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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向非法社团及其成员提供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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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区诺轩议员的提问及署理政务司司长黄锦星的答覆:
 
问题:
 
  根据《社团条例》第8条,保安局局长获社团事务主任作出建‍议‍后,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禁止任何社团在香港运作或‍继‍续运作(下称被禁社团)。被禁社团及其干事或成员,可就该‍命‍令的作出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亦可就上诉结果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社团条例》第20(1)条订明,任何人向非法社团给予援助,即属犯罪,政府有否评估法律执业者向‍被‍禁‍社团或其干事或成员,就其提出的上诉或司‍法‍覆‍核提供法律服务,会否触犯该条文;如有评估而‍结果为会,有否评估该条文是否与《基本法》第35‍条有冲突,而第35条订明香港居民享‍有‍法‍律谘询、选择律师在法庭上为其代理等权利;及

(二)法律援助署接获就被禁社团的司法覆核案件而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时,会否考虑「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以外的因素;有否评估法律援助署署长就该类案件批出法律援助会否触犯《社团条例》第20(1)条?
 
答覆:
 
主席:
 
  保安局局长于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根据《社团条例》第8(2)条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党在香港运作或继续运作。有关决定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作出。有关社团于十月二十四日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由于上诉的程序正在进行,特区政府不会就此个案作进一步评论。我接下来会就一般性问题作出回应,而有关的答覆也不应被视为对个别个案的回应。
 
  就议员的各项问题,我的综合回覆如下。
 
(一)《社团条例》第20(1)条订明,「任何人如属非法社团的成员,或以非法社团成员身分行事,或参加非法社团的集会,或向非法社团付款或给予援助,或为非法社团的目的而付款或给予援助,即属犯罪」。
 
  议员的问题牵涉如果律师就法定的上诉程序或司法覆核向非法社团提供法律服务,会否被视作为非法社团的目的而给予援助,从而触犯《社团条例》。
 
  《基本法》第35条订明,「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谘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香港人权法案》第10条也订明,「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属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权利义务涉讼须予判定时,应有权受独立无私之法定管辖法庭公正公开审问」。
 
  当一个社团被保安局局长根据《社团条例》第8条作出的命令成为非法社团,可根据同一条例的第8(7)条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第8(7)条提供的是一个法定的上诉途径。另外,有关社团亦有权利寻求司法覆核。有关社团在上诉或司法覆核的过程中寻求法律意见或法律代表,原则上与《社团条例》第20(1)条所订明的并无冲突。
 
  再者,《基本法》第63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的检控人员一直恪守《基本法》的宪制责任,以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方式处理所有检控工作。若然有人涉嫌干犯刑事罪行,包括《社团条例》下的刑事罪行,执法机关会对案件展开调查及将所得的证据和资料送交律政司。律政司会按已发生的行为和案情、根据适用的法例、《检控守则》和证据,考虑是否提出刑事检控。检控人员在决定应否提出检控时,必须依据《检控守则》的指引行事。基本原则是,除非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纳的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并且符合公众利益,否则不应展开或继续进行检控。律政司在行使其职责的过程中,也会确保香港居民享有《基本法》下所保障的各项权利。
 
  至于个别情况是否触犯法例,由于每宗个案牵涉情况不同,我们不能一概而论。
 
(二)法律援助(法援)的政策目标,是确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法援条例》)(第91章)订明的条件,并具备合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士,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任何人不论居住地或国籍,如欲获得法援,必须同时通过《法援条例》规定的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
 
  现时,凡本身财务资源不超过307,130元的人士,在经济上均符合资格根据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普通计划)申请法援。普通计划适用于在裁判法院的交付审判程序、区域法院或以上级别法院进行的民事和刑事法律程序。财务资源超逾普通计划的法定限额,但低于1,535,650元的人士可根据以自负盈亏方式营运的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申请法援。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在进行案情审查时,会考虑案件的背景、现有证据和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原则,以决定应否批出法援。法援署在评估案情时,必须研究该案件是否有合理理据或所涉及的法律观点足以让法援署信纳宜于批给法援,然后才发出法援证书。法援署处理涉及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请而采用的案情审查准则,与处理其他民事法援申请所采用的准则相同,即根据《法援条例》第10(3)条,法援只会批予那些能够证明本身案件有合理理由进行司法覆核法律程序的申请人。
 
  根据《法援条例》第26条,倘法援申请被拒,申请人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至于议员问及有否评估法律援助署署长就被禁社团的司法覆核案件而提出的申请批出法援会否触犯《社团条例》第20(1)条,我们不会回应假设性问题。
 
  多谢主席。
 
2018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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