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十八题:游乐船只
***********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周浩鼎议员的提问及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现时有不少游乐船只的船东在出租该等船只予顾客时,同时向他们提供水上电单车或充气式香蕉船等水上游乐设施。根据现行法例,水上电单车须领有相关牌照,但香蕉船等充气式非机动船只则无须领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规定在发生涉及水上电单车或香蕉船的意外后,提供该等设施的船东须主动及尽快向海事处通报;如有,详情(包括通报机制和违规罚则)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游乐船只的船东如有意使用其船只拖曳香蕉船等充气式船只,须以书面申请并获海事处批准,船东不遵从此规定的罚则为何;及

(三)过去五年,每年海事处就涉及水上电单车或香蕉船的违例情况,对有关人士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周浩鼎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现行的《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条例》)并无规定包括香蕉船在内的吹气式非机动船只须领有本地船只运作牌照。但《条例》第57条规定,当任何本地船只(包括水上电单车和拖曳香蕉船的游乐船只)在香港水域内发生海上事故时,船东或船只负责人须于意外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向海事处提交意外详情,例如涉事船只及船长的基本资料、事故类型(撞船、触碰、搁浅或机械损坏等)、事发地点、时间及经过、涉及事故的船只数量及伤亡人数等。如船东或船只负责人违反提交意外详情的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10,000元。

(二)如第IV类别船只(即游乐船只)的船长在未获海事处处长允许而使用其船只用作拖曳香蕉船等充气式船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5,000元。

(三)在二○一二至二○一七年间,海事处检控了14宗第IV类别船只的船东或船只负责人没有在海上事故发生后向海事处提交意外详情,当中并没有涉及水上电单车或香蕉船。另外,海事处在该五年期间亦检控了五宗游乐船只非法用于拖曳用途。
 
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7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