法例可于年中获得通过并正式生效。这既合乎公众利益,亦对社会有莫大的裨益。
今天我想谈及的最后一项事宜,是早前提及的繁重案件量。特别是近年,有大批人士涌入香港,提出免遣返声请,亦即一般所称的酷刑声请。《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一般称为《禁止酷刑公约》)适用于香港。如有任何人声称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在另一地方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或有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迫害等风险,《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方便不得将该人遣返回该地。近年,政府须处理数量非常庞大的这类免遣返声请。处理这类声请通常涉及以下程序:入境事务处在处理申请后,申请人假如不满有关结果,可向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提出行政上诉。一旦上诉被委员会驳回,申请人通常会向原讼法庭申请司法覆核许可,以寻求济助。假如申请被拒绝,便会上诉至上诉法庭,继而上诉至终审法院。
庞大的案件量使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承受沉重压力。终审法院同样亦感受到压力。各级法院审理每一宗案件都经过深思细虑;故此,延误有时在所难免。增拨资源固然需要,但单靠增拨资源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举例说,我们需要更多法官入职,但这不单纯是涉及财政资源。再者,调配人手和资源处理免遣返声请,无疑会对其他案件和其他司法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司法机构将会与律政司磋商,探讨对法例作出适度的修订的可行性,从而更有效率地处理此等酷刑声请。我们当然会谘询相关持份者,希望届时大家继续给予支持。
为本年度的演辞作结之时,我谨此向社会大众保证,各级法院的所有法官均致力奉行我刚才阐述的各项理念。每位法官都锐意坚守法治,服务社会。为社会服务是司法誓言中的一项基本要素,每位法官均恪守这庄严的承诺。
我谨此祝愿各位和家人于二○一九年及猪年诸事顺遂、喜乐满怀。
注:律政司司长诉黄之锋(2018)21 HKCFAR 35,第5段。
完
2019年1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