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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二○二二年行政长官和二○二○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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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九日)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的答覆:
 
问题:

  中共中央总书记于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出的报告中指出,要在香港特区有序推进民主。此外,《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及六十八条订明,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至行政长官及全部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双普选)的目标。政府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就二○一七年行政长官和二○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启动公众谘询,当时距离第六届立法会换届选举有33个月。鉴于现时距离第七届立法会换届选举只有20个月,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重新考虑尽快就二○二二年行政长官和二○二○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展开公众谘询,以及为此启动「五步曲」;若会,有否评估有否足够时间进行有关工作;若不会考虑,有否评估此举会否违反上述讲话的精神,以及《基本法》订明香港特区最终达致双普选的目标;及

(二)行政长官于上月十七日在北京述职期间,有否与中央领导人讨论香港特区的政制改革事宜;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四年四月六日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解释》),如需对《基本法》附件有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规定作出修改,需经过「五步曲」程序,即由行政长官就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作出是否进行修改的决定;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议案并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自特区成立以来,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一直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向普选的最终目标发展。行政长官由第一届经400 人组成的推选委员会,发展成现时由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提名及选举产生;而立法会方面,立法会议员人数由第一届的60人增至现时的70人,当中经地方选区直选产生的议席数目由一九九八年的20席,逐渐增加至现时的35席,而在二○一二年新增的五个功能界别议席,更由过往在传统功能界别没有投票权的超过320万名选民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

  就涂谨申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由「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是《基本法》订下的最终目标。为实现普选的目标,上届特区政府在经过前后两轮共七个月广泛、有序的公众谘询后,提出了一套合宪、合法、合情、合理的行政长官普选方案,并于二○一五年六月二日向立法会提出修改《基本法》附件一有关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的议案。可惜,该议案最终在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并未得到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而遭到否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二○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决定》),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未能经法定程序获得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因此,二○一七年第五届行政长官选举沿用二○一二年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的办法,即继续由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选出。

  根据《解释》第二款,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的办法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需要立法会全体议员、行政长官,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方面就有关议题达成共识,方可成功落实。特区政府绝对明白市民对普选的诉求,惟上届政府用了20个月的时间,仍遗憾地未能落实「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贸然展开政改相关的讨论,会激发社会矛盾,甚至可能引发部分人士作出激烈行为,影响香港的经济社会发展。特区政府不能贸然行事,必需审时度势,凝聚共识,尽最大努力营造有利推动政改的社会氛围。

  就立法会产生办法方面,《决定》亦规定「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立法会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由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解释》,就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换言之,我们需要先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才能够由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及其领导的特区政府处理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考虑到任何对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重大修改,容易引起巨大争议,因此特区政府不会就二○二○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提出重大修改。然而,为更新选举相关法例和落实一些改善选举安排的建议,特区政府将会一如既往,在本地法例层面提出所需的法例修订建议,并会就有关建议谘询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二)行政长官述职期间与中央领导人讨论的详细内容,一般而言不会公开。

  多谢主席。
 
2019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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