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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适用于资助学校及幼稚园的行政手册及相关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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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建源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杨润雄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教育局为资助学校颁布的《学校行政手册》及为参与免费优质幼稚园教育计划的幼稚园制订的《幼稚园行政手册》,以及相关规例,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法庭颁布的判决书有否引用《学校行政手册》的内容;若有,列出有关案件的编号;
 
(二)过去五年,教育局有否接获有关学校违反《学校行政手册》规定的举报或经调查后发现这类违规情况;若有,跟进行动的详情和成效为何,以及有否任何学校当局不理会有关跟进行动;若有,教育局如何处理该情况;
 
(三)鉴于有业界人士反映,《幼稚园行政手册》第‍5.5段有关处理员工投诉的指引空泛,例如没有提供具体的处理员工投诉方法,教育局会否制订更具体的指引(包括建议程序);
 
(四)有否评估该两份手册中,指明须遵守相关规例的部分以外的章节是否具法律约束力;若有评估而结果为是,详情为何,以及该两份手册的法律约束力是否相同;若不相同,差异为何;
 
(五)鉴于《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A)第76(2)(a)条订明解雇编制内的教员须获校董批准的规定,而《资助学校资助则例汇编》第‍六‍章详载资助学校解雇教员及其教员终止服务的条件和程序,但这些条文不适用于参与免费优质幼稚园教育计划的幼稚园,教育局会否为该类幼稚园制订相关条文;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六)过去十年,教育局每次修订《学校行政手册》前有否谘询业界人士意见;若有,谘询的渠道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以及日后修订该两份手册时会否谘询业内人士;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所有学校(包括中、小学及幼稚园)均须遵守《教育条例》、《教育规例》、其他法例,以及教育局发出的通告和指引。
 
  在资助中、小学方面,政府现有多项措施配合学校实施校本管理,当中包括更灵活拨款安排、精简行政程序,并在人事管理、财务及课程等事宜上,下放更多权责给学校,让学校能更靈活地管理校务、运用资源和计划学校的发展,从而制订更切合学生及学校需要的校本政策,发展学校特色及提升学习成果。《学校行政手册》按范畴辑录了相关的《教育条例》、《教育规例》、其他法例、教育局的规定及指引,供资助学校参考及遵循,以支援学校发挥校本精神,就学校行政及管理的主要范畴,制定校本政策及相关程序,以确保日常运作畅顺。
 
  在幼稚园方面,政府由2017/18学年开始推行新的幼稚园教育计划(「计划」),并就「计划」的执行详情发出一系列通告和指引,举办简介会及将相关资料上载教育局网页。同时,幼稚园需要遵守《学前机构办学手册》、《幼稚园教育课程指引》以及教育局发出的指示及通告。为方便幼稚园参考,教育局将有关资料整合,说明一些基本原则,并列出详细的操作程序,连同一些现有做法,编订成《幼稚园行政手册》。由于资助学校与参加「计划」的幼稚园在性质、运作方式和政府资助的模式不同,不宜将两份手册直接比较。
 
  就叶建源议员提出关于《学校行政手册》及《幼稚园行政手册》的问题,谨覆如下:
 
(一)本局并没有就法庭判案书中有否引用《学校行政手册》作统计,因此未能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本局进行投诉调查或财务核数等不同工作时,曾发现个别学校未有按相关规定行事,例如未有依据既定要求进行采购程序。就此,本局会向学校了解详情,并提供适切的指导和意见,包括按实际情况,要求校方作出纠正或制订跟进改善计划。学校一般会按本局的提示作出适当修正,并检视其校本机制,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如经商讨后学校未有作出改善,亦没有合理辩解,本局会按个别情况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发出劝喻信或警告信,以及与法团校董会和办学团体商讨跟进措施,确保学校依循《教育条例》、《教育规例》、《资助则例》、相关法例,以及教育局发出的规定及指引行事。
 
(三)参加「计划」的幼稚园虽然接受政府资助,但规管及运作与资助学校不同,而个别幼稚园在办学规模及管理架构上亦可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处理员工投诉方面,教育局提出基本的原则,留有必须的空间和弹性,让幼稚园因应本身的情况作校本安排。我们会持续收集持份者的意见,探讨提供更具体指引的可行性。
 
(四)《学校行政手册》及《幼稚园行政手册》本身并非法例条文。正如上文所述,《学校行政手册》及《幼稚园行政手册》分别整合了资助学校及参加「计划」的幼稚园在日常运作上的规定和指引,方便学校参考及遵循。我们亦在这两份行政手册中提醒学校须遵守有关法例,包括《教育条例》、《教育规例》、《雇佣条例》等,而学校须受有关法例约束。至于纯属「计划」的要求,则适用于参加「计划」的幼稚园。幼稚园如不参加「计划」,便不受此等要求约束。
 
(五)幼稚园无论参加「计划」与否,一如其他学校,必须遵守《雇佣条例》、《教育条例》及《教育规例》的规定。例如,根据《教育规例》第76条,学校聘用为期不少于六个月的教员,须由学校的多数校董批准;解雇雇用期不少于六个月的教员,须在校董会的会议上由学校的多数校董批准。由于参加「计划」的幼稚园不是资助学校,运作和资助模式与资助学校有别,用于资助学校的条件和程序,不会直接套用于参加「计划」的幼稚园。
 
(六)《学校行政手册》及《幼稚园行政手册》所辑录的规定及指引,一般都与教育局不同的政策有关。一向以来,教育局在制订或修订重要政策时,都会按有关政策的性质、涵盖范围等谘询相关的持份者,而谘询工作一般是透过与持份者会面进行,或透过书面收集意见。
 
2019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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