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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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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一月十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必须如实申报入息及资产。

  一名公屋居民,在二○一八年四月的申报周期作出申报时,没有申报拥有一个香港住宅物业,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于一月八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处罚款四万元。
  
  在此个案中,该名公屋居民在上述申报周期的申报表上,申报拥有一个商铺的四成业权。最终调查结果显示,该名居民隐瞒了她在申报时段内亦拥有一个香港住宅物业。她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1)(a)条而被房屋署提出检控。

  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住户,有关申报表是厘定租金及审核续住公屋资格的基础,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因此,在作出申报前,住户应仔细阅读有关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然后才填写相关资料。否则,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而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或因忽略提供有关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触犯第27(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
 
  此外,房屋署亦会向有关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而根据二○一六年十二月通过的修订「富户政策」,若公屋住户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不论其家庭入息或资产水平为何,均须迁离他们现居的公屋单位。
 
2019年1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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