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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研究制订让同志缔结伴侣关系的政策」议员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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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志全议员动议的「研究制订让同志缔结伴侣关系的政策」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代主席:

  今日我感谢议员就此议案发表很多不同意见,亦细心聆听27位议员所提出的意见,可以看到议员除了环绕今日陈志全议员提出的议案题目提出意见外,亦提出了很多其他方面的问题。

  归纳起来,从今日的讨论中可看到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有关就同性婚姻立法的问题;第二,透过民事结合的制度,让同性伴侣可以享有在婚姻制度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第三方面,关于性小众人士所遇到的歧视问题,希望可以就反歧视立法进行谘询。可以看到议员的发言是环绕刚才所提的三个层面,大家提出很多不同意见,有赞成的,亦有反对的。我留意到有议员觉得从一个争取平等权利的角度,应推动有关这方面的工作,包括立法工作;亦有议员关注性小众人士在实际生活上可能面对的各种困难、所遇到的问题,或在消除歧视、促进平等机会时,需要透过立法才能处理的问题。同时,我留意到有发言的议员担心,这议案所提出制订的政策,或再立法时,或会为同性婚姻打开缺口,亦担心立法对社会的价值观和伦理等各方面带来影响,以及立法后实际所衍生的问题,包括逆向歧视、领养和教育等方面的问题。议员在不同角度、不同取态上表达的意见,均有助我们就此议题进行讨论。

  代主席,特区政府致力消除对不同性倾向人士的歧视,一直透过不同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各阶层提倡反歧视的价值观念。消除歧视需要社会大众共同努力,过程中各方持份者需要互相理解、尊重和包容,以务实的态度促进同性伴侣的平等机会。在刚才的发言中,反对原议案的议员均提到香港现行的婚姻制度是以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作为基础,有关婚姻制度受香港法律保护,并应予以尊重。事实上,婚姻是组织家庭的基础,婚姻后双方皆共同承担着建立家庭的责任,包括照顾伴侣、生育、教育和抚养下一代等。重视家庭是政府的核心价值之一,我们一直都支援和巩固家庭,以促进家庭成员的福祉为重。

  根据现时《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直系家庭成员是指因血缘、婚姻、领养或姻亲构成关系的人。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缔结的婚姻是指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在法律上并不承认「同性婚姻」、民事结合关系或任何同性关系。刚才有议员,包括叶刘淑仪议员,提到现时《婚姻条例》的历史背景,当中提及基督教或大公教会所说的婚姻制度的观念和源起。纵然如此,我亦看见在现今世界,确实在很多不同地方有这种缘起、背景、观念和制度,他们透过社会上相关的法例去实践,当中并不局限于本身宗教背景很强的地方。正如刚才几位议员,包括梁美芬议员、涂谨申议员、郑松泰议员、郑泳舜议员等,均提到此议案牵涉到社会主流价值观,牵涉婚姻制度本身,亦会牵动到整个社会制度。因此,涉及这些课题,任何改变将会对社会带来重大和深远影响,亦无可避免地对现行婚姻和家庭制度带来冲击。因此除非社会上就处理此议题的方向达致明确共识,否则我们不能亦不应轻易作出制度上的改变。

  香港是自由、开放和多元的社会,我们对于不同意见、立场和个人喜好皆尊重和包容。我们理解虽然社会对同性恋这个议题的态度已比以前较为开放,但是否已达到可以接纳同性伴侣缔结法律承认的伴侣关系的程度,社会上明显是存在分歧的。就议员今日所提出的意见,可看到这个分歧。我们需要顾及香港社会一般人对家庭或婚姻的观点都是建基于我们的历史、传统、文化、根本价值观和信念,部分人亦对婚姻制度的改变、对社会制度和社会资源分配所带来的冲击存在忧虑。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做法套用在香港身上。事实上,目前在世界上承认民事结合的地区亦只有大约30个,当中亚洲有中国台湾部分地区和日本部分地区。

