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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修正案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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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33(5)、34(3)和34(5)、37、60、64(5)、85(6)、85、86(22)及92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刚读出的条文。我们提出的修正案大多属技术性质,旨在令《条例草案》能够更清晰地述明条文的涵义,和令中英文版本更为一致。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以下我简介修正案主要的内容。

  首先,第33(5)条的修正案在拟议的《公司条例》第359(5)(a)条中,「受规管活动」的字眼后加上「的业务」,令《条例草案》的中英文版本更为一致。而草案第34(3)、34(5)和37条的修正案则旨在修正文书上的偏差。草案第60条的修正案将「通知文本」改为「通知」,以删除《公司条例》的中英文版本不一致的地方。

  此外,经考虑立法会助理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后,草案第64(5)条的修正案在拟议的《公司条例》第619(4)(b)(i)条中删除提及153C(3)条,以反映该条文并不在适用范围之内。而草案第85(6)条和第85条的修正案分别在拟议的《公司条例》附表1第2(1)条和第4条作出修订,以令条文更清晰;草案第86(22)条的修正案则旨在修正文书偏差。

  最后,草案第92条的修正案在拟议的《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622章,附属法例B)第4A条中,就公司展示中文及英文注册名称的规定作出修订;因应立法会助理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删除「有限」二字,以厘清拟议的第4A条是适用于所有公司,不限于有限公司。

  主席,我们在拟备修正案期间,已考虑法案委员会委员和法律顾问的意见。法案委员会对所有修正案并无异议。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委员支持各项修正案。
 
2018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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