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就二○一九乡郊一般选举回应传媒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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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传媒就二○一九乡郊一般选举事宜的查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二日)作以下回覆:

  《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区政府一直尊重及维护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上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此同时,特区政府有责任执行和维护《基本法》,以及确保所有选举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关选举法律下进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及法律地位十分清晰。《基本法》第一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条则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条规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即香港依据「一国两制」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政策)相抵触。

  「自决」或主张香港独立可以作为选项均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下的宪制及法律地位,亦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特区政府知悉,二○一九乡郊一般选举的选举主任已就候选人的提名作出决定。特区政府支持选举主任依法就候选人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决定。选举主任根据相关选举法律有责任和权力作出该些决定。

  就一名候选人因不符合《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24条的规定而被选举主任决定其提名为无效,特区政府认同及支持选举主任的决定。

  选举主任的决定旨在令是次乡郊选举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适用法律下公开、诚实、公平地进行,与部分社会人士指称的政治审查、限制言论自由或剥夺参选权无关。



2018年12月2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9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