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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动议拟议决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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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张建宗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开场发言: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上,以我名义提出的第一项议案,以调整法律援助(法援)申请人的财务资格限额。我将于稍后动议印载于议程上,以我名义提出的第二项议案,以扩大法律援助辅助计划(辅助计划)的涵盖范围。
 
(一)基于财务资格限额年度检讨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7(a)条提出的拟议决议案
 
  法援服务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法援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法援条例)(第91章)规定以及具备合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任何人士如欲获得法援,必须同时通过法援条例规定的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
 
  目前,根据法援条例第5条,任何人士若其可动用财务资源不超过302,000元,便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普通计划)的财务资格,此限额亦适用于刑事法援。条例第5A条则订明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为1,509,980元。
 
检讨财务资格限额
 
  根据政府在一九九九年九月向立法会汇报,政府会每年检讨有关限额,以计及一般物价变动情况,并在两年一度的检讨时,考虑律师私人接办案件的讼费变动和其他相关因素。
 
  上次财务资格限额的调整于二○一八年二月实施,反映了在二○一四年七月至二○一六年七月期间丙类消费物价指数上升百分之四的变动。在今次的检讨,我们建议将普通计划和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分别上调百分之一点七,以反映丙类消费物价指数在二○一六年七月至二○一七年七月期间录得的累积变动。
 
  这项议案建议将普通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由$302,000调高至307,130元,以及将辅助计划的限额由1,509,980元调高至1,535,650元。
 
  我们已就是次检讨结果,知会法律援助服务局(法援局)、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以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对财政的影响
 
  是次调整财务资格限额的建议,估计涉及法律援助署(法援署)每年约65万元的额外经常开支。有关落实建议所涉及的额外开支和工作,将由署方的现有资源承担。
 
  如立法会通过决议案,经调整的财务资格限额将于刊宪后生效。我谨请各位议员支持这项上调财务资格限额的议案。
 
(二)基于辅助计划的检讨根据法援条例第7(b)条提出的拟议决议案
 
扩大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涵盖范围
 
  主席,接着下来我会就扩大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涵盖范围发言。政府分别于二○一七年四月和二○一八年四月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汇报了法援局就辅助计划完成的检讨的建议和拟议的法例修订。得到事务委员会的支持,我稍后提出的议案建议修订法援条例,扩大辅助计划的范围,以涵盖某几类涉及金融中介人和关于衍生工具的金钱申索。
 
针对金融中介人所提出的申索
 
  辅助计划现时涵盖多个范畴,包括针对执业会计师的专业疏忽和投购个人保险产品时保险人或其中介人的疏忽所提出的申索。政府建议修订法援条例,把针对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指的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或第8类(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受规管活动牌照或获注册以进行上述几类受规管活动的金融中介人的专业疏忽而提出的金钱申索,纳入辅助计划的涵盖范围内。
 
有关衍生工具的申索
 
  此外,有关衍生工具的申索方面,政府建议修订法援条例,把有关证券衍生工具、货币期货或其他期货合约,而涉及法律援助申请人因诈骗、欺骗或失实陈述,以致被诱使进行该等衍生工具、期货或合约的交易,继而提出金钱申索的民事法律程序,纳入辅助计划的涵盖范围内。目的是要使辅助计划跟普通计划在处理有关民事法律程序的手法一致。
 
  根据我提出的议案,上述两类申索将被纳入法援条例附表3的第1部内,该部分载述辅助计划可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程序(包括其涵盖范围)。
 
法援局就辅助计划再次进行检讨
 
  事务委员会委员除了表达对建议的支持,亦要求政府考虑进一步扩大辅助计划的涵盖范围,特别是向多层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提出的申索,以及因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所引致的申索。
 
  我们了解议员的关注,政府对各种可行方案持开放态度,以期循序渐进地扩大辅助计划的涵盖范围。我们已邀请法援局就辅助计划的涵盖范围作出进一步研究,适时向政府提出建议。
 
修订辅助计划的最低申索额
 
  此外,政府会藉着是次修订法例扩大辅助计划涵盖范围的机会,一并调整辅助计划的最低申索金额(现时为60,000元),以配合司法机构把小额钱债审裁处司法管辖权限调高至75,000元。我们亦会把法援条例的相关条文跟《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338章)所指明的金钱限额挂钩,免却日后因司法管辖权限调整而须对法援条例作出相应修订的需要。
 
建议对财政的影响
 
  我们预计扩大涵盖范围的建议不会对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基金构成重大影响,暂时无需再作注资。至于建议所涉及新申请对财政的影响,以及为处理和监察新申请而增加的工作量,则会由法援署的现有资源吸纳。
 
  如立法会通过决议案,我们将会对《法律援助规例》(第91章,附属法例A)和《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 )规例》(第 91 章,附属法例B)作出相应修订,并为相关法例修订指定生效日期,以期尽快扩大辅助计划的涵盖范围。
 
  主席,我谨请各位议员支持上述两项议案,多谢。
 
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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