  就今日的原议案和修正议案所触及关于「部分权利」的观点,政府的立场是,缔结婚姻的基本权利是建立于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基础上。在不影响这基本原则下,正如我在开场发言指出,有意见认为政府可以通过政策的改动或提供资源等支援性小众面对的实际困难,事实上政府当局在可行的情况下一直尽量在个别范畴作出有关安排:例如受暴力影响的同性同居人士可根据《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免受其同居伴侣的骚扰;在领取骨灰方面,根据《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当中「订明申索人」的定义亦包括「相关人士」,即是在紧接该死者逝世的日期前,与该死者在同一住户内生活;及在该日期前,与该死者在同一住户内已生活最少两年。同性朋友假若符合以上定义的身分可以提出申索,要求交还骨灰,而有关身分并不需要申索人与死者有任何血缘或婚姻关系等;领取已故伴侣遗体方面,医管局辖下医院的病房医护人员会请离世者的亲近人士,例如配偶、家庭成员、朋友和照顾者等,领取离世者的遗体,公立医院会为离世者的亲近人士提供适切的协助,以助他们处理有关领取遗体的事宜。至于同性伴侣作为医疗接受人的代决人方面,根据《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条例》,如医护接受者年满16岁而无能力给予参与同意,则有关申请须由该接受者的代决人提出。条例亦指出,如医护接受者年满16岁,代决人亦包括其家人或与其同住的人士,而该家人或人士在有关时间是陪伴该接受者。至于遗体器官捐赠事宜,根据有关条例,有意死后捐赠器官的市民,除了在中央器官捐赠登记名册登记捐赠意愿外,应该告知家人捐赠器官的意愿,因为即使登记了捐赠器官,公立医院也会征询亲近人士(例如亲属或照顾者),并会尊重他们的最终意愿,在取得亲近人士捐赠共识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捐赠手术。而在生人士器官捐赠方面,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其目的是禁止将拟作移植用途的人体器官作商业交易,并限制在生人士之间的人体器官移植和进口人体器官的移植。故此,有关决定必须由本人作出。

  代主席,特区政府会继续透过不同的措施推动消除社会对不同性倾向人士的歧视,当中包括:
 
  • 加强宣传和公众教育,不遗余力推广共融、互相尊重、不歧视的文化及价值观,包括在公共交通网络、各类政府处所、互联网及其他媒体播放宣传短片。政府亦已增拨资源予平等机会(性倾向)资助计划,资助相关的社区活动,促进不同性倾向人士或跨性别人士享有平等机会,或为性小众提供支援服务;
 
  • 在支援性小众服务方面,资助由东华三院营运的二十四小时支援性小众电话热线「同‧一线」,为性小众及其家人提供即时的支援、辅导和转介服务,协助他们纾解生活面对的困难及压力。热线自本年一月成立以来,已为超过1,600名求助人士提供服务,并为不同类型的性小众定期举办支援小组和兴趣班;
 
  • 为鼓励雇主为不同性倾向人士提供平等机会,我们亦一直积极呼吁向雇主推介采纳《消除性倾向歧视雇佣实务守则》。现时承诺采纳《守则》的机构超过300间,雇用人员总数超过50万人;
 
  • 着手编制培训资源提高特定范畴专业人员,包括医护人员、人力资源专业人员、社工和教师,对性小众的了解和敏感度。今年稍后,我们将推出针对医护人员的培训资源;及
 
  • 正制定涵盖不同范围的不歧视性小众约章,让服务提供者自愿采纳,增加对性小众的接纳。

  至于有议员提出政府应尽快就性倾向歧视立法展开谘询,正如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指出:「我们目前正研究其他地方以立法及行政措施推行反歧视措施的经验,工作预计可于明年上半年内完成。研究结果会提供更多资料,有助对社会就应否立法保障不同性倾向及跨性别人士免受歧视这个课题作深入、理性的讨论。」

  我们认为从社会整体以至不同性倾向人士的利益着眼,最重要是透过合适的措施保障不同性倾向人士的平等机会,促进消除性倾向歧视。如果我们在社会仍然存有重大分歧的情况下,便着手研究制订同性伴侣缔结法律承认的伴侣关系的政策,将无可避免地在社会上造成争议,反而会对保障不同性倾向人士平等机会的工作造成反效果。特区政府会继续与议员们和持份者就这个复杂、具争议及对社会制度和主流价值观造成重大影响的议题保持沟通。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8年11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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